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稿酬標準14年來終將調整,最低稿酬擬漲至千字百元……近日,國家版權局網站發佈關於【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牽動了不少文字工作者的心弦。
稿酬標準多年未變,一直令不少人困擾,有人更稱之為『稿愁』。此次國家準備提高文字作品報酬標準,不失為一個利好。尤其是對長期念叨稿費太低而無法養家餬口的一些文字作者來說,也是一個法規上的保障和心理上的慰藉。畢竟,業內一直認為稿酬標準太低,已經脫離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既無法有效激勵文字創作,也不利於知識產權保護。按照實際變化及時調整,其實已經勢在必行。 不過從實際情況看,國家規定只具有最低保障線的意味,當下社會對文字作品價值的衡量,早已跳脫出這種硬性規定。在出版發行行業裏,一般文字作者的稿酬多已超過法定標準,那些名氣大、水平高的作者更是遠超普通人,稿酬標準事實上已經市場化了。大家已有共識:文字作品的價值,應該因人而異、因作品而異,主要以市場反響和讀者評價來衡量。從保護知識產權的角度看,文字的價值、知識的價值,也最好由市場來決定。官方過細過密的強行規定,既在行政執行上沒太大必要,也基本沒辦法適應日新月異的市場需求。徵求意見稿出來之後,不少作者和出版單位將其更多地視為一種象徵指導意義而不具實際意義,顯然是有道理的。 更進一步看,今天評價文字作品尤其是原創作品的價值,早已不僅僅是稿酬這一個部分,而是包含了更多的內容。隨着各類文化市場日益發達,這方面已經演化出一個綜合性的衡量體系。比如,一件原創文字作品,可以出書見報,可以譯成外文,可以改編成戲劇、影視劇,可以改編成網絡遊戲,還可以有玩具、服裝、工藝品等更多的實物衍生品。衡量這些東西,已經不再按照簡單的稿酬標準來支付,而主要由市場規律在發揮作用。在這些方面,更應該強調的是當事人合同約定,如果單靠國家的一些硬性規定,恐怕還是難以充分保證作者合法權益和應有的市場收益。 近年來,文字作品領域的知識產權官司並不少見。究其原因,一方面當下文化市場發展迅速,新情況、新現象在增多,文字作者參與市場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也在增多,而與此同時,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和執行力度則有很大欠缺。現在看來,要使文字創作有一個良好秩序和局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文化市場的成熟和自律,文字作者法律觀念和權利意識的提升,恐怕都必不可少。 毛曉剛 來源:北京日報 |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