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華大學大禮堂草坪前的日晷被人刻字。日晷是1920級學生畢業時獻給母校的重要紀念物,其底座上還鐫刻着清華大學的校風——『行勝於言』。四個大字與醒目的刻痕形成鮮明對比,令人心痛。而更讓人心痛的是,此事未平,同屬清華大學標誌性建築的『二校門』竟然也被人刻字。 類似問題頻頻發生,缺乏社會公德、文明素質低下顯然是主要原因。我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規定:刻畫、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可見,『文物破壞』早已突破了道德底線上升到法律層面。但是,前有明文規定,後有『漏網之魚』,現實當中真正落實到位的法律懲戒卻並不充分。究其原因,普法不深、執法不嚴、監管不到位、責任追究不力,才使得破壞文物者膽大妄為。 事後懲戒不如防微杜漸。一方面,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和普法力度,營造愛護文物的社會氛圍,有助於在源頭扼制不文明行為。另一方面,要繼續健全文物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文物法律法規內容,同時強化各級政府保護文物的主體責任和文物部門的執法責任,從而徹底解決目前文物保護執法不力的問題。 文物保護制度的運行和遊客的道德自律離不開社會監督。文物法規定我國公民有保護文物的責任和義務,每個人都應該成為文物的自覺保護者和監督者,遇到有破壞文物的現象,每個人都能主動舉報和勸阻,才能築起一道文物保護的堅固防線。 保護文物,功在當下,利在千秋。面對人類共同的寶貴遺產,期待人們多一分良知,多一分敬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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