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貫徹落實中醫藥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第15號令,發布【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現已公開向社會發布,將於12月20日正式實施。 【暫行辦法】創新了中醫醫師資格管理,使通過師承、家傳等非學歷教育方式學習中醫的人員經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突出實踐效果,符合中醫藥學術特點。【暫行辦法】共8章41條,涉及考核申請、考核發證、考核組織、執業註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 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覆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暫行辦法】規定,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暫行辦法】要求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關要求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暫行辦法】提出,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張斯文) (責任編輯 郭昱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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