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對兒童肝腎有毒性的質疑,優卡丹官方回應,已修改產品說明書,一歲以下嬰幼兒應禁食優卡丹,而禁食原因非『肝腎毒性』。對此,優卡丹代言人宋丹丹稱,當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藥物廣告,並對廠家及藥檢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若問題屬實,自己將誠懇道歉。(本報今日15版報道)
毫無疑問,宋丹丹及時和坦誠的回應值得讚賞。事實上,在現行法律規定存在嚴重缺陷,沒有規定問題產品代言人責任的情況下,宋丹丹完全可以以自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進行 『免責辯護』DD太多問題產品的代言人都是如此行事。更何況,宋丹丹在代言前還做到了『謹慎的注意義務』,對相關資質進行了嚴格審查。 應該說,即便我們的法律沒有任何缺陷,已經對代言人的責任做出明確界定,對盡到事前審查義務以及事後表示願意道歉承擔道義責任的宋丹丹來說,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上的代言責任。因為,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了『無過錯責任』,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必須有明知存在問題的故意或者應當盡到審查義務而沒有盡到的過錯,而宋丹丹的行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條。 在不應當承擔責任的前提下,依然能夠在出現問題後進行反躬自身,並且以此為鑑,表示今後將不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宋丹丹的這一做法,既體現她對自身清譽的珍惜,也為其他代言明星樹立了一個『道德標杆』。不過,如果說不少代言問題產品的明星對代言行為既無愧疚也不必承擔責任是一種普遍問題,它就要靠制度而非『道德先驅者』的示範來解決。畢竟,一個壞的制度總是會起到『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 解決問題的關鍵還在於修改現行法律規定,讓問題產品的代言人和生產者、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近年來,每每出現明星代言問題產品但總能逍遙法外的現象時,修改【廣告法】的呼聲就日漸高漲。早在2009年,相關部門就提出修改【廣告法】的動議,當時國家工商總局還向不同行業組織發出一份廣告法修訂草案的徵求意見稿。可時至今日,該法的修改仍沒有提上立法日程。 在呼籲法律修改儘快提上日程的同時,更應該注意的是,未來修改的法律除了要明確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外,還應當進一步明確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中禁止個人或實體機構進行推薦或驗證。因為,宋丹丹的例子說明,藥品的性能、功效屬於非常專業的問題,即便代言人能夠盡到『慎之又慎』的謹慎注意和審查義務,也未必能夠確保所代言的產品不會出現問題。既然如此,還不如一刀切對這類代言進行禁止。畢竟,責任追究不是目的,防患於未然才是關鍵。 事實上,在很多發達國家,對於藥品廣告或代言有嚴格限制性規定。因此,在一些發達國家,明星代言的大多是大眾消費品或服務類產品,而藥品、醫療器械這些廣告宣稱的效果和個體體驗有較大差異的產品,即便沒有 『代言禁令』,很多明星也是敬而遠之、唯恐避之不及,這確實值得我們深思和借鑑。 來源:山西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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