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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以儒家憲政崛起?新儒家打破『封建』觀念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5-12-26 23:50| 發布者: 延章| 查看: 2767| 評論: 1|原作者: 一箭清風|來自: 大同思想網

摘要: 日本強盛之謎往往被人們解讀為全盤西化,是西方文明幫助日本獲得了這一切,但事實上明治維新是否以西方政體擊潰東方?本文就將對神奇的明治維新憲政進行一番解剖,看看它的實質究竟為何。 ...

19世紀末20世紀初,波譎雲詭的東亞海面上,滿清這艘巨大破船在濃煙滾滾中沉沒,與此同時日本這艘強悍潛艇的浮出海面,構成了當時地球上最大的事件。

滿清直接敗落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來自19世紀前半夜英國人對滿清的鴉片戰爭騷擾,滿清一路落敗直到家門口,但家底殷實的滿清大度而雍容,給錢賣地後繼續沉睡六十年,直到1905年憲制改革不成後不得不以一種醜陋的姿態轟然倒塌,形成滿清在列強侵凌下真實的人格寫照。

而對應一水之隔的東洋天地,卻是另一幅光景,英國人騷擾滿清後不久,1853年的日本列島也引來了美國水手的騷擾。相比較滿清對騷擾事件的賤媚和暗無聲息,日本卻因黑船事件的影響刺激了社會的巨大變革,反應之快、變遷之劇烈,可謂天壤之別,距黑船事件僅僅不到20年,日本就已經歷政府與幕府的戰爭而走上明治維新、迅速自強之路,這是日本對19世紀後半夜西方強盜們破屋而入的一種劇烈的反抗,結果表明很成功。又三十年維新圖治,日本就以驚人的速度獲得與滿清爭奪東亞的話語權,進而日清甲午戰爭徹底摧毀滿清那看似龐大的戰爭機器。明治維新前,滿清國力十數倍於日本,怎奈三十年河東河西,當滿清依然還在無恥地當沒事一樣睡覺時候,日本那明晃晃地軍刀已輕佻地貼在了滿清那身肥肉上了。也許,打敗孱弱的滿清本不足以證明自己的實力,於是1904年再度掀起的日俄戰爭,卻讓西方再度震驚,從此,日本以強盜的方式贏得了強盜的尊重,於是脫亞入歐,被視為同類,同享瓜分世界一杯羹的快樂。

於是,為什麼同樣面臨強敵,滿清四腳朝天,而日本卻迅速崛起,就成為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了。人們的目光也就開始集中到了日本明治維新——這個促使日本從一個小小島國迅速崛起、摧垮滿清、大敗俄國一舉騰飛為近代東亞最強國、二戰中幾乎滅掉中國、占領整個亞洲的權力體制,就此被罩上一層恐怖色彩。於是,日本強盛之謎往往被人們解讀為全盤西化、脫亞入歐,是西方文明幫助日本獲得了這一切。

因而當今國家教育我們,近代國家遭受的巨大挫折、滿清被列強輪番蹂躪的根本原因是滿清繼承了我們漢人明朝的『專制政體』。而中國兩千年來的政體本來就是『皇權越來越專制』的規律,而滿清也不過順了這個勢這個規律而已,而君主專制政體又是無法抵禦無堅不摧、遇神殺神遇鬼殺鬼的西方政體的,所以造成了這樣的『悲劇』,究其原因,是數千年的中國文明貽害了純潔的滿清,所以中國文明得為滿清的失敗負主要責任!所以,中國文明早該死了,孔孟該見鬼去了!得換主子了!

