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錫誠
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問題。這一點,經過十年的保護工作實踐,文化界和學術界已經達成了共識。2010年底,筆者曾在一個非遺傳承人的培訓班上以【論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方式】為題作過一次講座。講座中筆者對在座的來自全國各地的傳承人朋友們說:『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和命名,是國家和人民給予傳承人的一份榮譽。而榮譽和責任、權利和義務是並轡而行的,不可能只有榮譽和權利,而不盡責任和義務。』對於傳承人來說,有一個如何提高文化自覺的問題。 在傳承人的認定和管理上,從2006年迄今,已經過地方申報、專家評審並經國務院批准,建立了3批國家級非遺名錄,相應地,也建立起了省(市)級、地市級、區縣級名錄體系,每一個項目認定了一個至幾個代表性傳承人。截至2012年底,已經公布的4批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共1986名;各省(區、市)也陸續認定與命名了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共6332名。對已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文化部門通過記錄、整理技藝資料,提供傳習場所,資助開展傳習活動,組織宣傳與交流,徵集並保管代表性作品,建立檔案、數據庫等方式,積極地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 根據筆者的理解,所謂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在相應的領域裡,並不一定是全國最優秀、最好的傳承者,但卻是項目申報和保護單位里最有代表性的傳承者。2006年,文化部以部長令的形式頒發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其第十二條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標準、權利、義務及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完整掌握該項目或者其他特殊技能;具有該項目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2008年,文化部頒發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定並細化了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與管理。具體規定了國家主管部門和項目保護單位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如何進行管理,亦即對傳承人保護應做的工作和應採取的措施。 對傳承人的保護,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有計劃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關檔案。』『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對開展傳習活動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予以支持。』其中,支持方式規定了三條:第一,資助傳承人的授徒傳藝或教育培訓活動。第二,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第三,資助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各級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活動和生活進行補助、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績。譬如,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每年補貼1萬元,用於傳習活動和生活補貼。但也還有很多地方和很多項目並沒有落實。準確地說,許多應該得到保護的傳承者、應該實施的保護措施並沒有落實到位。 在筆者看來,非遺傳承人主要的生活與活動在農村。而目前,一些地方工作部門眼裡看到的大都是城市的傳承者,其所舉辦的展演活動、所展演的項目,大都是城市裡各種手工技藝項目及其傳承者,而這些傳承者儘管情況也各不相同,但大多數是在生產性保護模式下生活與傳承其技藝的,他們中的許多人並不像農村同行那樣迫切需要撥款資助等扶持措施。相比之下,許多農村傳承人的生活還很困難,卻享受不到政府的扶持和資助,或者即使享受到了,卻是經過上面的七折八扣,故而農村的一些非遺傳承者,仍然處在自生自滅的境況之中。筆者認為,從政策上講,對傳承人的保護――扶持與資助,主要應該向農村的傳承人傾斜,向那些真正需要保護的人傾斜。 代表性傳承人的搶救性記錄工程,是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十二五』發展規劃】的重點項目之一。去年,隨着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中心的正式成立,啟動了代表性傳承人的搶救記錄工程。【規劃】規定要對300名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非遺項目進行記錄保護。對我們這一代人而言,搶救代表性傳承人的工程有急迫性。據統計,截至目前,已過世的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多達100餘位。由於我們沒有及時搶救,而致使代表性傳承人所掌握的全部知識和技藝沒能很好地保存下來,這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是人亡歌息、人亡藝絕。 我國非遺保護的另一條戰線,作為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特別委託項目,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實施的『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經過調查,於2007年6月3日認定了166位『中國民間文化傑出傳承人』。幾年來在傑出傳承人的研究、傳記的寫作等方面,做出了可喜的貢獻,從2009年起陸續出版的『中國民間文化傑出傳承人叢書』,涵蓋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手工技藝和民俗4個非遺類別,成為『中國民間文化傑出傳承人』領域裡至今唯一一套口述史性兼評傳性的叢書。 如果進一步要求,是否可以考慮根據能力和可能在傳承人的保護方面加大力度,制定出一些必要的項目和可行的辦法。筆者以為,內容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搶救性記錄傑出傳承人所掌握的非遺資源。20世紀80年代到世紀末,圍繞着編纂【中國民間文學三套集成】所進行的全國民間文學普查已經過去30年了。在這30年裡,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包括民間文學在內的民間文化也在社會變遷與轉型的影響下發生着或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記錄下當下形態的民間文學、民間文藝等非遺文本和影像,即21世紀最初10年的非遺形態,作為時代的見證,而不是繼續沉湎在20世紀80年代所記錄下來的民間故事、民間歌謠及民間諺語等的遺夢之中;其次,走出狹隘的研究格局,為已經認定的傳承人提供或創造條件,幫助他們向年輕一輩的人傳授自己的非遺知識和技藝。 (作者系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 來源:中國文化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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