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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史学] 溝口雄三辛亥革命新論全文 宋明至近代历朝體制發展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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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2-9-22 20: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編者按
2007年5月,溝口雄三先生應《臺灣社會研究季刊》之邀,在“台社”作了有關辛亥革命的學術演講。“台社”將此次演講的內容刊發於2007年9月出版的《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67期上,同時配發了賀照田、楊貞德和鐘月岑三位元學者的回應文字。本刊此次發表的溝口雄三先生的“辛亥革命新論”一文是他從臺灣回東京之後根據在“台社”的演講內容重新撰寫而成的,並由東京大學林少陽先生譯成中文首次發表。征得“台社”同意,本刊同時發表了刊於《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的三篇回應文章。

[內容提要]
明末清初以黃宗羲為代表的思想家鼓吹“鄉治”,極大地拓展了作為“地方公論”產物的“鄉里空間”範圍,並由縣延伸至省一級,直接促進了“一省之力”的成熟和獨立,最終形成了辛亥革命以各省獨立獲得成功這一獨特形態。這種視角有別于傳統的現代性座標,可以使我們對中國近現代歷史有更全面的把握。
Abstract: In the initial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a group of thinkers represented by Huang Zongxi promulgated the idea of “village autonomy”. As a result, “the space of village autonomy”, which was formed by “local public opinions”, was greatly expanded, extending from the county level to that of the province. The autonomy of “provincial power” began to assert itself, and this finally led to the widespread attempt and success of provincial independence during the Revolution of 1911.
 
前言
  中國歷史上有四大變動:秦漢帝國的建立、唐宋變革、明末清初的轉換、清末民初的激變。導致第四次變化的是1911年的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的最大歷史特質在於如下幾點:(1)這是一場導致持續二千之久的王朝體制崩潰的革命;(2)其形態採取了各省獨立的形態;(3)其結果是舊體制的解體,革命後國內紛呈四分五裂之狀;(4)實現革命的主要勢力,並非傳統型的叛軍或異族軍隊,而是下面將談及的蓄積於民間的“各省之力”(簡稱“一省之力”{1}),等。這一無中央的革命,視其角度,其形態似為一場無國家的革命。因此,在國際社會紛紛謀求建立中央集權制的現代民族國家之大環境中,其革命的形態,只能被視為亡國的混沌之兆。二千年來王朝體制終結,此乃中國歷史的空前大事件,而當時的國際社會卻視其若朽木之終,自然之勢而已。因此,其歷史意義不僅未被同時代人所關注,亦被後人所輕視。觀之于現代日、中歷史教科書,這一點了然所見。這一類教科書大都枚舉農民暴動之頻發、官僚之腐敗、財政之窘迫、軍隊之弛緩等,視諸如此類事例為清朝“衰落”之因,而不察此類事例實頻見於所有王朝的終結之時。這些教科書都未能注意到,代之這一“衰落”王朝而起的,恰是以各省獨立的形態實現辛亥革命的各省的“一省之力”。
  所謂各省獨立,乃拜成熟達至獨立的“一省之力”之所賜。姑且先交代本文結論的話,十六、十七世紀明末清初的“鄉里空間”{2}乃是“地方公論”展開的空間,其規模由明末的縣一級擴充至清末的省的範圍。“一省之力”成熟的軌跡,顯見於這一地方力量擴大、充實的過程。然而,這一傳統的軌跡卻被“現代化”史觀或“革命”史觀所遮蔽,因而被隱而不見。非但如此,現代化史觀以建立中央集權制現代民族國家為現代化課題,若以此觀之,辛亥革命只能是現代化之反動。若從1920年代以降的反封建、反殖民地之革命課題觀之,辛亥革命與1949年的建國革命相比,則只能是不徹底的革命。
