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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谈古玩市场乱象:监管有漏洞 法律遭曲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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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5 10:19| 发布者: 南丘| 查看: 1576| 评论: 0|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文物鉴赏鉴定交易类电视节目请勿推波助澜 早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刘庆柱和安家瑶就在社科界联组会议上建议对各类电视鉴宝节目加以规范引导。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共有中央电 ...

文物鉴赏鉴定交易类电视节目请勿推波助澜

早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刘庆柱和安家瑶就在社科界联组会议上建议对各类电视鉴宝节目加以规范引导。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共有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等17家电视媒体开播了有关文物鉴赏鉴定交易内容的电视节目共计20档。以上电视节目按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介绍文物价值和收藏背景,普及文物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文物鉴赏类节目;第二类是以专家现场鉴定文物真伪并估价为主要内容的文物鉴定类节目;第三类是以文物鉴定评估和现场文物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文物交易类节目。随着伴随该类节目数量的增长和竞争的加剧,一些节目为追求收视率,片面夸大文物经济价值、渲染一夜暴富的畸型心理。

一些节目导向偏差,重价格轻价值。有的节目甚至怂恿或要求“持宝人”杜撰离奇捡漏的故事,鉴定专家高估文物的市场价格,夸大文物的升值空间,从而淡化或回避文物市场存在的交易风险,也进一步加剧了许多文物收藏爱好者和社会公众片面注重文物经济效益的现象。

很多节目鉴定程序不够严谨,专家水平良莠不齐。在许多文物鉴定、交易类节目中,文物鉴定的程序往往十分简单,所谓的鉴定专家无须对文物仔细观摩、对照标本、查找资料,匆匆一瞥即可得出天文数字,让社会公众对于文物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另一方面,节目制作方遴选鉴定专家时缺乏标准,很多所谓的鉴定专家缺少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少数甚至是混迹于文物市场中的古玩商,因此节目中经常出现文物真假不分,价格大起大落等情况。

更有甚者,部分文物鉴定对象还涉嫌违法。由于节目制作方漠视相关的文物法律法规,文物鉴定、交易类节目中常有“持宝人”持疑似出土文物上台鉴定的事例。对此,主持人不仅没有适时宣传文物保护法,而是引导专家直接为此类涉嫌违法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估价,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倡导正确的收藏理念都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此外,文物交易类节目形式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机构只有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两类,任何机构在开展文物经营活动前均需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而文物交易类节目在未取得任何文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在演播室内进行所谓“最高价出让”、“十秒夺宝”等类似于买卖、拍卖的现场交易活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文物市场:需要的是规范管理而非无序放开

套用一句国际文物保护公益广告的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盗掘”。但现实状况已经完全相反。目前,由于文物流通环节的无序状况对文物安全的诱发已经完全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受高额暴利驱动,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案件时有发生,据公安部统计,2008年到2009年,全国公安部门共立文物案件1989起,其中盗窃文物案件898起,盗掘古墓葬案件937起,倒卖文物案件113起,抢劫文物案件36起。与以往文物犯罪相比较,近年来全国文物犯罪团伙职业化、集团化特征日趋明显。文物犯罪团伙实施犯罪的预谋更周密,分工更细化,盗窃、盗掘、运输、窝藏、销赃一条龙作业。文物犯罪作案手段日益智能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定向爆破作业”被广泛应用于盗墓犯罪,对讲机、夜视望远镜、汽油锯、照明灯、定位仪、氧气罐、防毒面具等作案工具一应俱全。一些文物贩子以开“古玩店”、“旧货店”为掩护,以办私人博物馆和个人收藏为幌子,以贩卖旧艺术品、文物复制品为名,大肆进行非法收购、倒卖文物犯罪活动。

盗墓行为说到底在文物犯罪中所处的还只是初始和低端环节,以我国地域之辽阔、文物资源之丰富,基层文物保护力量之薄弱,单靠打击盗掘行为只能是一种被动防御之策,解决文物犯罪的根本还在于铲除其生存的土壤,规范管理文物流通环节。

“如果按照王战提案建议,放开文物进入流通领域的范围、文物进行自由交易的范围,很有可能的一个后果就是将目前一些人手中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并非法持有的文物合法化,并进一步刺激盗墓、倒卖和走私文物活动。”安家瑶委员忧心忡忡的表示。

王川平委员表示,我愿意用最大的善意揣测王战代表的初衷还是为了保护好文物,但是他看到了“症状”,却下错了“方子”。当前,文物市场需要的是加强和规范管理而非无序放开。唯有此才能维护收藏者的合法利益和普通大众的文化权益。

委员们呼吁,现行《文物保护法》对对夹杂文物经营的艺术品市场、古玩旧货市场和民间文物鉴定等方面,缺乏法律监管职责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以致古玩旧货与艺术品市场非法文物交易现象突出;文物违法犯罪形势严峻,而对文物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偏弱,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适应文物保护客观需要。由于相关文物犯罪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存在对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急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对《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研究修订。(孙波 来源:中国文物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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