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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明星代言廣告的有限責任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3-8-28 18:15| 發布者: 沙舟| 查看: 1598| 評論: 4|來自: 北京晨報

摘要: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 ...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8月27日【北京晨報】) 
  在眼球效應時代,爲了吸引公眾的注意力,刺激老百姓的購買慾望,提升消費者的品牌認同,商品的廣告推銷就變得越來越重要。爲了在激烈的廣告競賽中脫穎而出,聘請明星代言成爲一種時髦的做法。
  在社會交換的圖景里,廠商利用明星的符號資本,既提高了商品抽象的品牌價值,也增加了實在的銷售量;明星既收穫了數額不菲的『代言費』,也增加了曝光度,名利雙收,廣告代言的數量也在某種程度上成爲明星市場行情的『風向標』。只不過,看似皆大歡喜、互利共贏的局面,卻包含著隱憂:一旦商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廠商和明星都要爲此付出代價。
  如果說廠商要爲品牌形象坍塌、銷量下滑『買單』的話,廣告代言的明星在此前只會遭受道德非議和輿論譴責,卻不用接受法律的規訓和懲罰。於是,一些『見錢眼開』的明星,什麼樣的廣告都敢接,什麼樣的商品都敢代言,這既損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認知感情,也在無形中切割了明星的公信力。
  『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不是禁止明星代言,而是引導和要求明星有選擇性地『謹慎代言』,有著良善的初衷。然而,在信息不對稱的格局下,明星往往難以做到完全理性的最優選擇,只能做到『有限理性』。正如著名演員宋丹丹所言,當初『慎之又慎』地接下了優卡丹廣告,並對廠家及藥監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卻依然『躺著也中槍』。
  因此,治理虛假廣告,明星只用承擔有限責任,即爲主觀上的盲目選擇和客觀上的選擇失誤負責。可是,商品質量問題的癥結,在於商家良心和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以及監管失察和『打醬油』。只有標本兼治,虛假廣告才會越來越少。
  (楊朝清)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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