  職是之故,辛亥革命被視為一次迷失方向、逆而為之的混沌,建國革命則被視為以成就民族國家為目的的“由起點至目的地”的構圖。或者辛亥革命被視為一場不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而與後者相配套的觀點,則是視建國革命為反封建反殖民地的徹底的無產階級革命。這一“由淺而深”的構圖,乃是以往廣為通用的視點。
  但是,辛亥革命與建國革命之間的關係,本非只是依據革命的淺深程度所劃分的階段性關係,亦非視兩者為起點與目的的單向排列關係。兩個革命,若坦然視之為由舊體制崩潰至新體制建立(scrap and build)的連續性現象,則可以視這兩個革命在運動方向性上雖處於(分權與集權的)相反關係,但這一對革命卻又被因果地(以破壞後重建的方式)聯繫在一起。若從現象的角度看,則是將暫時令中央解體的分權勢力再度集結起來,進而建立新的中央集權,因而是一場過程曲折的革命。
  辛亥革命之時,並無預定某一取清朝而代之的新體制(如前所述,並非是以某一新體制為目標,而只是令其解體,這是辛亥革命的特質之一)。其時的可能性可謂多種多樣: 或以新的王朝體制取而代之,或建立新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或各省聯合的聯邦制共和國,或軍閥之割據分裂,或列強之瓜分統治,或建立新的中央集權制民族國家。作為理論可能性,任何一種選擇都有可能。但是,以今日之視點事後觀之,中國之歷史大勢是38年後實現的中央集權制和社會主義的人民共和國。不過兩場革命之間是“瓦解與重建”這一互為表裡的因果關係,兩者接合了某種既排斥又繼承、既斷絕又連續之類的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說,建國革命是受辛亥革命的歷史性格所規定的。無論如何,兩個革命的關係中所潛在的地方分權與中央集權的問題,大概都可作為二十一世紀中國的“封建•郡縣”問題而被討論。
  儘管如此,從1911年的解體至1949年的再統一為止,38年時間不可謂不長。但是,也可以反過來認為,需要如此漫長的時間,恰恰證明這一動盪的確處身於歷史的重大轉換期之中。如唐宋轉型(內藤湖南所說的由貴族社會往平民社會的轉換)過程中,五代的分裂割據長達53年之久。也就是說,辛亥革命與建國革命,是一個以千年為單位的大轉換,其變革之烈,堪與秦漢帝國成立以來的唐宋變革期相提並論(日本之所以侵略得逞,正因為是乘大變革之混亂)。下面筆者將依據此觀點考察清末民初之劇變。

一、觀察清末的視角座標
  我們先來討論觀察清末的視角座標。中國史習慣上在時間劃分上將鴉片戰爭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為止的時間稱為“近現代”,之後至現在則稱為“現代”。這一視鴉片戰爭之後為“近現代”的歷史劃分,產生於二十世紀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中國馬克思主義者所謂的“封建社會論爭”,這一論爭基於強烈的民族危機感。其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它成為中國歷史學界的正式劃分法。中國的歷史教科書至今仍沿用此體例,日本的中國史研究界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慢慢接受了這一劃分法。因此,談起中國近現代史,大家便會心照不宣地意指鴉片戰爭以後的歷史。
  不過,日本戰前的東亞史教科書則根據傳教士到來等史實,將十六~十七世紀以降劃為西學或西力東漸時期。現在的世界史教科書繼承了現代歐洲形成這一劃分視點,鴉片戰爭作為一部分,被包含在大航海時代以來歐洲現代性(資本主義)世界擴張的整體性構圖之中。同樣一個鴉片戰爭,在中國卻是近現代之開始。因此,兩者之間有著微妙的差異。亦即是說,就算依據鴉片戰爭或近代視角座標,它也有著兩面:一面是以克服半殖民地半封建狀態為革命方針意義上的革命史觀,另一面則是偏重於質疑歐洲近代文明之亞洲東擴意義上的文明史觀。觀之于中國近現代研究的現狀,雖然這兩面帶來了方法論上不小的差異,但兩者在視歐洲資本主義文明(帝國主義)東擴為亞洲歷史轉機的主要或最大要因這一點上,卻又是一致的。
  鴉片戰爭所象徵的十九世紀東亞的東西文明接觸,與以前的接觸迥然有異。首先,它立足于資本主義現代性,為謀求市場而不惜行使武力。它也作為帝國主義現代性,為殖民地統治而強迫對方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進行結構性變革。職是之故,將鴉片戰爭作為中國近現代之開始,於中國而言,它意味著這一歷史劃分基於對自有文明存亡危機的自覺之上。誠然,鴉片戰爭(1840年)以後,如下的歷史事件接踵而至:印度莫臥兒王朝的崩壞與英國直接的殖民地統治(1858年),英國吞併緬甸(1886年),法屬印度支那聯邦的成立(1887年),菲律賓淪為美國殖民地(1898年),印尼淪為荷蘭殖民地(1904),韓國淪為日本的殖民地(1910年),等等。中國知識份子多年來親身目睹了這一系列變化,特別是在1920~30年代,于中華文明而言這些事件無非警示著自身生死存亡的危機。
