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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文物毀於建設現象亟須遏制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3-4 22:46| 發佈者: 偷月| 查看: 1447| 評論: 0|來自: 湖北日報

摘要: 國家住建部和國家文物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對一些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文化遺產不力的問題,給予通報批評。強調要下大力保護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好不可移動文化遺產等。(3月3日新華網)      文化遺產是 ...
國家住建部和國家文物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對一些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文化遺產不力的問題,給予通報批評。強調要下大力保護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好不可移動文化遺產等。(3月3日新華網) 


    文化遺產是文化的濃縮、歷史的見證,而且不可再生。在城市改造和建設中,保護好不可移動文物,不僅是一種懷舊、一種珍惜,更是體現城市文化個性的必然要求。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去年在檢查文物保護法實施情況中發現,近30年來,全國已消失了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其中一半以上是毀於各類建設活動。有的地方著名的歷史文化街區,在『翻修一新』中雖然街巷還在,可裏面的建築全是新的,變成了假文物。這種情形,委實令人痛惜!


    去年,武漢市為防止此類現象,曾出台了【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規定凡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等,最高可罰款50萬元。有人說,這種處罰太輕了。但筆者以為,這表明了地方立法機構對於遏制破壞文物現象的一種鮮明態度。


    綜觀以往對文化遺產保護不力的現象不難發現,其根子還是在於一些地方政府缺乏這樣的鮮明態度。事實上,文化遺產保護不僅僅是一個文化命題,更是一個社會命題;不僅僅是文物部門的職責,也是整個政府的職責。


    有效地遏制毀損文化遺產的現象,必須進一步加大保護與懲治的雙重力度。一方面,搞城市改造和建設,一開始就要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頂層設計,從源頭上把好項目審批關,嚴防不可移動文物被拆毀。另一方面,對破壞文化遺產者,除罰款外還要讓其承擔巨額賠償責任,以大大提高違法成本,使之不敢破壞文化遺產。再者,應按刑法有關規定,對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和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使文化遺產保護取得更好的效果。


    賀成 錢夙偉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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