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秦宇龍)8 月10 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告指出,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等2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陝西漢王藥業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生產的 3批次藥品不合格。 其中包括2批次中成藥品,具體為河南省商丘市金馬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15082721 的沉香化滯丸,陝西漢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005604的沉香化滯丸。不合格項目包括重量差異、裝量差異、溶散時限。對上述不合格藥品,相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並召回產品,進行整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生產企業所在地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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