但事實是否如此,明治維新是否以西方政體打敗了東方?本文就將對神奇的明治維新憲政進行一番解剖,看看它的實質究竟為何。

一,明治前日本史的大致三個時期

要很好地理解明治維新,首先需要以一個宏觀視角先理解明治維新前的日本歷史,之前日本史基本可以拆分為如下三個時期:

(1)7世紀—9世紀的律令時代(橫跨飛鳥、奈良、平安時代): 自646年大化改新,廢封建建立中央集權郡縣制後,可以說,7—9世紀,是日本文明史上的輝煌時期,這一時期,日本從中國隋唐引進政治體制和法律文明,並先後派出10批遣唐使學習中國文明。國家文物繁盛,史稱『律令時代』,日本在這三個世紀擺脫蒙昧,進入文明進度較高的時期;然,隨着龐大唐朝的崩潰,日本學習唐朝的美好的律令時代也戛然而止。

(2)10世紀—11世紀(貴族形成時代):10世紀開始,天皇中央集權的權柄不幸轉移到外戚手中,從此形成政治貴族把持政壇的歷史,進而形成封建貴族,奴隸制莊園經濟也開始從陰暗角落處擴充到陽光低下,伴隨封建貴族的形成的同時,國家也開始展現混亂,於是,武士階層也進入政壇成為大勢所趨,這個後果就是導致武士的軍政府開始,也即幕府統治時代開始。

(3)12世紀—19世紀中葉(貴族封建時代): 中央集權的帝制完全破壞,到了室町幕府時代的1467年,終於釀成長期的戰國亂世(但日本戰國亂世期間,文化和軍事科學得到一定繁榮,所以在朝鮮戰爭中能對明朝軍隊造成了相當的威脅),群雄竟霸互相爭奪最高統治權,猶如中國之春秋戰國時期天子長期虛位,無法官制封建邦國之間的軍事兼併和爭霸。所不同的是,中國經歷戰國紛爭後,在中國是確立了郡縣制秦帝國,並順帶將100年之久的周朝天子推入墳墓。而在日本,卻經過戰國梟雄織田信長、豐臣秀吉的折戟沉沙,最高權柄為德川家康家族獲得,從此進入德川幕府時期,而社會卻依然維繫着封建貴族聯合體,即德川幕府就是這個封建聯合體的武林盟主。

這就是明治政體產生前的大致社會狀況。

那幕府政治又是個什麼性質?因幕府政治是基於封建混戰中延續下來的一種軍人、武士執掌政權的政體,所以,它就是一種軍政府,一種天皇以外的家天下政權。而天皇,因與統治權的爭奪毫無干係,所以就被保留了下來。卻被並變本加厲地剝奪了幾乎所有權力,成為了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實際成為傀儡。幕府統治也依然保留着二百多年的不折不扣的軍政府特性,而軍政府的保守性與封建聯合體的寄生性、腐蝕性、反進步性決定了整個社會註定要歷經兩百年的自由呼吸與閉關鎖國風雨。

於是,當美國水手到來的時候,這個已經讓日本停止自由呼吸了整整二百五十年墮落的德川幕府軍政府自然應付不了騷擾,僥倖之於只有背着天皇簽訂了一系列屈辱條約,結果引發各封建主的火藥桶炸鍋,最後發展成倒幕運動,幾近風雪,笑眯眯的天皇也終於引來了皇室的春天,灰頭土臉的幕府被推翻,1868年政歸天皇,天皇獲得實權,這是一種在皇室血統里喪失了近千年的權柄,一朝復興,也為國朝之幸也。


二,封建制的後遺症導致憲政選擇排斥西方

天皇歸位後,宣布維新。什麼叫維新,就是要表示在亂世後要重建強大的統治,以孔、孟子復興周朝政治的理想為精神象徵,所謂『周雖舊邦,其命維新』語出【詩經·大雅·文王】),顯示了雄心勃勃要地恢復儒家聖王的理想,革除幕府之封建流弊、恢復律令時代之古制的決心。而『明治』意思也依然取自中國【易經】『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向明而治』之『明治』。所以,這些都暗語了明治維新運動的法理動機是一場以復古為核心精神的運動,是要對7—9世紀的律令時代進行『王政復古』,這場運動,或者也可以稱之為日本的文藝復興。

