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特徵
西方法治文化的特徵 理性思維。韋伯認爲,西方法律的思維是形式理性主義的思維,其要求爲,『所有的法律決定必須是抽象法律命題之「適用」於具體的「事實情況」;所 有的事實情況,必然能夠通過法律邏輯而從抽象的法律原則做出決定』。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是一種科學,有著嚴格的證成、推論公式。而傳統中國的法律思維是 經驗性的,要與千變萬化的事實相結合。學者楊逸淇認爲,『中國法律思維不是缺乏抽象概念,而是一貫認爲事實情況千變萬化,不是任何抽象原則所能完全涵蓋, 因此要賦予抽象原則實質性的意義,必須通過實際具體例子來闡明,而法律所未曾考慮到的事實情況則可以通過比附類推方法來處理。相對韋伯提倡的從抽象到事實 到抽象的思維方法來說,中國法律一貫使用的可以說是從事實到概念到事實的認識論』。 重視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是西方法律,尤其是英美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源於人們共通性的認識:『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 實現。』程序正義觀念的發展源於三方面的原因。第一,陪審團裁判以及作爲其前提的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在英美法系國家,對於重大的案件,其事實部分是由陪 審團做出的,而陪審團的裁判只給出結論而不提供理由,這就無法檢驗判決結果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只能通過程序上的正義間接地使人們認識到結果的正當性。第 二,遵循先例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法官要根據以往判決中的相似案例來審理案件、適用法律。因此,當事人及其律師的主要工作是儘量找到有利於自己的先例,並通 過辯論說服法庭予以採用。第三,衡平法的發展。衡平法其實就是法官法定的自由裁量權。由以上三個原因可知,並不存在一種客觀標準來判斷審判結果是否正義, 在此情況下,司法正義只能通過程序本身來體現。只要審判程序本身具備正當性、合理性,審判的結果也就具有了正當性和合理性,也就能夠得到人們的認同。 法爲最高權威。法的最高權威在西方社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著漫長的發展歷程和獨特的歷史緣由。總體而言,法的最高權威具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第一,宗教信仰傳統。在所有的社會控制手段中,信仰是最爲重要的手段。而西方法正是在宗教的深刻影響下不斷發展的,許多法律來源於宗教教規,集軍政大權於 一身的國王也必須得到宗教領袖的認可,其統治才具有合法性。人們對法的態度不是畏懼,而是歸屬和依賴。第二,私法文化傳統。早期商業文明的高度發展使西方 社會很早就進入了公民社會,在這種形態的社會中,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法是法律的主體。契約精神是西方人的主流意識形態。 現代法治的核心思想在於對權力的制約。從古希臘時期亞里斯多德的『法治優於一人之治』,到古羅馬時期西塞羅、烏爾比安主張的國家是一個法團,再 到近世資產階級的權力制衡理論,對權力的制約逐漸成爲西方法治的核心思想。這一思想也是西方在經歷中世紀國王、教會專權後所進行的反思。在美國,法治不僅 是一種治國思想,更是治國的實踐。傑弗遜、漢密爾頓等政治家主張國家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礎』,他們把法治載入 【獨立宣言】【憲法】和【人權法案】中,並在政府組建過程中,設計出複雜的相互制衡制度,以防止權力濫用進而侵害公民的權利。 構建中國特色的法治文化 我國法治建設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現已形成了較爲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總體來說,我國的法治建設主要借鑑的是西方先進 的法治理念,這也是我國由農耕文明轉向商工文明的必然選擇。但是,由於我國的國情和社會實踐具有鮮明的不同於西方國家的特色,因此,在應用西方法治理念的 同時更要借鑑和探索傳統法律文化中依舊具有可適用性的內容,構建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文化。 在社會轉型過程中,不能拋棄法治對秩序的追求。現代社會中法治所體現和保護的秩序具有新的內容,它不再是專制集團利益和差序格局的保護傘,而是 保護公民權益和規範國家權力的有力武器。公民和國家都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開展各自的行爲,不得片面強調自己的權力、權利而侵犯他人和社會的權益。和諧、公 正、穩定的秩序仍是法治的重要價值目標。 目前我國司法領域的困境主要是大眾對司法審判的不信任,並由此而導致了對法的不信任,信『訪』而不信『法』。因此,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主要舉措 爲司法的獨立和司法的公開、透明。這些舉措在制度設計和操作層面上有助於保障司法程序上的正義。但是,法律信仰缺失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傳統法律文化和現代西 方法治理念的衝突,以及法官過於嚴格甚至僵化地使用法律規定。司法審判是一門科學,它需要嚴謹的邏輯思維;同時,也是一門藝術,它需要法官在嚴密、規範的 法律規定和紛繁複雜的社會關係和文化狀態中找到一種平衡,其所做出的司法判決既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又要合乎社會基本道德的要求,更要兼顧國家和社會發展的 客觀要求。可以說,傳統司法文化中對情、理、法的衡平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此外,由於我國司法審判中人民陪審員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法官不僅要對法律 適用做出裁判,更要對法律事實做出判斷,因此,在努力實現程序正義的同時,我國司法還承擔著繼續追尋實質正義的責任。 儘管總體上來說,我國目前的法和道德是社會調控的兩大體系,二者相互獨立,但是,法作爲社會規則,其從根本上仍無法與道德完全脫離。在目前社會 主義道德體系和核心價值觀未全面實現,甚至受到嚴重挑戰的狀況下,更需要法來保障和引導。這也是法自身的規範和引導功能的要求。已經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酒 駕入刑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酒駕從某種程度上是一種道德行爲,但是任由這種行爲發展,會給公共安全造成極大的損害。酒駕入刑實施後,人們從開始的不相信, 到觀望;從被動接受,到主動遵守。這一規定從法律的視角重新改變了人們的文化和認知。新加坡很早就開始實行的隨地吐痰罰款,也有效地規範了人們的行爲,提 高了民眾的道德素養。因此,在道德自身無法發揮有效作用時,充分發揮法的規範和引導功能,有助於重塑社會成員的行爲和道德素養。(稿件來源:【學習時 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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