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辱罵網友是『狗漢奸』,北大教授孔慶東因侵犯名譽權,被判向網友公開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00元等。孔慶東通過微博表示不服判決,稱對方以『輕微的言語衝突』興訴、惡意纏訴,另有用心,已提起上訴。
照孔慶東說法,因為諸如『狗漢奸』之類的『輕微言語衝突』大量充斥於網絡虛擬空間和現實生活,因而法院沒必要把它定為名譽侵權,否則不僅會讓訴訟數量激增,而且還會擴大人與人之間的法律衝突。孔教授的言外之意就是,海淀區法院小題大做。 筆者在此要給孔教授普及一下法律常識。 首先必須明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都受憲法和法律的嚴格保護,任何人不得以辱罵、毆打或其他方式侵犯。法律是人們行為的規範和尺度,當行為違反法律,行為人的行為就構成法律上的侵權行為。換句話說,是否構成侵權是以是否違法來判定的,而不是以行為是經常發生還是偶爾發生的出現頻率為標準的。 孔教授上述說法,完全是民間的、習慣性的思維,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每時每刻都發生的『輕微言語衝突』,當事人之所以沒有發生糾紛,是多種原因造成的:或者侵權人給予了及時妥當的道歉;或者被侵權人大度寬容;或者認為訴諸法律得不償失而放棄追責。但我們不能因為,被侵權人未追責,就乾脆認為這不是侵權。 現實生活中,與孔教授有類似想法的大有人在。比如一些人闖紅燈被處罰時,提出的唯一理由就是『別人都在闖紅燈,為什麼單單處罰我?』孔教授大概也是這麼想的吧? ◎李克傑 法學教授 來源:信息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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