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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三者:日本法治的三大支柱

国学新闻

2014-11-17 00:40|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4459| 評論: 4|原作者: 王雅琴|來自: 南方网

摘要: 上世纪,在学习外国法的过程中,日本不仅迅速建立了现代化的法律体系,而且实现了公民法律观念的根本转变,从而一跃成为发达的法治国家。有机融合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精髓,日本法已自成体系。 ...
法曹三者:日本法治的三大支柱

20世纪:“黑夜明灯”通过公害诉讼推动环境法治

进入20世纪,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先后发生的四大公害诉讼——新潟水俣病事件、四日哮喘病事件、富山疼疼病事件、熊本水俣病事件,轰动全世界。日本法曹齐心合力,通过公害诉讼,成功解开了关乎公众权益、社会稳定的环境法治难题。

四案中,1967年提起诉讼新潟水俣病是日本法官第一次面对公害问题。受害最严重的熊本水俣病患者最后一个提起诉讼,诉讼背后是成百上千悲惨的民众和家庭,儿童出现脑炎症状,成人出现脑肿瘤、脑出血及精神病症状,发病后短期内病情即急剧恶化,致人疯癫直至死亡。医生查出的罪魁祸首是氮素公司排出的大量有机水银废液。而面对指控,全日本产量第一的水俣氮素公司坚决予以否认。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对损害与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而在公害诉讼中,“找到明确的因果关系”这一要求无疑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法官一筹莫展。最高法院石田院长指出:面对公害相关立法和社会环境不足的现实,法官需要运用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解释方法,公正而迅速地解决案件。全新思维带来了法官处理公害诉讼的突破。法学家们也多方调查、积极提供理论支持;律师们奔走呼吁。疼疼病诉讼中,岛林律师组织了律师团,以作持久战的决心展开工作,逐一走访每位患者,获取全面材料。最后,法官们强调: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达到必要的程度就可以了,司法要探讨的是法律上有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是自然界的因果关系。在排放明知有害的污染物时,企业应当运用世界最新技术做好预防,没有采取措施的企业存在过失。日本各大著名企业纷纷败诉、被判支付巨额赔偿金。从此,法官被誉为社会的“黑夜明灯”。公害诉讼使得日本政府开始反思经济高速发展的代价并采取措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制度迅速得以完善,通过法曹界的共同努力,公害诉讼改写了日本的司法和环境法治。

21世纪:法曹制度改革支撑起司法改革和法治的未来

进入21世纪,日本法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受到了新形势的挑战,司法官僚制的危害也逐渐突出。2001年,由来自最高法院、法务省、律师协会以及法学界、经济学界、工会和消费者团体的13位代表组成的日本政府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经过三年论证,由会长佐藤幸治教授向首相递交了司法改革的《最终意见书》,启动了日本明治时期以来最为彻底的司法改革。保障拥有素质高的法曹队伍、健全国民直接参与的诉讼程序、建立国民满意的司法制度,是该意见书的三大核心内容。而撬动司法改革的,是新法曹一元制,以克服司法官僚制的弊端,现代化的法曹一元即排除官僚法曹,设置专门行使法官职务的律师,将国家审判权委任给民间法曹。作为对英美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大胆移植,法曹一元制的推行遇到极大阻力。而如何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良性互动关系、消除其隔阂,改革法律专业人才教育,提供法治发展所必需的法曹养成和管理制度,无疑决定了日本司法改革和法治的未来走向。

自明治时代以来,日本结合国情吸收外国法的情况延续至今。学习外国法,使得日本法由简单到发达、由粗疏到严密,而基于移植、吸收发展起来的日本法已进入了对本国法律体系、司法体系进行整体反思的阶段。具备了自我革新能力的日本法,也会在移植、吸收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稿件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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