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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僅提高罰款就能保護著作權?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4-6-12 16:53| 發布者: 沙坡| 查看: 962| 評論: 0|來自: 新京報

摘要: 【焦點評論】    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爲5倍,將10萬元提高爲25萬元,這是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草案】)的一個亮點。只是,這個 ...
【焦點評論】 
  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爲5倍,將10萬元提高爲25萬元,這是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草案】)的一個亮點。只是,這個『亮點』僅能看到罰款倍數和數額的變化,能否對侵犯著作權行爲起到震懾作用,還有待商榷。
  以前在懲治街頭隨便吐痰時曾流傳這麼一個段子:吐一口痰罰款10元,某素質差的人再交了20元之後說,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這個段子說明了一個道理,如果不能讓被處罰者真正感到肉痛,他是不會記得教訓的。這次將罰款倍數由3倍提高到5倍、將10萬元提高到25萬元,性質接近於那個吐痰罰款的段子。
  提高罰款倍數和數額,肯定會提高非法經營的成本,會讓盜版侵權者感受到更大的壓力,但別忘了,在經過精確計算之後,如果非法經營者感覺到還有利潤空間,他們照樣會鋌而走險。基於此,與其強調對非法經營者的經濟處罰,不如降低非法經營的入罪門檻,這樣,即便非法經營者不爲罰款感到肉痛,也會對坐監獄產生恐懼心理,對於唯利至上的人而言,時間就是金錢,失去在時間上的自由,會比失去一筆罰款更具懲罰作用。 
  比增加罰款倍數、提高罰款金額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出現了一句『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特別是查封扣押權』,這句話比直白的數字更具想像空間。大家都知道,以往查處違反【著作權法】的難題之一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太弱,往往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才得以完成查處,如果僅僅是單一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執法效果如何值得懷疑。『增加執法手段』雖然沒有給出詳細的說明,但不排除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擁有獨立執法的資格或能力,以及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程度執法的準則,這會大大提高執法效率,在查處速度、力度等方面,令侵權者產生真正的畏懼之心。
  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工作有著明顯的進步,但對比於發達國家對創作者與作品『無微不至』的保護相比,仍有很大距離。近幾年,明目張胆的盜版和銷售盜版狀況得到了改觀,侵權可恥的輿論氛圍已經形成,但在其他的一些方面,如剽竊創意、對原著改頭換面,卻仍然甚囂塵上。這些侵權行爲由於缺乏認定規則,所以管理部門即使可以做出相對公正的判斷,卻無法做出準確的處罰。基於這種狀況,在提高罰款額度之外,著作權法應將更多篇幅用於對侵權行爲的鑑定方面來,經濟處罰可以作爲輔助措施。
  前段時間,瓊瑤對於正抄襲的控訴引人關注,瓊瑤奶奶先是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寫公開信,又委託專業律師控告【宮鎖連城】侵權方,表明著作權保護在細化方面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所以,在明確罰款金額的同時,【著作權法】更應關注不同侵權程度的具體賠償數額,以便著作權人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
  對侵權行爲的認定快、處罰快,且有著不容置疑的公正性,才是保護著作權的正道,用不了多長時間,有關著作權的權利、侵權邊界、侵權事實就會塵歸塵土歸土,有一目了然的通透性。在處罰措施方面,也要針對侵權行爲的複雜性,給出多樣化的處罰措施,犯多大的錯打多少板子,對號入座,樹立具有可複製性的判例,這樣的話,侵權者在侵害別人權益的時候自然會『心明眼亮』,才會讓他們從根本上拒絕侵權行爲。
  □韓浩月(媒體人)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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