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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退還『社會撫養費』

國學新聞| 計劃生育

2013-1-28 21:26| 發布者: 何承昏| 查看: 1871| 評論: 0|原作者: 何亞福|來自: 何亞福網易博客

摘要: 何亞福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的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爲,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這種說 ...
       何亞福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的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爲,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這種說法是否有道理呢?2010年2月,我在人民網E政廣場提交了一個E提案【停止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建議】從十個方面質疑『社會撫養費』(見附錄),認爲徵收『社會撫養費』是錯誤的。

 

既然徵收『社會撫養費』是錯誤的,那麼,不但應該停止徵收『社會撫養費』,還應該退還過去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包括其前身『超生罰款』,在本文中,凡提到『超生罰款』,均包括『社會撫養費』)。

 

如果要退還『社會撫養費』,那麼,就有必要計算一下從1980年到現在,中國總共徵收了多少『社會撫養費』。人口學家進行過計算,如果從1980年起,全國所有夫婦都按政策生育,沒有人『超生』,那麼到2000年我國總人口爲11億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報我國人口達到了12.6億,也就是說,有1.6億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後的『超生』人口,粗略估計:從1980年到現在,中國總共有約2億『超生』人口。那麼,這些『超生』人口總共被徵收了多少『社會撫養費』?由於至今爲止我還沒找到這方面的官方數據,所以只能作一個大致的估計。

 

一般來說,越是後來的『超生罰款』標準越高。例如,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超生』一個的罰款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很少有超過一萬元的。現在『超生』一個罰款幾萬元、十幾萬元並不鮮見,甚至罰款幾十萬元、上百萬元都有。考慮到以前的『超生罰款』標準比現在低,並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沒有能力繳納罰款,還有一些『超生』家庭沒有足額繳納罰款,因此我作一個比較保守的粗略估計:從1980年到現在,平均每個超生人口實際被徵收的『超生罰款』爲一萬元。由此可以計算得出:2億超生人口的『超生罰款』總額是2萬億元。

 

由於三十多年來『超生罰款』總額巨大,因此,如果政府決定退還『超生罰款』,可制定一個分年度退還方案,每年用一定的財政收入比例來退還『超生罰款』以及利息,直到還完爲止。現在中國每年財政收入超過10萬億元,如果政府決定退還『超生罰款』,完全有能力在十年內退還完畢。

 

附錄:從十個方面質疑『社會撫養費』:

 

第一,如果說『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那麼首先就要對『多出生人口』下一個定義:什麼叫『多出生人口』?從人口學上來說,下一代的人口數量要與上一代保持不變,平均每對夫婦要生2.1個孩子,也就是說:一對夫婦生兩個孩子,從人口學上來說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現在很多的『社會撫養費』卻是針對第二胎的。

 

第二,退一步來說,假定生第二胎確實屬於『多出生人口』,那麼,丁克家庭連一個孩子也沒有,爲國家節省下的那部分『社會撫養費』,國家是否應該返還給丁克家庭呢?但如果獎勵丁克,那豈不是鼓勵人們『斷子絕孫』?

 

第三,按照徵收社會撫養費的邏輯,如果一個中國人移居國外,等於是放棄了在中國的原本屬於他的那份社會公共資源。那麼,國家是否應該對移居國外的中國人給予獎勵?

 

第四,什麼叫『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如果說超生嬰兒『侵占了社會公共資源』,那麼非超生嬰兒也一樣『侵占了社會公共資源』;如果說超生嬰兒『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難道超生嬰兒所使用的『社會公共資源』是社會免費提供的嗎?他們吃的、穿的、用的東西不是父母花錢買的嗎?如果硬要說超生嬰兒『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那麼外國旅遊者及其他外國在華人員也『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要不要對外國在華人員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自然資源和社會公共資源並不是平均分配給每個人的,一個富人占有的自然資源和社會公共資源比一個窮人多幾倍甚至幾十倍。如果說因爲『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就要徵收『社會撫養費』,那麼這個『社會撫養費』應該向富人徵收才對,但現在很多的『社會撫養費』是向窮人徵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車消費不知侵占了多少『社會公共資源』,但從來沒聽說過向公款吃喝和公車消費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人不僅僅是消費者,也是創造者,而且通常來說,人的一生中創造的價值大於他消費的價值,也就是說,人的價值是正數而不是負數。『超生嬰兒』長大後,也一樣爲國家、爲社會貢獻稅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出生嬰兒都有補貼;而『社會撫養費』卻把嬰兒的奶粉錢也要搶走!對超生者進行罰款或徵收『社會撫養費』,這在世界各國中是絕無僅有的,可以說這是中國的一大發明!

 

第七,農村地區實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個家庭有一兒一女,並且是先生女兒後生兒子,就不算『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這個家庭不用繳納『社會撫養費』;另一個家庭也是一兒一女,只不過是先生兒子後生女兒,難道就是『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必須向這個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八,現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並不僅僅是針對『超生嬰兒』,而且還包括沒有『准生證』的第一胎嬰兒。同樣是第一胎,難道沒有『准生證』的嬰兒比有『准生證』的嬰兒占用更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嗎?

 

第九,很多地方的計生條例都規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基數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是5萬元,則超生第三胎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是10萬元。同樣是這個家庭的孩子,難道第三胎占用的社會公共資源比第二胎多一倍嗎?

 

第十,社會撫養費究竟屬於行政罰款還是行政收費?如果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罰款,那麼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超生兩年後未被發現,就不能再徵收社會撫養費了。如果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收費,那麼超生就不是一種違法行爲,計生委官員所說的『黨員幹部、社會公眾人物如果超生,不可以做人大代表』這種說法就站不住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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