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胡彬日前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獲悉,該局修訂了1991年發佈的【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根據科學技術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形成【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辦法】。 【辦法】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工作。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中醫藥科技成果審核和推薦工作,中國中醫科學院負責本單位中醫藥科技成果審核和推薦工作。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達或組織的各類科技計劃和項目(含專項)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應在該局登記。 【辦法】還明確,凡在該局登記或備案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可擇優推薦國家科技獎勵、中醫藥相關科技獎勵等;並作為該局重點學科、重點專科等項目重要考核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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