  因為中華文明圈歷史悠久,中國知識份子的民族自尊心尤為強烈。民族自尊心愈強,其危機感愈烈。由後而反顧,亦即以現代的眼光回望,當時他們對“危機”明顯是過度的反應。他們中的大部分矯枉過正,視中國文化為劣等,否薄自身的歷史。所以,今人並不可將其時中國知識人的歷史認識和現實認識原封不動地等同於對客觀事實的說明。這一做法明顯有著主觀的偏差。
  比如陳獨秀說:“西洋民族自古迄今,……一切倫理、道德、政治、社會之所嚮往,擁護個人之自由、權利與幸福而已。……東洋民族,自遊牧社會進而為宗法社會,至今無以異焉。……自酋長政治進而為封建政治,至今無以異焉。……忠孝者,宗法社會封建時代之道德,半開化東洋民族一貫之精神也”,{3}云云。如其所示,這裡的“東洋”亦即中國,它被認為仍停留于“半開化”的“封建時代”這一歷史段階。所謂“半開化”,也就是將中國定位于文明與野蠻的中間,其所處歷史階段與歐洲相比整整滯後半個階段。
  他們大多並非客觀觀察中國的歷史過程,而是視歐洲的歷史過程為楷模,然後將中國削足適履地按這一模式進行解釋,最後根據這一解釋設定民族的課題。如前所述,鴉片戰爭視角座標或近現代視角座標產生於中國,乃拜馬克思主義者的封建社會論爭所賜。他們所憧憬的,是歐洲現代性形成這一絢麗多彩的歷史圖景。這一歷史圖景通常是這樣被敘述的:歐洲現代性形成所依靠的,是否定中世紀;文藝復興、宗教改革、產業革命、市民革命等現代性大事件孕育于中世紀、於反抗中世紀中脫穎而出,因此,在此意義上,這一現代性敘事是一出包含後現代思潮並起源於歐洲中世紀的不折不扣的系列連續劇。
  然而,將這一歐洲獨特的故事置於中國的場景中進行觀察的話,首先,在制度上中國本來便不存在教會統治體系和封建領主制,所以,中國本來便沒有一個脫胎於反叛中世紀的宗教改革和產業革命或市民革命──總之,它沒有一個作為歷史內核的所謂資本主義現代性──即使有,充其量也只是似是而非的假性存在。因此,只要視歐洲為基準,便只能得出中國沒有所謂“現代(性)”的單色調而不無片面的結論。
  對於1920~30年代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來說,其歷史認識的障礙在於中國歷史中並不存在封建領主制的中世紀。相反,被視為歐洲古代之象徵的帝制統治體制,卻自秦漢帝國成立以來,綿延不斷長達二千餘年之久。以歐洲模式為准卻彰顯了這一歷史類型本身巨大的差異,亦即中國並無抗爭的中世紀,因而也就不存在這一抗爭創造物的現代(性)。結果中國的馬克思主義者便提出了一個假說,設定了周秦以來達三千年之久的王朝與地主主宰的封建統治,至十九世紀中葉,因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這個社會的內部首先出現了巨大的變化,這一點,毛澤東的《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中有明確論述。也就是說,鴉片戰爭以後,王朝封建統治的延續狀態被打破,不徹底的資本主義現代性,即半封建的現代性和帝國主義強權統治之下半殖民地狀態的現代性便成型了。這便是他們構築的“半”現代性敘述。
  在中國被列強侵略之時,對於謀求民族獨立、以被壓迫階級的民主主義解放為目標的中國改革者來說,這一“半”現代性敘述與其是構築性敘述,莫若說是方針,甚至有時還是革命的實踐指南。將中國從半殖民地狀態中解放出來,使占人民中大多數的農民脫離半封建狀態,建立人民民主主義民族國家,這是他們的革命目標。至少至二十世紀後半期,“鴉片戰爭(或現代性)”視角座標尚還是有效的。但是,事後觀之,其有效性過於政治性,甚至是非歷史的。
  此類的例證之一是對辛亥革命歷史的解讀。依照時間的推移平實地觀察歷史的話,辛亥革命結束了持續兩千餘年的秦漢帝國以來的王朝體制,這顯然是世界史意義上的大事件。而且,尤其應注意到的是,它亦非採取了由諸如革命派中央軍、民眾亂軍推翻皇權之類的模式,而是各省擺脫中央宣佈獨立。這一形態的革命可以說是史無前例。但是,“鴉片戰爭(或現代性)”史觀對辛亥革命的評價卻遠遠遜色於1949年的建國革命。1949年的建國革命被視為一場實現了反殖民地反封建的革命目標的革命,而恰恰在此目的上,辛亥革命則被視為是不徹底的。最近,日本的近代中國史研究界對這一革命一元史觀有所反省,有的研究將從辛亥革命至建國革命為止的38年作為國民革命期或民國期,並嘗試從中發現其獨特的歷史性格。但這一類的研究依然將辛亥革命當作國民革命的起點,亦即是說,此一觀點仍囿于以建國革命為目的的目的史觀中。這一類觀點與革命一元史觀並無二致。其局限性在於,“鴉片戰爭(或現代性)”視角座標並非提取自中國歷史的洪流,而是建構於外來的危機之中。在此談論“鴉片戰爭(或現代性)”視角座標之問題所在,並非是否定這一視角座標本身。這一視角座標以前在闡明近代中國的歷史軌跡上貢獻良多,今後亦將依然有效。在此只是想指出,僅僅依據這一視角座標,將難於窺見醞釀了辛亥革命的近代中國的歷史全貌。至少為了更立體地凸顯近代中國的全貌,我們必須依據下列十六~十七世紀視角座標。
