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筆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經自治區藥品檢驗所檢驗後,安徽一公司給賀蘭一家藥店供應的中藥飲片鈎藤被認定為假藥。據此,賀蘭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涉案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 賀蘭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獲悉,身份證件顯示為安徽太和縣的盧某,持標示為安徽神州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安徽神州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的票據,向位於賀蘭縣城銀河西路的康樂大藥房推銷中藥飲片鈎藤,數量為5公斤。經檢驗,自治區藥品檢驗所出示了編號為20114072藥品檢驗報告書,標示『安徽神州中藥飲片鈎藤有限公司給賀蘭縣城銀河西路康樂大藥房供應的中藥飲片鈎藤不符合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賀蘭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該中藥飲片鈎藤為假藥,並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王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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