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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做客央视《对话》栏目

国学新闻| 中医中药

2017-7-19 00:00| 发布者: 对酒当歌| 查看: 1451| 评论: 0|原作者: 栗征|来自: 中国中医药报

摘要: 本报讯 (记者栗 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的施行能否让百姓看病更加方便?能否保证百姓吃上放心的中药?能否让中医药文化更有底气地走向海外?这些问题不仅牵动着中医药从业者的心, ...
声明 / 声明 医学内容仅供参考,不能视作专业意见。网上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当面诊断。
医学内容仅供参考,不能视作专业意见。网上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当面诊断。

本报讯 (记者栗 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的施行能否让百姓看病更加方便?能否保证百姓吃上放心的中药?能否让中医药文化更有底气地走向海外?这些问题不仅牵动着中医药从业者的心,也得到中央电视台的关注。7月16日,央视财经频道《对话》栏目播出《中医药发展的“中国办法”》,邀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做客解读,中医药法如何破解院内制剂生产使用受限制、民营医馆审批难、中药质量难保障、民间中医无法取得行医资格等中医药事业发展难题。

王国强表示,中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如果没有法律保障,毫无疑问中医药事业发展走不远,也走不好。要充分利用中医药法相关条款推进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

中医药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王国强表示,医疗机构生产的院内制剂,过去要经过药监部门审批,耗时较长,其标准不符合中医药特点。因此有一些医疗机构放弃院内制剂,十分可惜。而中医药法的这一规定大大简化了院内制剂的审批程序,可以让院内制剂更好地造福广大群众。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王国强表示,在现实中,有不少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的人员,虽然实践经验丰富,医术确有专长,但因为无法通过以基础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医师资格考试,而无法取得医师资格。中医药法为此类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有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引导和规范他们更好地提供中医药服务。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国医大师孙光荣,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郑进,广东省中医药局局长徐庆锋等嘉宾参与节目录制。

(责任编辑:许艺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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