  所謂十六~十七世紀視角座標,指的是承認明末清初的歷史變動,並且認為這一變動貫穿整個清代,其發展直至清末的動盪期是一個長期的俯瞰性視角座標。直截了當地說的話,這一視角座標就是為捕捉上述“一省之力”,並將之視為革命之力。依據這一視角座標觀察清末之劇變,與依據“鴉片戰爭(或現代性)”視角座標觀察清末劇變,其實是大相徑庭的。依據這一十六~十七世紀視角座標,我們將重視辛亥革命的事件性,因為它導致了王朝制度自身的終結,這是二千年一遇的大事件;同時它也關注是何種力量導致了這一結果,這一力量又是如何成型的。那麼,終結王朝體制的“一省之力”,究竟是一種什麼力量呢?在此我們提出一種假說,認為鄉里空間這一民間自治空間的形成是實現省之獨立的“一省之力”。根據這一假說,所謂“一省之力”指的是明末時尚在縣的範圍內的“鄉里空間”,迨至清末則擴充至省的範圍。換言之,“民間”“自治”空間的領域得以擴大,並擴充形成為以省為單位的代替王朝體制的新體制框架(關於“民間”“自治”將會後述)。
  當然,達致省規模之大的政治空間,需要相應的漫長的歷史時間作準備。似可得出一個結論:變化日積月累,直至可成熟地擯棄王朝體制,這至少需要明末清初以降至清末的二百數十年時間。我們在此將立足於這一個假說:孕育于明末清初變動期的某種力量不斷發展、成熟,迨至清代趨於表面化,最後脫穎而出,以嶄新的“民國”出現在我們面前。我們將根據這一假說重新觀察辛亥革命。

二、清末的地方“自治”
  (一)黃宗羲與“鄉治”
  視明末清初的變動與清末的動盪為一連續體,並循此上溯時,我們碰到了一個問題:明末清初黃宗羲等人中常見的反體制言論,直至清末,卻難覓其蹤。亦即存在著一個貫穿於整個清代的“革命的話語”的空白狀態。這一事實在中國早就被意識到。在1906年9月刊行的革命派機關報上,作者陳天華便借主人公之一指出,明末清初的大聖人黃梨州宗羲先生的著作《明夷待訪錄》中的原君、原臣二編較盧梭《民約論》早數十年,但中國有了梨州先生的《明夷待訪錄》二百餘年卻毫無影響。又說:“法國自廬騷之後、還有千百個蘆騷相繼其後。中國僅有梨州先生,以後沒有別人了,又怎麼能有影響呢?”{4}
  的確,若自清初上溯至清末,找尋革命或反體制言論或歐洲型的“現代”革命現象,便會發現中間二百餘年的空白狀態。因此,如前所述,一般都如是解釋這一現象:二百余年間反滿、反帝制革命思想如地下之潛流深藏大地,迨至清末方噴薄而出,云云。問題究竟在哪裡呢?其實,問題正在於以歐洲型市民革命的印象去描述明末清初的變動和清末的劇變。
  但是,讀過黃宗羲的人都承認,本來黃宗羲對王朝制度之當否從未置評。因此,從其言論中謀求市民革命之影子,只能令人困惑。無論在任何意義上都不太可能將他視為出現在資本主義萌芽期的人物或資產階級早期啟蒙思想的先驅。實際上他只不過是主張應承認“民”作為社會經濟存在之主體性,主張一地之事應委之予一地之“公論”而已。所謂”一地之事”,將會在下一節討論,主要指以類似善舉為例的地方公益事業,即地方公事。本來地方官的工作大多指“錢谷”(徵稅)與“刑名”(治安與法律事務),除此以外,對於地方官、鄉紳等地方精英來說,大約在明末之後便開始要應對地方公事。將黃宗羲置於明末的語境中觀察,便會發現,發展“公議”“公論”,即周全地構築“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這一體制,這正是繼承黃宗羲的想法。以前明末的“公論”和“封建”常常被了無分別地解讀為清末的“地方自治”,亦即與自歐洲東漸的“地方自治”概念相提並論。結果清朝中葉所追求的目標,不知於何時何地便被換為歐洲市民革命色彩的“自治”(即某一領域中被統治者認可的商業、通行等方面的自由的權利,或者是自立於“官”之外的制度性的“民”的體制之 “自治”)。人們也試圖從清朝中發現此類的“自治”,在這一“發現”的過程中,原有的“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意義上的官、紳、民合作的 “鄉治”,便被視為不吻合歐洲意義的“自治”而被排除在視野之外了。結果,黃宗羲之後繼者自然也就無處可覓。但是,如下所述,假如我們將明末之“公論”、“封建”不置於“地方自治”的邏輯中,而是將之限於中國語境本來意義(“鄉治”)的話,便可從整個清代找出成百上千的鄉治的後繼者來。
  但是“鄉治”這一詞彙卻並非是一般的通用詞,而是借自清末民初著名改革派知識份子梁啟超,因此必須就借用的理由作一說明。這一詞見於其《中國文化史》第七章的“鄉治”。其開篇伊始便有“歐洲國家集市而成,中國國家積鄉而成,故中國有鄉自治而無市自治”之表述。他自《周禮》、《管子》等古代文獻中旁徵博引,列舉可說明“鄉自治”的文例,他再舉出共同農耕、義務教育、警務、鄉兵操練四項作為鄉治內容,並認為“其精神則在互助,其實行則恃自動(自主自立),其在於道德上法律上則一團之人鹹互連帶責任,因人類互相依賴、互相友愛、互相督責的本能而充分利用之。”{5}梁啟超認為追求上述內容之完備的社會,正是“鄉治之遺意”。這正是被梁啟超認為相當於傳自西歐的“地方自治”的“鄉治”傳統的含意。根據這一含意將時間移至明末清初以降的話,從清代鄉治活動的展開中,即善會等勸善性質的地方公益活動、團練(民間自衛組織)、學會等地方公共活動、宗族等互助組織、行會等互助私益活動等活動中,我們便可發現,繼承黃宗羲者其實大有人在。問題在於,不將“民”的“自治”領域處理為自立於“官”之外的歐洲型“自治”模式,而是實事求是地視之為源於官、紳、民協同的道德性自發行為的中國型鄉治。
  如是觀之,可以以善會實踐為例說明黃宗羲理念的延續。這一善會正是清代鄉治的主角之一。如果這是“地方公事”的實踐的話,黃宗羲所提倡的“地方公事”,以善會為代表,以行會、團練、宗族、學會等活動形式,貫穿、發展於清代二百餘年之中。可以說,迨至清末,它進一步充實,帶來了立憲革命思想磁場的省規模的“鄉里空間”的鄉治。
