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11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和【關於規範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的通知】,明確提出中成藥命名要堅持科學簡明、避免重名,規範命名、避免誇大療效,體現傳統文化特色的原則。 對於已上市中成藥,食藥監總局明確了必須更名的三種情形,即明顯誇大療效,誤導醫生和患者的;名稱不正確、不科學,有低俗用語和迷信色彩的;處方相同而藥品名稱不同,藥品名稱相同或相似而處方不同的。對於藥品名稱有地名、人名、姓氏,藥品名稱中有『寶』『精』『靈』等,但品種有一定的使用歷史,已經形成品牌,公眾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各種中成藥製劑也不予更名。 國家藥典委員會將組織專家提出需更名的已上市中成藥名單。新的通用名稱批准後,給予2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採取新名稱後括注老名稱的方式,讓患者和醫生逐步適應。 對於說明書、標籤的使用,【關於規範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的通知】中也作出了明確、合理的規定,即: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內,生產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更名後新的說明書、標籤。自備案之日起生產的藥品,不得繼續使用原說明書、標籤。備案前生產的藥品,有效期在2年過渡期內的,該藥品可以繼續使用原說明書、標籤至有效期結束;有效期超過2年過渡期的,該藥品可以繼續使用原說明書、標籤至過渡期結束。(石要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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