日本人具有仰慕律令時代輝煌的潛意識,這個時代是日本文明的驕傲,而非10世紀以後中世紀的封建橫行無忌時代,所以,天皇歸正的第一項復古革新——『版籍奉還』『費藩置縣』等就是恢復古制之中央集權郡縣制。這是明治政體區別於前代封建的最重要特徵,王權統一則必以中央集權的郡縣制為唯一,而明治政體的國力強盛目標也以中央集權郡縣制為唯一,所謂『欲自立於天下,與萬國抗峙者,必非郡縣制者不能』(【大隈文書】第一卷),且西方列強崛起時也無一不以中央集權為國力強盛的基礎。

隨着中央集權的古制的恢復,明治憲政思想的選擇日益顯現在水面,憲政抉擇過程中曾面臨激進與保守的激烈矛盾,而問題的焦點就在議會,但剛從蒙昧的封建時代脫離的日本,是無法有信心讓其全民迅速過度到議會政治中,那種不顧國情而試圖迅速導入西方模式,只可能使脆弱的日本遭受更大的傷害。明治政體沒有失敗的餘地。而且即便是激進派,也不得不面臨一個現實,那就是即便是議會制度最發達之英國,其議會歷史演進也長達六七百年之久,所以,無論如何,保守意識占據憲政思想的主流成為必然。

如1873年大久保利也提到日本目前應『保持君主專制之本』,而隨着文明開化再實施『君民共主之制』。 『不能簡單模仿歐洲各國的君民共治之制,當按照我國皇統一系的典例和人民的開化程度,斟酌其得失利弊製法憲典章』。

那為什麼剛從封建制下脫離的國家不適合迅速進入議會制的平民政治階段呢,筆者以為,封建制下的國民因藩邦互相脫離、人民在封閉的環境中並受着封建主的壓抑限制,人民與國家之間隔着封建主,因而人民的國家意識會比較遙遠,這些因素必然阻礙國民政治覺悟的進化,因而也只有在中央集權的郡縣制下,人民打破了封建主這道鐵門和鎖鏈,人民才有條件與國家融為一體,人民才能形成正常的參政議政的覺悟及政治成熟度,只有中央集權後的郡縣制,才能為國家未來的平民政治奠定基礎!明治時期的憲政人士陸羯南說『王政復古大號令發揮了使普通民眾參政的法律作用』 (陸羯南:【近時政論考】);也就證明了這一點,即恢復中央集權郡縣制,就能喚醒人民的參政議政意識,反之則就會杜絕人民的參政議政意識,人民就會變得蒙昧而不開化特質。

因而,歷史形成的因素必然是憲政建設的基礎。明治時期德方的憲政法學者就曾向日本憲法制定者伊藤博文建議:『憲法必須立足於本國的歷史、傳統、文化。如果一個國家需要制定憲法,那麼必須先學習這個國家的歷史。』

開設新憲,任何割裂歷史的設憲,必然是不合理的。

三,明治憲政根本於古制和儒家思想

設憲的這種歷史連接的必然性,也同樣會形成一種以本國文化來解釋異國文化的行為。因此,西方挑戰的黑船事件,雖然對日本的憲政思想有了一番衝擊,但比較而言,西方的君主立憲、民權等對日本來說,有自己的說法,在維新運動中,日本的憲政思想的核心,始終以傳統的眼光與法理依據來審視西方憲政,並以自己的文化需求來選擇性地吸收西方憲政制度。

【大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史】說:『歐洲人於二百年前發明的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早在日本的太古時代就已明確,而它正是皇道的根本。』並得出結論,西方立憲主義中的國民權利和義務的思想不過是源自日本的『御國公民』的典故習俗。也即『天皇深切撫恤、愛惜子民的心意』。放在中國,就是儒家民本思想。

因而,儒家思想既然能與許多西方憲政思想保持解釋上的一致性,那從傳統文化中去汲取養料成為必然。

1868年6月【政體書】的誕生,可謂是日本明治政體的初建。而考察【政體書】的文獻基礎,就是大量日本傳統文獻:【令義解】(公元834年)、【職原抄】(14世紀)、【雲上明覽】(?年)、【大武鑒】(?年)、【文獻通考】(中國南宋嘉定年間)等等,而其次,才是【西洋事情】、【聯邦志略】西方制度的書籍。