  (二)善舉•地方公事•“鄉治”
  談及清末“地方自治”,不可不提及明末以降被譽為善舉的善會、善堂(實踐善舉的組織體)的活動{6}。善舉如翻譯為日語,則為“善行”、 “慈善事業”。清末上海代表性的善堂為同仁輔元堂,它除實施諸多善行以外,還率先進行道路清掃、街路燈、道路橋樑築造、祠廟之修建、或自警團等實務,“實為地方自治之始”。{7}除所謂的慈善事業以外,他們從事各個領域的公共事業,“地方自治”這一外來語經日本傳入的當時,人們回顧這一類善會、善堂的活動內容時,則概被冠之以“地方自治”之名。
  關於善會、善堂的活動內容,可參考1908年(光緒34年)《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以下略稱《自治章程》),此章程曾作為“光緒新政”之一環而頒佈制定。這一法案背後,有著其時中國為政者探討立憲體制,亦即地方議會制之“地方自治”的澎湃潮流。實際上,二十世紀初義和團事件以後,是存是亡的危機感急速蔓延,主張立憲制的輿論高漲異常。與此相關,傾向地方自治的輿論急劇高漲,如“昌言地方自治之必要者,則近日之風潮也”,{8}又如“所謂地方自治,囂然國中矣”{9}等所示。而《自治章程》正是出現在這一語境之中。也就是說,《自治章程》可以視為當時體制方對地方自治歷史潮流的證言,同時,也可以從中看出在何為自治物件的問題上體制方可容忍的程度,以及就此所展開的攻防界線。
  我們可以看看第一章“自治範圍”一項所列舉的託付民間的自治行為事務:
  1、學務(中小學堂、幼兒院、教育會、勸學所、宣講所、圖書館、閱報社等);
  2、衛生(清掃道路、清除污穢、施醫藥局、醫院醫學堂、公園、戒煙會等);
  3、道路工程(道路修理、橋樑建築、溝渠疏通、建築公用房屋、街路燈等);
  4、農工商務(牧畜改良養殖及漁業、工藝廠、工業學堂、勸工廠、改良工藝、商業秩序、市場開設、青苗防護、籌辦水利、田地整理等);
  5、善舉(扶貧事業、寡婦扶養、育嬰、施衣、放粥、義倉積谷、貧民工藝、救生會、救火會、救荒、義棺義塚、古跡保存等);
  6、城鎮的公共運營(電車、電燈、下水道等)。
  就公共事務的內容,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其中,第五項的善舉自不待言,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學務、衛生、道路工程等事務的大部分實施在清代都作為善堂事業(善舉)。我們應回憶起明末“功過格”善行中包含了道路、橋樑修繕等公益活動。也就是說,除第四、六項的農工商務、電車、電燈、下水道等新時代事務以外,整個清代幾乎所有的事務都帶有善舉(鄉治)色彩。在此意義上,《自治章程》既非模仿外國,亦非紙上談兵,而是明末清初以來鄉治的實績。而這一方案融合了傳統“民間”經年積累的自治實績。
  同樣的說法也適用于“自治經費”這一項。根據《自治章程》,自治經費的財源有三種,一是地方的共有財產,一是“公益捐”,再是違反《自治章程》者的罰金。“公益捐”的“捐”,翻譯為日語則是“據出金”,本來是對受益於某一公益事業恩澤的住民開徵的費用負擔,就官府的強制性而言這一徵收便是稅金,就住民的自發性繳納而言則是捐款。由是觀之,官民之界線頗富流動性。《自治章程》所體現的官民之間界線的含糊性,貫通於整個清代善會、善堂的實際運營。或響應官府號召作為捐款捐贈,或作為稅收徵收;或因資金不足而請求官府資助,或因厭惡官府介入而回避官府資金,不一而足。總而言之,對他們來說,他們所關心的是一方所需,即如何以一方之手共同且順利地處理所屬地因困難而需幫助的人或事。至於資金的出處是官是民是紳,則不在其關心之列。
  上述冠以“自治”之名的傳統善堂、善會的公益事務,具備了跨村越鄉的網路。反過來說,因中國遺產均分繼承制而導致田土所有關係富流動性,沒有地緣共同體式的村落,在這樣的社會中,只要官府不負責某項公益事業,便只有以民間的網路方式才能實施:先由民間的某人自發呼籲,然後應者從之,最後形成網路。以別的說法來表述的話,中國的“民”並不接受“官”的制度性保護和管束,因此地方精英們不得不成為上述學務、衛生、道路、善舉等廣范領域中的自治之“民”。
  事實上,根據某類統計,明代末期全國縣的數量有一千三百餘,至清代中期卻幾乎沒有變化。而明末的人口為一億數六千萬,而至清末則被推定為四億。可見清末每一縣的人口已達致明末的兩倍以上。儘管如此,非但地方官的人數保持了零增長,而且民間的民間經濟、社會關係還變得更加複雜。因此,“官”的行政服務不得不趨於薄弱。完全可以認為,這些都是善會、善堂等地方公事活動必須加強的背景。康有為在《公民自治篇》中曾以廣東省為例指出,因一縣人口眾多而導致行政人手難及,所以“地方之保衛,不能不民自為謀;學校、道路、橋樑、博施院、醫院,不能不民自為理。於是有紳士、鄉老、族正以斷其獄,選人為更練壯勇以衛其鄉,以及堤堰、廟堂、學校、道路、橋樑、公所、祭祀一切,不能不民自為理。”康有為所言,想必正是鄉治的問題。
