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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退还“社会抚养费”

国学新闻| 计划生育

2013-1-28 21:26| 发布者: 何承昏| 查看: 1863| 评论: 0|原作者: 何亚福|来自: 何亚福网易博客

摘要: 何亚福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 ...
       何亚福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法是否有道理呢?2010年2月,我在人民网E政广场提交了一个E提案《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从十个方面质疑“社会抚养费”(见附录),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错误的。

 

既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错误的,那么,不但应该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还应该退还过去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包括其前身“超生罚款”,在本文中,凡提到“超生罚款”,均包括“社会抚养费”)。

 

如果要退还“社会抚养费”,那么,就有必要计算一下从1980年到现在,中国总共征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人口学家进行过计算,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我国人口达到了12.6亿,也就是说,有1.6亿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后的“超生”人口,粗略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中国总共有约2亿“超生”人口。那么,这些“超生”人口总共被征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由于至今为止我还没找到这方面的官方数据,所以只能作一个大致的估计。

 

一般来说,越是后来的“超生罚款”标准越高。例如,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超生”一个的罚款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现在“超生”一个罚款几万元、十几万元并不鲜见,甚至罚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都有。考虑到以前的“超生罚款”标准比现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能力缴纳罚款,还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足额缴纳罚款,因此我作一个比较保守的粗略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2万亿元。

 

由于三十多年来“超生罚款”总额巨大,因此,如果政府决定退还“超生罚款”,可制定一个分年度退还方案,每年用一定的财政收入比例来退还“超生罚款”以及利息,直到还完为止。现在中国每年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如果政府决定退还“超生罚款”,完全有能力在十年内退还完毕。

 

附录:从十个方面质疑“社会抚养费”: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退一步来说,假定生第二胎确实属于“多出生人口”,那么,丁克家庭连一个孩子也没有,为国家节省下的那部分“社会抚养费”,国家是否应该返还给丁克家庭呢?但如果奖励丁克,那岂不是鼓励人们“断子绝孙”?

 

第三,按照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国家是否应该对移居国外的中国人给予奖励?

 

第四,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七,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儿后生儿子,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个家庭也是一儿一女,只不过是先生儿子后生女儿,难道就是“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必须向这个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九,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5万元,则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10万元。同样是这个家庭的孩子,难道第三胎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比第二胎多一倍吗?

 

第十,社会抚养费究竟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计生委官员所说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这种说法就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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