所以,參與日本憲法的井上毅才會說:『日本的帝國憲法不是照抄德國或英國的,而是由皇祖皇宗的不成文憲法發展而來』 、『天皇的詔書就是不成文的憲法法典,絕不能將其與憲法的正式頒布分離開來考慮。』(陸羯南:【近時政論考】)意思就是憲政制度也以上古天皇的詔書的不成文憲為基礎。

從中其實也可以再證明一點,即古制的儒家民本憲政思想,原本就具有鼓勵人民更廣泛的參政議政基因意識,或者說,這種意識與儒家思想並無衝突之處,而從中國漢唐宋明的郡縣制演化經歷來看也是如此,儒家民本憲政一步步地擴大平民社會加入政權的規律也同樣能證明,日本王政復古思想與社會近代化、現代化發展要求吻合!同前陸羯南所述『王政復古大號令發揮了使普通民眾參政的法律作用』 就很能說明這一點。

於是,日本向美國派遣使節考察西方憲政時從遣美使團的記錄中可以看出,除去一人外,其餘人都以傳統的眼光來看待西方文化。而『傳統眼光』意非指先入為主的認識方法的思維局限,而是基立於日本傳統憲政文化為主體,來判斷西方哪些東西可被日本憲政文化容納接受。

這就應證了明治時期某憲政學者的一句話,『制度形式和文化是共生的。只有具備適當的政治文化,制度才能成為行為現實。』所以,一個完全東方特色的社會與完全的東方文化,如何去文化到制度的全盤西化?

因而,恢復律令時代的古制精神,才是明治維新的根本憲政精神!至於對西學的回應,不過是吸收性的揚棄行為而已,正所謂日學為體,西學為用,復古為本,取西為末。無論如何推論明制憲政思想,其實就是根本於日本律令時代的儒家思想和天皇文化,而非西方憲政思想!

四,明治政體制定時期的律令古制

1868年6月,日本重建律令時代太政官制,『天下權力悉歸太政官,則政令殊出二途之憂可除矣。太政官之權力分為立法、行法、司法三權,使無偏重之患。』(【大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史】)太政官制,是日本大化改新律令時代中學習唐朝的產物,對應中國政體,就是宰輔制或內閣制。這是一次根本性的官職復興的行為意識。

太政官下:

議政官(立法權),設立議會,議會分為參眾兩院(如英國議會的上下兩院)參議院為立法決議權;眾議院為僅僅是參議權。如此,似乎議會有了立法獨立性,但正如前文所述,因國情需要和保守派反對,1869年議會的立法決議權被併入行政系統。於是議會就此成了集思廣益的場所而決定不了任何事情。而議員也為各地方政府成員,有事則聚而議事,無事則散(這種議事性質猶如中國古代王朝百官集議於朝堂議事)。於是,明治初期之議會,只是政府的議事廳、會議室。

行政官(行政權),下再分為六官部分(相當於中國之六部職能)。引人注目的是本該獨立的司法權仍屬於行政系統。最後,行政官集立法決議權、司法權於一身,共同對太政官負責。猶如中國宰輔、內閣集立法行政的三省合一功能(但中國之司法權獨立,中國三省合一是指中書、門下、尚書分別為立法、否決、行政合為宰輔或內閣權力)。

所以,表明了三權分立只是表面文章,以三權分立之形式,行三權合一之實際。這就是西方的三權分立思想進入日本後,就立刻被披上日本傳統的外衣,融入到日本的憲政體制中,成為不易發現的事實。因而被某著名的憲法學家(長谷川正安)尖銳地批評,『三權分立』理論一進入日本就帶有反立憲主義的色彩。(長谷川正安:【昭和憲法史】)