  “自治範圍”所列舉的上述公益事業,若上溯歷史,明顯可見的是,在當時人們的認識中大半的公共事務乃包含官、紳、民共同進行的“善舉”在內的“鄉治”,亦即近人所謂的“地方自治”。今人因無意識中依據“現代”這一框架,所以談起“地方自治”,便會問如何“民間”、“自治”,如何實現法制度化;談起“民間”,則會問如何自立於“官”、“體制”之外;談起“自治”,則會問如何將之作為國家體制中的明文制度,或會問實行者的市民權利如何被保障,等等。但是,實際上,歐洲的地方自治的主要內容涉及中世紀都市中擁有特權的市民的移動自由和商業自由,是權利的自治。與之相比,中國地方自治的鄉治的歷史語境本來便迥然有異。
  在中國,至少清末的被概念化的“地方自治”(鄉治)的內容,一方面基本上是傳統的“互助”、“勸善”的道德實踐,另一方面則是官、紳、民共襄為之的地方公益事務實踐。當然,所謂的道德實踐,比如視所有的捐款予善會、善堂的行為為捐款者的道德獻身,這並不完全如此。有些捐款的動機其實是立身處世或造福子孫,其動機多種多樣。但是,若上溯至明末清初道德色彩濃郁的善會,會發現上述行為無疑是循此源流發展過來的。由明末而清末,這一“善舉”繼承了“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這一基本原則。並且,它由明末個人或團體的手工製作時代而發展至清末組織化、網路化時代。就“善舉”內容而言,明末對窮人的救濟、保護、養育等所謂的慈善事業占其大半,而發展至清末,則廣及土木事業、教育事業、民生事業、衛生事業等。如果說這便是自治的話,中國的自治是與歐洲的“權利的自治”相對的,或許可以稱之為“以公益為目的的自治”。
  以上,我們論證了“鄉治”具有如下性質:中國清代的“封建=鄉治”模式,貫穿於整個清代,是“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意義上的地方自治;此時,財政是否自立於體制之外並非關鍵。即使是“民間”主導,其內面實質上更多也是官、紳、民共同運營;在明末清初,這一類善會活動作為地方精英的個人性勸善活動,其所及範圍也大致限於一縣之內,至清末其運營則被組織化,其聯合則常廣及全省。總之,傳統中國的地方自治與歐洲的語境迥然有異(並非於權利層面而是于道德層面),它完全作為善舉(指道德行為,亦即梁啟超所說的“互助”)的公益活動。這是我們稱之為“鄉治”的理由。鄉治的各種各樣的實踐正是我們所說的“省力”的構成體。此外,附帶指出的是,省整體層面的聯合中“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這一社會原理,後來發展至諸如湖南省獨立運動中“湘人治湘”這一政治原理。
  (三)清末“自治”力量
  辛亥革命採取了各省獨立這一革命形態,各省宣佈獨立,意味著各省已經判斷過自己在政治、軍事、經濟、社會等方面具備能夠獨立的力量(一省之力)。這一力量在數字上進行判定本不可能,但是軍隊脫離中央權力站在省的一邊,這無疑是決定性的要因。省的軍隊,循其源流本是為補充中央軍而成立的地方軍。太平天國時期所成立的湘軍、淮軍即屬此類。
  在太平天國之亂中,叛軍席捲各省。而原來相當於地方駐軍的綠營軍本來便是從遠隔之地招募來的軍隊,因此與該地方無任何利害關係,也不可以往駐紮地以外的地方派軍,以作為軍事上的約束。因此,太平天國軍將各縣各省的貧民捲入其中,輕而易舉地突破了各縣各省的防線。深知綠營軍局限性的清廷旋即將湖南省的防務委託予湖南省出身的朝廷大員曾國藩(1811~1872)。作為“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的軍事版,他建立了由湖南人自組的湖南防衛軍亦即湘軍。雖然此後經由李鴻章(1823-1901)所建的淮軍,幾經曲折結果最後演變成軍閥,但當時鄉人自組的鄉里防衛軍卻是士氣高漲,而且更借助鄉紳等實力階層的捐款和地方財政撥款,獲得了新式洋裝備,在鎮壓太平天國軍方面充分發揮了威力。尤其應該指出的是,湘軍最強之處,在於其本於鄉土之愛,以自己的力量守鄉護土。從鄉里一方看來,以前的叛亂是外鄉人的王朝軍與叛軍之間的對抗,而這次卻是吾鄉之人守吾鄉之土的新軍,與王朝軍對叛軍這一構圖有所不同。在漫長的民眾叛亂史中,鄉里武裝的出現大概也是史無先例的。它也許應該作為清末的歷史推進力而予以評價。
  湘軍這一歷史的新勢力可以上溯至湘勇(團練出身的鄉勇)。對湘軍的活躍,清末革命派汪兆銘(精衛,1883~1944)後來回憶往事時曾指出,當時軍費籌備權被委之予一省甚至總督巡撫層級,而且用兵也遠離中央兵部的控制,變得可以穿越省境,自由出兵,因此,汪兆銘評價說,軍政財政兩大權由中央往地方移動,這正是相對於中央集權的“地方自治”的實踐。{10}在清朝頒佈九年後轉向立憲制的勅諭(1906年9月)後的翌月,汪精衛在《民報》上主張,應在仿效日本明治體制的皇帝本位立憲體制尚未完善之前,急謀自治,收權於地方團體。這裡所說的“地方團體”指的是善會、行會、保甲(民間員警)、團練(民間自衛組織)、學會等民間組織,這些正是“鄉里空間”的經濟社會力量蓄積之所。“急謀自治”之“自治”明顯有著“自立”之意,言論上自治最後亦轉向自立而最後趨向獨立。這是清末不可逆轉之大勢。雖然湘軍成立的目的在於鄉人鄉防,且因其地方性而救清廷於危機之中,但以後也因同樣性質而成為導向清朝瓦解的“鄉治”,成為地方自立與獨立的出發點。但是,湘軍本來便依靠本地團練組織成立,從這一經過來看,它無非是地方(省)自己的軍隊。也就是說,它表明在湘軍建軍計畫出現之前,令湘軍建軍得以實現的“鄉里空間”的力量,在省這一層面中早已蓄積已久。康有為下麵的發言可視為旁證。
