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有著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徐某48歲混到大學副教授這一步,雖然比不上年輕教授,但總的來說也算不錯,套句老話,那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何況,副教授年頭多了,論文有了,再有點項目成果,『正高』職稱是指日可待,這職位應該珍惜。
徐某時任我市某大學一工程實驗室負責人,當然主業是教學和科研,可領導信任徐某,指派他負責聯繫採購一批項目設備,徐某有點『權』,居然心動了,金錢關前犯了迷糊。 2009年4月至11月,徐某從大連一家科技公司採購時,讓這家科技公司女負責人王某虛報設備採購合同,提高設備報價,王某作爲公司負責人,只要能賣設備賺錢,何樂而不爲?就這樣,徐某從中套取設備採購資金328350元,揣了自己腰包,而王某公司賣出了設備,也有錢掙,皆大歡喜。 2010年4月至11月間,徐某從一家工程機械公司爲學校購置設備,虛報採購合同,套取設備採購資金160746元。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爲。這事終於發作了,去年4月,徐某被拘捕,贓款33萬元被司法機關扣押。王某知道這事,還是爭取主動吧,她投案自首了。 案子應定啥罪?法庭上有爭議。 徐某也是有文化的人,自學刑法爲自己辯護,他知道,這貪污罪判得重,自認爲犯罪構成、特徵符合詐騙罪,而非控方指控的貪污罪。律師也有詞,用了術語,就是說徐某採購設備是受領導指派採購教學設備,他沒有決定權,不符合貪污罪的法律構成『要件』。這術語咱也都明白。律師還說,徐某家庭生活困難,工作表現好,積極返贓,請求從輕處罰。王某律師辯護時也用了一個術語,就是說王某是『幫助犯』,自己並沒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建議判緩刑。這話真是不假,她就是爲了多賣設備唄,虛報了設備價,得錢的是徐某。 被告人、律師都說完了,該法官說,法官觀點明確,徐某是某大學的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爲目的,採購教學設備時虛報設備合同,提高設備報價,騙取公共財產據爲己有,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從犯王某是自首,減輕處罰適用緩刑。徐某貪污數額爲489096元。 結果 今年1月15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徐某犯貪污罪,判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489096元;王某犯貪污罪,判刑3年緩刑3年。 編輯點評 貪婪和學歷、職稱無關,在這一人性弱點面前,所有人都可能就範。 而權力有時就是貪婪的催化劑,使人忘記恐懼,忘記忌憚,只爲心中貪慾所驅使,終將自毀前程。 聰明人,往往喜歡走捷徑,鑽空子,不肯下笨功夫,最後還是上了被告席,再用自己的『聰明才智』研究:我犯下的到底是貪污罪還是詐騙罪?這是不是一種諷刺呢?這真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人生是一場雙重的修煉:一方面是修自己的學歷、職稱、財富、社會地位以及各種頭銜,沽名釣譽,以使自己看上去風光無限;而另一方面,則是要修自己的德行、素養、品位和境界,讓自己無論在任何背景下,都能從容以對,喜樂祥和。 當這兩者無法真正匹配,總會多少留有隱患,至少,也是一種人生的缺憾。 來源:大連晚報 |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