而1879年12月,當某激進派代表(大隈重信)提交了一份要求照搬英國憲法、引進英國政黨內閣制、開設國會。立刻掀起傳統派的批判大潮,兩年後,傳統勢力發動『明治十四年政變』英國模式和議會統治思想被徹底淘汰。

議會之所以被嚴重排擠的另一層原因,在於與中國2000年裡形成的具有軍國政治決議的政體不吻,中國這種體制選擇,本身就是在惡劣的地緣政治環境、強大游牧勢力壓迫下的決策模式,而不可能藉助於冗長拖拉的議會來決策,但因其也在嚴密的體制性監督範圍內,所以,依然能確保決議的大致公正性而不被少數人營私。而這種決議體制的本質就是要將掌握權力的人限制到最小數量,以便高效的軍國需要、也為對內控制的需要。

因而,越是面臨軍國競爭、國內越是動盪,此類決策體制就會越發達,而進入20世紀後的權力演變可以證明這一點,20世紀的地球驟然變得如此之小,以至於國家鄰里之間紛爭不斷,完全呈現新戰國時代的一切特徵,於是英國議會衰變而首相專制;美國議會主導型政治完全變為總統主導型政治;20世紀的日本首相號稱無所不能,議會的決策功能如大江東去。這就是軍國競爭下歷史選擇的必然性。

於是,當時內憂外患下的明治時期,自然也會繼續將此推致極限。從日本政治史可以看到,無論是首相的任命還是宣戰布告,從來都沒有議會的表決過程,就完全可以證明明治期間的議會純屬政治點綴。議會的立法決策權必然被其他權利機構分割、越俎代庖。所以,明治初期政體的權力運作來看,基本無所謂的西化痕跡,甚至可以說直接把西方政體吞噬得無影無蹤了。

五,明治政體確立時期的再度回歸

但議會的立法權被化得無影無蹤,但由此引發議員們的不滿,所以,必須採用妥協方案。

於是1885年,廢除太政官制,以內閣替換太政官,實施內閣制,於是新的內閣制下,將原來行政系統吞併的立法權、司法權重新吐出來,分配到議會(此時的議會上下院分別是元老院和地方官院)和新設的大審院(最高法院,意味着司法獨立,這是比初期政體進步的地方)

此所謂『設元老院興立法之源,立大審院固審判之權,召集地方官通民情、謀公益,漸次建立國家立憲政體』(【大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史】)於是內閣之下看起來已經三權分立,三權共同對內閣負責,似乎表明西方三權分立已經形成。

但這裡的關鍵問題不是體制的問題,而是權力運作的問題。

因為這樣的政體有個缺陷——內閣算什麼?元老院既然可以立法決議,這樣內閣豈不是變成了如中國明代初期六部有實權而內閣無實權只能輔弼性質麼?而內閣輔弼的性質又決定天皇必須總攬大權,但天皇個人親攬獨裁即不符合『天下權力悉歸太政官(內閣)』的古制,也與立憲精神相悖。所以,內閣必須擔負對三權的統籌,以加強其統一指導的權力。

於是,這種權力構架又變成了類中國明朝內閣制的構架:明代的權力構架是皇權——內閣——六部和都察院;而此時明治政體,卻是天皇——內閣——行政、大審院、議會。相比較明朝政體,僅多了個議會。而這個議會的決議權就此掌握在內閣手中——因內閣人事任免權依然掌握在天皇手中,那既然天皇掌握着內閣的人事任免權,則內閣必然對天皇負責,而不是對議會負責,那議會還能起到多少決議作用呢?所以,此時的議會也只能行使立法參議權了。

議會這項權力然後又轉化為日本傳統古制的『法案提出權』,又加入『上奏權』。這兩項權力日本自古即有,權力源自古時天皇統治為了貫徹『知民意、君民一致』而鼓勵國民請願和上奏的古法。所以這兩項國民權力是傳統日本政治中的重要權力,而尤其上奏權,具備對政府進行司法監督和彈劾權的發展軌跡,如宋明之御史台和科道。而天皇在非面臨國家存亡時也不得輕易使用漠視民意的『不裁可』權力。所以,當這兩項權力併入議會,議會才形式上開始具備議會的作用,時間為1889年1月。

