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韓靜)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關於在公立醫院綜合改革中依法切實做好公立中醫醫院設置有關要求的通知】。 【通知】強調,中醫藥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 年)】等文件也明確要求,已經設置的中醫醫院,不得無故合併、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原則上政府舉辦的中醫醫院不進行改制。【通知】指出,近期個別地區出現了不同形式的撤銷、合併、改制公立中醫醫院的現象,不同程度地改變了公立中醫醫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功能定位及其獨立運營發展權利。 對此,【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深化醫改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確保公立中醫醫院機構不能撤、編制不能減、功能不能弱化,充分發揮其中醫藥發展的主陣地作用。此外,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強化報告意識,對轄區內出現的有關中醫醫院撤銷、合併、改制的情況要及時了解情況,及時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匯報,及時依法依政策予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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