  康有為指出,太平天國以後,在康出身地的廣東省,原本由紳士組織團練自衛其鄉,但假如一鄉之力偏弱,便會聯合數鄉、甚至數十鄉,其中更有幾乎遍佈全省之聯合。據他記述,其故鄉南海縣有被稱為同人局的團練局,之下擁有三十六鄉、男女約五萬人,更大的局則有三十余萬人之眾,小則擁數千人。廣東全省遍設團練,有大事局紳共同協議,大的局則制定章程。康言之為“純乎地方自治之制矣”(《公民自治篇》)。此處所指,是借太平天國出現為契機而強化地方團練,但這也表明太平天國以前各縣團練組織已經作為自衛的潛在力量蓄積已久。如記錄顯示,廣東省在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便以團練之力與英法聯軍作戰。
  康有為指出,他出生前一年的1857年,廣東的廣州府被英法聯軍攻擊,之後至1861年為止的三年間處於聯軍的佔領之下。其時(1857~1858年),廣州灣沿岸以南海縣為首的廣州府下十四縣鄉紳與中央欽派的新任總督一起,自行籌備軍用資金及武器、彈藥,並於花縣開設廣東團練總局。據說他們將聯軍誘敵於城外作戰,取得了勝利,以後聯軍無法出城{11}。此一類以與外國軍隊作戰為契機而引發的諸縣團練聯合之例似乎有一定的特殊性,但無論如何定位,這一例子表明,如果需要超出縣範圍的省內聯合(後來與各省獨立相連的鐵道國有化問題即屬此例),使之成為可能的潛在網路在省內各地早已充分形成。
  比如,在這一防衛戰中發揮了中心作用的順德縣團練局,它作為附設機關具有紳士雲集的社交團體(大良公局),還有科舉應試援助者以及後來成為議政中心的文化團體(青雲文社)和沙田的管理機關(東海護沙局)等。他們聯合起來,從事各種各樣的地方公事,例如城牆和火藥庫的修補、新炮臺的設定、水路的浚渫、石路的鋪設、義倉的設置、河流的管理等,其聯合甚至廣及包含軍事在內的公共事業。順德團練局這一非常普通的個案,表明當地的官、紳、民能夠循省內錯綜的網路而聯合起來,以應對並左右各種各樣的事態。
  在此,所謂的“省”,指的就是貫穿於鄉、鎮、縣、府的網路,這一網路以同心圓或放射線狀在同一平面上縱橫流動,這正是一省之“鄉里空間”,亦即鄉鄉聯合的政治社會空間。在這一空間裡有行會的網路、善會善堂的網路、或清末林林總總的學會網路等,還有縱橫穿梭於省內的網路之間的聯合。這一網路組織團練,是軍隊化的基礎力量。我們知道,以太平天國為契機組建了湘軍、淮軍以後,地方軍權事實上已經委託予省督撫(總督、巡撫),督撫的行政權力也已飛躍性地得到強化。因為存在著複雜的網路流動,並且這一流動由點及線、再由線而面地往鄉、鎮、縣擴散,省軍的組建才得以實現。重要的是,網路的每一部分都有其生命力,它處於頻繁的活動狀態。可想而知,假若彙聚於上面提及的青雲文社的青年們出版宣傳革命的雜誌的話,雜誌便可循網路而傳往省內其它地方。作者通過網路出現,讀者因同樣的網路而擴大。這類網路空間以都市和市鎮為資訊發出地或中轉站,官、紳、民互相連接。這一動態也正是“鄉里空間”的動態,也正是汪精衛所說的“地方自治”空間。

三、邁向省的獨立
  辛亥革命以省的獨立的形式得以實現,其要因多種多樣。
  首先,借助太平天國起義的契機,湘軍、淮軍得以組建,地方軍權因此被委予省督撫(總督、巡撫);洋務派官僚振興商工業及與此相關的紳士層興起,因設置諮議局而帶來的省級行政機構的成立,廢止科舉而導致的西學流入,立憲、革命思想也因此盛行,等等。這些可能都是革命的原因。但是,假如沒有省級的“鄉里空間”,上述這些事實中的任何一個可能都無法實現。至少可以說,若缺少這一“鄉里空間”的擴大,革命派和立憲派的活動也不可能有基礎。
  變革或推翻清王朝的言論在清末充斥於國內外。主張立憲君主制者有之,力主滅滿興漢的民族革命者有之,提倡推翻王朝的共和革命者有之,謀求省之獨立者有之,各種言論可謂林林總總。但是結果卻是各省獨立的形態帶來了帝制的瓦解。清末紛紛刊行的宣傳新思想的雜誌如《浙江潮》、《江蘇》、《新湖南》、《新廣東》、《湖北學生界》、《雲南雜誌》、《四川》、《河南》、《江西》等,多冠以省名。這表明其時省的文化、經濟、社會的網路空間已經形成。
  辛亥革命以鐵道國有化為契機得以勃興,這一經過也是極富象徵性的。它發端於清政府1911年5月將民營的川漢線(成都-漢口)與粵漢線(廣州-漢口)收歸國有,沿線的湖北、湖南、廣東、四川各省的鐵道公司被強制性接收。政府的意圖是通過國有化將鐵道作為向外貸款的抵押,因此朝廷(中央政府)欲主導鐵道的鋪設。各省本來主張自立更生鋪設鐵道,因此,維護地方權益的各省紳士在此問題上與朝廷針鋒相對。結果,同年10月武昌軍隊起義,11月下旬二十四省中十四省脫離清朝獨立,而至翌年1月清朝命數已盡。事後觀之,鐵道正是一個集中了各省之力,並連接了各省之力的實業。在民間承辦這一實業的省的紳士力量其時已經足與中央權力抗衡。因此,曾經是各省立憲派的紳士們也蜂湧般邁向獨立,與革命派合流。“鄉里空間”在鋪設鐵道問題上已經達致臨界點了。