但事實的權力運行運作結果,卻是議會對政府的彈劾從未導致內閣總理大臣的辭職,因為明治政體中如樞密院、元老院等的牽制——如元老院對內閣大臣的舉薦權、樞密院以立法審議權對議會議案的牽制等等,導致議會的作用始終微乎其微。

日本之所以如此厭惡議會,千方百計旁門左道地取締議會的正常作用,也因為德國的先例,德國自四分五裂的封建番邦一躍而為超越英法的歐洲第一強,他的議會也是如此的不堪,也即議會對國家競爭力並非起舉足輕重作用,這使得明治政體也同樣輕視議會、排擠議會:

德意志帝國議會也分上下兩院,聯邦議會(相當於上院、貴族院)和帝國議會(相當於下院、平民院),皇帝和聯邦議會掌控立法決議權,而帝國議會僅為立法參議權,而聯邦議會議員的人事任免權由皇帝掌控、議長由宰相兼任;所以,帝國議會議員雖由民選選出,但因立法決議權全在皇帝和宰相控制的聯邦議會,而且也無監督權。所以,帝國議會充其量不過是個議事廳、會議室,是一種粉飾的議會。

六,明治憲法分析

自黑船事件後而封建幕府不能應付,於是政歸天皇而國家迅速飛躍性發展,所以天皇地位更不可動搖,1890年明治憲法也依然保護了天皇制與日本文化的牢固聯盟而保留了天皇的所有重要實權。

雖然,從日本歷史分析,天皇長期以來只是一種超脫於好世俗權力的權威象徵,天皇政治實為中國『垂拱主義』式的委任責成政治,但明治政體,卻正是繼大化革新以來君權強大統一的特殊時期。

如果從憲法角度分析天皇權力範圍,【明治憲法】第5-16條君權清晰指明天皇擁有立法權、立法否決、召集、開會、閉會、停會、解散議會、緊急法令代行法律、決定俸祿、任免文武官員、陸海軍統帥、決定陸海軍之編制、決定常備兵額、外交和戰權、緊急戒嚴、受爵、特赦等等。如此多的權力真是琳琅滿目,筆者找不到還有那一種重要權力天皇不具備,天皇要想成為絕對君主,至少從理論上能做到。

所以,筆者以為明治政體的本質,外示立憲制約君權,實則立憲保護古老的天皇的巨大權力!

但明治權力運營的核心構成分為三極:天皇——內閣(立法決策、行政)——議會(立法參議、監督);相比較中國明朝之三極權力構架:皇權——內閣(立法決策、行政)——六部和都察院、科道(立法參議、監督)可見依然大致一樣。所以其權力構架,依然是類中國之君臣共和制,而不可能是獨立行使這些權力。

中國政體雖然並未規定皇權範圍,是因為中國之皇權概念是個權力源,即無所不有,世間所有權力皆源於此。但無所不有的另一層深意卻可能又是無權——因為由權力源流出的權力卻並不歸皇權獨攬,皇權真正能使用的權力往往只是執行終端服務性程序,是或否及有限的人事任免,很少能夠越權處理任何具體事務或重大國政,除此之外,就是依靠或多或少的利用精神權威影響臣僚的決策罷了。

因而如果比較日本明治政體與中國明朝政體的皇權制約情況,事實上明治政體的天皇權力比明朝皇權範圍大得多。還因為天皇有單獨的輔弼機構樞密院,與內閣並立,兩者區別是內閣為外朝,而樞密院為內朝、為天皇軍國參謀機構,筆者可以斷定一個規律,即任何有條件以內朝代外朝實施決策的政體,其君權必大,甚至膨脹,如漢代自武帝設立內朝侵奪外朝相權,至昭帝而相權名存實亡一般,由此可以得出天皇在實際權力運作中必然起到更大的作用!而明朝政體,雖也有內朝,但內朝之司禮監基本只是代皇權行使同意權、監督內閣而無力成為類天皇樞密院般的輔弼機構,所以,洋奴們如果以為明治政體是採用西方政體,那是根本不懂政體的一派胡言。

