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文物遭破壞的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地產開發商們往往是『主角』。有鑑於此,『大型建設工程須經考古勘探』作為一項規定,被各地推廣開來,但實際效果卻讓人無法樂觀。眼下,【南京六朝墓葬群被毀,系萬科明知故犯或被罰50萬】的消息,又闖入了公眾的眼帘。 在既定的程序面前,萬科何以肆無忌憚?『或被罰50萬元』――這條新聞的標題內容其實已經給出了答案。不難推想,對於財大氣粗的開發商而言,一旦為保護文物停工所付出的成本大於50萬元的罰款,必定不會停下轟鳴的挖掘機。 在南京,開發商破壞文物的『著名案例』,還有『張治中公館被拆除變豪宅』。當時,開發商僅被罰25萬元,公眾對此憤憤不平。然而,提高罰款數額就能遏制開發商破壞文物的衝動嗎?恐怕未必。 有學者指出,香港對文物破壞的罰款只有幾萬塊,但他們將文物破壞視為一種刑事罪行,還有可能入獄一年。在牢獄懲罰面前,再有錢的開發商,恐怕也會掂量掂量。事實上,我國已有『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從現實來看,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在對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認識不同、標準不一,存在對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等現象,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因而呼籲出台新的文物犯罪司法解釋。 在尚未獲得立法回應的當下,不妨試試專家學者們的其他建議。比如設立國家文物保護地方督察部門,提高對文物破壞的監督查處力度。再則,提高文物部門的行政地位,以實現權力糾錯和制衡,減少地方職能部門對開發商或直接或間接的縱容。 文物保護,拖延不得。政府部門要有緊迫感,俯下身來傾聽民意,擔起責任。否則恐成『歷史的罪人』,更是有損公信力。 (張隱曜) 來源:中國文化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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