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武漢大學國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郭齊勇先生將受邀來濟南,在本報和山東省圖書館聯合舉辦的大眾講壇作題為【中國文化的根基與核心價值觀】的講座。藉助本次機會本報特整理郭齊勇教授訪談以饗讀者。在訪談中,郭齊勇教授重點闡釋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親親相隱』、『親屬容隱制度』與憲法修正案的關係、儒學與當代社會以及國學的教育推廣等問題。 談刑訴法修改,為何『大義滅親』讓位於『親親相隱』 問:您多年撰文,與人探討中西方容隱制度,並多次與人就儒家的『親親相隱』觀念展開討論。並且我們了解到,在刑訴法大修中,『大義滅親』讓位『親親相隱』與您也有一定的關係,您能詳細地談談這個過程嗎? 郭齊勇:多年以來,我不斷著文呼籲修改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等鼓勵親人相互告發的相關條款,這些條款中,階級鬥爭為綱的痕跡很重,修改這些條文是為了保障公民的人權、親情權、容隱權、緘默權、私隱權。 2007年,我的同事與朋友、全國人大代表彭富春教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提交了【關於儘快恢復親屬容隱制的建議】。這個議案是我起草的,彭代表同意後,修改並提交上去了。該建議即被轉送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2月,這兩個單位給彭代表復函表示感謝,肯定關於修改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文,建立親親相隱制度的建議,並說他們將在修改有關法律的過程中認真加以研究。這是彭富春教授與我共同的努力。其實,法律界有不少專家與實際工作者早就有,而且不斷有修改的呼聲。 問:今年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已經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您如何看待這次修改? 郭齊勇:目前刑訴法修正案中有關恢復傳統親親相隱法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的內容還是很少的,是初步的和有限的,但這是一個開始,算是起步了。我們往往習慣於過去的一些做法,過多關注辦案效率,而忽略了保障公民親屬容隱權的重要性。相信未來我國修法,親屬容隱的範圍與程度將更為擴大,更為徹底,更有實際意義。 這一點,要向台灣地區學習,台灣一直沿襲清末以降修法的成果,在民初【六法全書】的基礎上,將親屬容隱的原則落到實處,維護親情,不鼓勵告奸。這是儒家法律的傳統,與法家法律的傳統是背道而馳的。一方面,台灣地區把親親相隱的觀念與法律制度及實踐一直堅持下來了;另一方面,其前領導人陳水扁因貪腐而鋃鐺入獄,由於其家屬涉案,其家族腐敗案也進入了司法程序,可見以上兩者並不矛盾。有人認為,親親相隱就是絕對的腐敗,實行容隱制不利於反腐。其實這是把兩件事混淆起來了,不了解儒家親親倫理的意義。 問:有人認為講情感固然重要,但目前中國恰恰是人情太多,公共理性和法制建設不健全,因而理性和法治是首先要強調的,您覺得這種說法是否合理? 郭齊勇:儒家的理念是:『緣人情而制禮、法』、『王道本乎人情』。先儒說過,人情與情面不同,大抵人情是公,情面是私。現在有些人所說的人情大概指的就是私情或情面。其實,人情是人的真情實感,是人的真實處境及其相應的情感,它也是人性的一種體現。 就拿過去我們所說的五倫來看,其實提倡五倫之情在現在仍有意義。當然,人情和五倫也不完全是情感的東西,他們都是人的基本處境,是存在論的概念,有此處境或社會人倫關係,才有相應的情感。五倫之情,看似是私,其實是公德之基,絕不能廢,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至於裙帶關係等不顧天下公義謀求一己之私的行為,則是私情、情面,可以看成是任何社會文化中都有的現象,需要制度上的規範。就儒家本意而論,它是反對的。把這些強加在儒家的頭上,似乎儒家倫理導致或專門鼓勵人們的自私心理,乃至鼓勵貪腐,顯然不合事實。我們不能因為社會上存在講情面導致的腐敗問題,就連帶取消人情。 在防範腐敗的同時,還是要保護人情,這是可以和公共理性、法治建設達成一致的。否則,公共理性、法治建設也無從談起,沒有真情實感的公共理性和法治建設會迅速被工具化或者虛無化,社會冷漠離心,看似公正,其實是沒有人性的。有關情理與法理的問題,近幾年我談得很多,合情合理才是好法,良法絕不悖人情。 來源:齊魯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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