於是,正因為天皇實際權力的強大而缺少制約,因而使得明治政體權力分配並不均衡完善,遠沒有明朝政體對君權的制約來得嚴密,所以權力運營中,天皇一旦為某一方勢力左右,就會使得明治政體處於劇烈的動盪,最後為軍人奪權、並在二戰失敗中將明治政體推向深淵,而昭和天皇也才必須得為發動侵略戰爭成為罪魁負個人責任。

總之,從日本憲法制定過程中,可以看到日本實施了一場徹底的以東方政體化解西方政體的分解工程。從而明治政體無論形式內容都依然是東方政體,西方政體之議會只是被利用來粉飾作用而已。所以說日本明治維新是全盤西化是一種絕對錯誤的造謠。如果一定要理出傳統和西化的比例,那西化頂多只占2成。

明治維新政體就此確立。

結尾後感

在未來的有限歲月里,野心勃勃的日本在復興儒家古制的明治政體裡,一步步展現其驚人的威力,直至二戰時期將明治政體的威力發揮到極致,潛力發揮,簡直突破了人類思維所能認識的極限而匪夷所思。

所以,我們再回顧文章開頭,究竟是否是中國的古老政體、古老的儒家思想將中國推向深淵了呢?

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否則,何以小小一個島國,卻可以以傳統儒家憲政而不是西方憲政迅速崛起,並稱雄於世七八十年,摧毀滿清、打敗俄國、與整個亞洲對抗,幾乎實現滅掉中國的理想,處處散發魔鬼一般的力量,這難道是偶然的麼?

如果以戲謔的比喻的話,那就是滿清竊取明朝天下後,昔日明朝的學生卻又以復興的明朝政體摧毀滿清,既然如此,學界一直叫囂的『清承明制』這種無恥謊言還能繼續麼?所以,日本戰勝滿清的實質並非西化政體戰勝東方儒家政體,而是儒家政體戰勝游牧民族的部族政體!這就是滿清築巢中國以來以野蠻寄生的部族主義、種族主義偷換明朝儒家政體的惡果。真所謂天道冥冥、疏而不漏。不比不知道,一比嚇一跳,原來儒家政體的威力會是如此之巨大,奈何我們為何還要妄自菲薄、崇洋媚外而培養了前赴後繼蝗蟲摧日般的洋奴規模?

被滿清寄生了近三百年的中國人幾乎喪失了一切中國人原本具有的智慧民族特性後,又幾乎再一次舉族淪為我們學生的二等子民。這不具有諷刺意味麼,但更恥辱的是我們處處鄙視仇恨的這個學生卻終其一生拼命保護我們祖先傳給他們的智慧和文明,並使之發揚光大、發揮如此大的威力,並成為他們民族的氣質而為之驕傲,而當今中國的我們,史觀被篡改得一塌糊塗,導致我們既不能認識自己、也不能認識世界、更不能掌握世界興衰成敗秘密的鑰匙,在自卑自踐的同時卻又在深惡痛絕地背棄祖宗、玷污祖宗、拆祖宗脊梁並與醜陋野蠻可恥的夷狄習性為伍甚而歡暢淋漓……中國人,還有尊嚴麼?中國人,還可能是那個當年地球人眼裡的那個『強盛得不可思議的民族』麼?

中國,必須以文藝復興,為唯一強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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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延章 2015-12-27 00:13
這個學生卻終其一生拼命保護我們祖先傳給他們的智慧和文明,並使之發揚光大、發揮如此大的威力,並成為他們民族的氣質而為之驕傲
=====
過分誇大日本對中華文化的傳承及應用了。不過,如此更能說明正統的華夏文化,能量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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