  從成熟的“鄉里空間”這一角度去觀察辛亥革命時期的省的獨立時,其中顯然可見的是,“鄉里空間”因為只止於省的層面,因而缺乏新的國家構想去代替王朝。辛亥革命的歷史特質之一,如反復指出的那樣,在於其採取了各省獨立這一形態。所謂“獨立”,換言之,便是省的權力自清朝統治體制中脫離出來,由此導致中央集權的王朝統治體制的瓦解。為了填補這一瓦解後的空白,各種各樣的國家構想便在革命後的中國大陸上交錯出現。其中也有類似袁世凱恢復帝政的構想,以及張勳重構清朝的復辟計畫等,而這些都是逆歷史潮流而動的對時代的誤判。
  一方面,既有見於湖南共和國運動中的省共和國的建設構想(其將來的計畫是各省聯合),也有省共和國聯合體的聯邦國家構想(二十年代風行一時的聯省自治運動),也有中央集權的國民革命構想。後者後來成為主流。後來還有與內戰相隨的抗爭,更有乘機而入的歐美列強和日本的侵略。從明末清初縣規模的“鄉里空間”,至清末省規模的“鄉里空間”的成熟及其結果的省的獨立,從這一歷史推移來看,聯邦共和國構想似乎是最現實的構想。但是,因擔憂各省軍隊的軍閥割據化,以及擔憂軍閥與外國勢力勾結一氣,進行割據統治,樂觀的聯邦構想——沒有中央的或者弱化中央的聯邦構想因之沒有實現。另一方面,在中國傳統中西歐和日本所出現的國家觀念本來便稀薄。朝廷(王朝)便是國家,民並不隸屬國家,因而在傳統上形成了一種天下觀念,作為天之子民而歸屬天下。民容易接受“天民”這一說法,卻難於習慣“國民”這一說法。康有為使用“公民”這一用法的背景也與此不無關係。
  結果,西歐列強及新興日本的殖民地干涉和軍事侵略,國際環境趨於嚴峻,人們選擇了中央集權的民族國家建設這一道路。{12}“天民”變為“國民”,建立民族國家,這是辛亥革命以後至1949年人民共和國建立為止的苦難歷程。在這一過程中,1910年代以降,以雜誌《新青年》為代表,全國規模的學會、商工會、工會等組織活躍於政治舞臺,它們跨越了省的範圍。這些史實為大家所熟知。中國近代思想史的歷程是如此充滿苦難,其間產生了各種各樣的革命話語,這些多有詳論,在此不贅。

                 2007年11月27日
 
注釋:
{1}這裡的“一省之力”,指的是軍事力量(以湘軍等地方武裝為基礎的省規模的團練等)、行政力量(實行鄉治的力量,如善會、善堂等)、社會力量(宗族所擁有的社會影響力等)、經濟實力(商業實力)等“民間”的綜合性力量。
{2}明末顯見的趨勢是“以地方公議推進地方行政,地方人士自己調整利害關係”,以探求“新的社會秩序”。請參照夫馬進《明末反地方官士變》(《東方學報(京都)》52、1980年)及小島毅《中國近世の公議》(《思想》889號,1998年,岩波書店)。之所以使用“鄉里空間”這一說法,是因為以往在討論中國的鄉村自治時,“國家”與“社會”這一二分法範疇常被使用。但是,“省力”是作為官、紳、民三者相交的網路而存在。本文姑且在此將這三者的混合,換言之也是“國家”與“社會”的混合冠以“鄉里空間”這一稱謂。
{3}陳獨秀:《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青年雜誌》第1卷、第4號,1918年。
{4}《民報》第7號所連載的政治小說《獅子吼》。
{5}梁啟超:《飲冰室專集》第五冊,1927年。
{6}善會、善堂研究的力作,有夫馬進《中國善會善堂史研究》(同朋舍出版,1997年)、梁其姿《施善與教化——明清的慈善組織》(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7年)。
{7}《民國上海縣續志》卷二、善堂,1918年刊。
{8}攻法人:《敬告我鄉人》,《浙江潮》第二期,1903年。
{9}茗蓀:《地方自治博議》,《江西》第二、三期合集,1908年。
{10}《民報》八號,1906年。
{11}當時南海縣知事華廷傑的《觸藩始末》全三卷,西川喜久子:《順德團練總局の成立》,《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一百零五冊,1988年。
{12}塚本元:《中國における國家建設の試み》,東京大學出版會,1994年。
                     (譯/林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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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延章 發表於 2012-9-22 2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文中所言,辛亥革命,如若有清晰指向,乃当是乡治,民权,民主。
于法制框架之下,以民权制约官权,以乡治体现民主。但可惜的是,其时之革命者未能认识到这点。
乡治,乃至省治,实则还是民治,是民权从王朝制度的虚无,到壮大制约官权。而各乡治之类的,或以道德为框架,或以自立之法为框架。所以如若仍扩展至国家层面,应当是建立全国性法制,并允许在国家法制之下建立非抵触性地方法制,并充实民权以使与官权形成阴阳关系,则最终可实现三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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