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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学角度看刑诉法大修(1)

国学新闻| 学术动态

2012-5-17 16:45| 发布者: 开元之治| 查看: 1617| 评论: 0|来自: 齐鲁晚报

摘要: 5月20日上午,武汉大学国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郭齐勇先生将受邀来济南,在本报和山东省图书馆联合举办的大众讲坛作题为《中国文化的根基与核心价值观》的讲座。借助本次机会本报特整理郭齐勇教授访谈以飨读者。在访 ...

5月20日上午,武汉大学国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郭齐勇先生将受邀来济南,在本报和山东省图书馆联合举办的大众讲坛作题为《中国文化的根基与核心价值观》的讲座。借助本次机会本报特整理郭齐勇教授访谈以飨读者。在访谈中,郭齐勇教授重点阐释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亲亲相隐”、“亲属容隐制度”与宪法修正案的关系、儒学与当代社会以及国学的教育推广等问题。

谈刑诉法修改,为何“大义灭亲”让位于“亲亲相隐”

问:您多年撰文,与人探讨中西方容隐制度,并多次与人就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展开讨论。并且我们了解到,在刑诉法大修中,“大义灭亲”让位“亲亲相隐”与您也有一定的关系,您能详细地谈谈这个过程吗?

郭齐勇:多年以来,我不断著文呼吁修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鼓励亲人相互告发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中,阶级斗争为纲的痕迹很重,修改这些条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权、亲情权、容隐权、缄默权、隐私权。

2007年,我的同事与朋友、全国人大代表彭富春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尽快恢复亲属容隐制的建议》。这个议案是我起草的,彭代表同意后,修改并提交上去了。该建议即被转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2月,这两个单位给彭代表复函表示感谢,肯定关于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文,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建议,并说他们将在修改有关法律的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这是彭富春教授与我共同的努力。其实,法律界有不少专家与实际工作者早就有,而且不断有修改的呼声。

问:今年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经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您如何看待这次修改?

郭齐勇:目前刑诉法修正案中有关恢复传统亲亲相隐法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的内容还是很少的,是初步的和有限的,但这是一个开始,算是起步了。我们往往习惯于过去的一些做法,过多关注办案效率,而忽略了保障公民亲属容隐权的重要性。相信未来我国修法,亲属容隐的范围与程度将更为扩大,更为彻底,更有实际意义。

这一点,要向台湾地区学习,台湾一直沿袭清末以降修法的成果,在民初《六法全书》的基础上,将亲属容隐的原则落到实处,维护亲情,不鼓励告奸。这是儒家法律的传统,与法家法律的传统是背道而驰的。一方面,台湾地区把亲亲相隐的观念与法律制度及实践一直坚持下来了;另一方面,其前领导人陈水扁因贪腐而锒铛入狱,由于其家属涉案,其家族腐败案也进入了司法程序,可见以上两者并不矛盾。有人认为,亲亲相隐就是绝对的腐败,实行容隐制不利于反腐。其实这是把两件事混淆起来了,不了解儒家亲亲伦理的意义。

问:有人认为讲情感固然重要,但目前中国恰恰是人情太多,公共理性和法制建设不健全,因而理性和法治是首先要强调的,您觉得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郭齐勇:儒家的理念是:“缘人情而制礼、法”、“王道本乎人情”。先儒说过,人情与情面不同,大抵人情是公,情面是私。现在有些人所说的人情大概指的就是私情或情面。其实,人情是人的真情实感,是人的真实处境及其相应的情感,它也是人性的一种体现。

就拿过去我们所说的五伦来看,其实提倡五伦之情在现在仍有意义。当然,人情和五伦也不完全是情感的东西,他们都是人的基本处境,是存在论的概念,有此处境或社会人伦关系,才有相应的情感。五伦之情,看似是私,其实是公德之基,绝不能废,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至于裙带关系等不顾天下公义谋求一己之私的行为,则是私情、情面,可以看成是任何社会文化中都有的现象,需要制度上的规范。就儒家本意而论,它是反对的。把这些强加在儒家的头上,似乎儒家伦理导致或专门鼓励人们的自私心理,乃至鼓励贪腐,显然不合事实。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讲情面导致的腐败问题,就连带取消人情。

在防范腐败的同时,还是要保护人情,这是可以和公共理性、法治建设达成一致的。否则,公共理性、法治建设也无从谈起,没有真情实感的公共理性和法治建设会迅速被工具化或者虚无化,社会冷漠离心,看似公正,其实是没有人性的。有关情理与法理的问题,近几年我谈得很多,合情合理才是好法,良法绝不悖人情。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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