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的社會功能中,除了傳遞信息、表達觀點、貶惡揚善、輿論監督之外,應該還包含一項:引導社會守法。要別人守法,首先自己要守法。媒體就應當是守法的楷模。
近一周來的最熱點新聞,無疑是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參與輪姦被刑拘事件。不僅引發了網友的大討論,媒體也以極多的版面(或者時段)深度報導,不僅挖掘還原了事件的前前後後,還捎帶把李天一的成長經歷翻了個底朝天,而這,明顯是不合適的。 首先,李天一是未成年人。資料顯示,李天一生於1996年,今年17歲。儘管對於這一點,包括很多網友在內,多有質疑,認爲李家可能試圖篡改年齡以減輕罪責。還有網友翻出了李雙江夫婦上【魯豫有約】的相關視頻,並根據視頻內容指2006年時李天一已經14歲,如今過了7年,早已成年。但後來證實,這期節目的實際播出時間爲2011年。這樣的話就對榫了。還有人列舉了其他疑點,但都未能獲得權威證實。除非有過硬證據能改寫李天一的年齡,在此之前,他只能是未成年人。既然如此,我們來翻看一下,法律條文對於未成年犯罪的一些相關保護措施。1991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參照這條法律,看看媒體是怎麼做的:『未滿17歲的少年,照片、名字被不加處理地發布,成長經歷、家庭成員被連根扒出』,【人民日報】的這條官方微博還據此質疑,『這樣的「社會處罰」是否失於公平、有違法規?』 是否公平暫且不說,有沒有違反法規已經不言自明了。尤其令人遺憾的是,全國絕大多數媒體這次集體『失守』。 沒錯,李雙江是名人,基本可以納入公眾人物的範疇,對於他的隱私權,媒體可以適當放寬尺度,但他的兒子不是。他犯了罪自有法律懲處,但他依法應當享有的權益,任何人都不能忽視和剝奪。 這次的事件之所以惹來物議洶洶,除了案情惡劣,李天一作爲星二代一犯再犯的事件本身之外,還因爲李雙江的特殊身份,爲某種情緒提供了靶子和宣洩口。迎合這種情緒,就會得到讚揚與支持,反之,違逆這種情緒,就會被口水淹沒。在另一起熱點事件、藥家鑫案中的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就是個例子。 這種情緒很複雜,其背後的成因更複雜,不能以好壞善惡來簡單的評判。但是,有一點很清楚,作爲媒體,決不能被這種情緒左右。媒體要做的,是客觀報導案情,合理質疑案件的疑點與程序不公,監督案件的審理審判(還要盯緊李家人,防止其買通受害者翻供),剩下的,就交給法律來處理。 媒體的社會功能中,除了傳遞信息、表達觀點、貶惡揚善、輿論監督之外,應該還包含一項:引導社會守法。要別人守法,首先自己要守法。媒體就應當是守法的楷模。 至於公眾擔心此案若不是成爲焦點,能否得到公正處理,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了。 來源:山東商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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