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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广场舞扰民反映道德和监管缺位

国学新闻| 文化论坛

2014-6-21 09:41| 发布者: 对酒当歌| 查看: 1093| 评论: 0|来自: 河南日报 

摘要: “广场舞”风靡全国,由此引起的纠纷接连不断。去年的一个周末,河北开滦一中的32名高中女生,身着白色文化衫,衣服上印着:“亲爱的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唱歌小声点好吗?我们在上课。”今年,温州市一小区600个住 ...
“广场舞”风靡全国,由此引起的纠纷接连不断。去年的一个周末,河北开滦一中的32名高中女生,身着白色文化衫,衣服上印着:“亲爱的爷爷奶奶,叔叔阿姨,唱歌小声点好吗?我们在上课。”今年,温州市一小区600个住户集资买下专业设备“高音炮”,与广场舞音乐进行“远程音响对抗”。 
  从这些现象中,不难窥见一些人文化素质的低下、社会公德意识的缺失,当然还有相关部门的执法缺位。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置广场舞噪声均有相关规定,比如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制造噪声,违者处200元至500元罚款等。法律规定得非常具体,可是,我们却难以找到因制造噪声而被罚款的案例,更鲜见因监管部门疏于监管而被问责的报道。那么,受到噪音侵扰的公民怒而自卫也实属无奈了。
  人的行为不仅受正式颁布的法律约束,也为道德伦理规范所左右。在道德伦理失范的情况下,人们的不当行为会把转型中的体制引到混乱或劣性化的方向。自由是有边界的,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广场舞可以跳,但不能以干扰他人的方式存在。热衷于广场舞的市民却不善于换位思考,又没有公共空间的概念,所以就完全不顾公共场所中其他人的感受而肆意为之。
  治理广场舞乱象是个系统工程。要通过扩大宣传,教育跳舞的人群换位思考,在享受高分贝舞蹈带来的快感时,也要想想他人不堪噪音骚扰的难处;其次,应该在时间、设备等细节上进行严格的限制,对于违反法律、挑战其他居民生活底线的行为,应该严格执法;最后,地方政府也应投入更多的资金,建设更多的场地来改善公众文化生活环境。王世奇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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