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數家報刊亭,因在門上掛雜誌,被城管部門罰款1000元。城管部門回應稱,處罰有據可依(10月28日【人民日報】)。
有『據』指的是,【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容環境衛生的通告】第十一條明文規定:『在規劃道路紅線或者現狀道路邊線與建築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進行經營、作業、擺放廣告牌(燈箱)、展示商品和堆放物品,或者臨街店鋪經營者跨門檻(窗)經營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並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 但問題在於,在報刊亭門上掛雜誌,屬於『跨門檻經營』嗎? 既是報刊亭,自然就要開門營業;既然開門,門就要占據一定的空間,而且,這份空間是固定不變的;哪怕門上掛滿雜誌,門所占據的空間也不會額外變大。而『跨門檻經營』的顯著特點,就是經營者占據了門檻外面的空間。兩相對比,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門上掛雜誌並不等於『跨門檻經營』;以此來處罰相關經營業主,分明是對他們權益的侵犯。 掛滿雜誌的報刊亭門,又怎會影響城市的整潔乾淨呢?況且,門上掛滿雜誌,不僅使報刊亭顯得漂亮生動,也有利於讀者選擇雜誌,可謂一舉兩得。看看吧,報刊亭門上掛雜誌,既不影響市容市貌,也不妨害路人安全,何來整治的必要呢? 用『門檻條款』罰款,原因有二。一是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城管也不例外。二是罰款的誘惑。儘管『收支兩條線』是我國對罰款的基本要求,但許多時候,罰款會按照一定的比例返回到執法人的手裡的,既然『多罰多得』,那就儘量多罰吧。如此一來,雖說門上掛雜誌沒礙着誰,但城管仍能找出整治的理由。 不過哪怕理由再多,他們的做法也於法無據於理不合,必須叫停。而有關的責任人,理應受到處罰才是。 (江蘇 孫曙巒) 來源:揚子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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