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國家衛計委、基層醫師公社 重磅消息來了,今日上午,國家衛計委發布了【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想開中醫診所和中西醫服務診所的人看過來! 近日,國家衛計委陸續發布了【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但是很多人心裡還是有焦慮的,要開一個中醫診所到底需要什麼條件?尤其是那些想開中西醫結合服務診所的人,開展中西服務的診所可以直接備案嗎? 這回,大家一顆糾結的心終於著地了。剛剛,國家衛計委發布了【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同時原衛生部印發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以及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廢止。 想開中醫診所和中西醫服務診所的人看過來: 關於兩個『標準』文後會附給大家,這裡我們先對大家比較糾結的幾個問題給予解讀: 第一:只有『純』中醫診所執行【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實行備案制 據印發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可知,【中醫診所基本標準】適用於備案管理的中醫診所,是舉辦備案中醫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 根據【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可知,實行備案制的診所是指在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服務範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顯然,只提供『純』中醫藥服務的診所才能適用於診所備案制,其他類不可以,而完全提供中醫藥服務診所建設的標準要參考新版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第二:提供中西醫服務執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仍然許可制 想開中西兩法服務診所的朋友們,注意了,提供中西醫兩種服務不能直接備案開診所,仍然要走審批制流程;且以中醫服務爲主,但帶有西醫服務的診所有一個新名稱叫做——中醫(綜合)診所。 中醫(綜合)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爲主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85%。 按照【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規定:【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適用於提供中西兩法服務和不符合【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範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風險的中醫(綜合)診所,是中醫(綜合)診所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校驗的依據。 所以,我們需要明白一個問題,中醫診所備案制只是適合完全提供中醫藥服務、服務範圍和醫療安全可控的診所。 而提供中西醫服務,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中醫診所,仍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審批管理,實行審批管理的中醫診所更名爲中醫(綜合)診所,設置應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 第三:只有執業醫師和中醫(專長)醫師可以開診所 此次【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明確指出,開辦中醫診所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且執業滿3年,或者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註冊依法執業,身體健康。 另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還至少有1名具備資質的中藥技術人員。 看過這些要求,你是想開中醫診所,還是中醫(綜合)診所,自己心裡也該有了定位了,至於其他詳細要求,大家可看附件。 國衛醫發﹝2017﹞ 55號 關於印發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 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促進中醫診所建設和發展,組織實施好中醫診所備案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醫診所基本標準】適用於備案管理的中醫診所,是舉辦備案中醫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適用於提供中西兩法服務和不符合【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範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風險的中醫(綜合)診所,是中醫(綜合)診所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校驗的依據。 二、原衛生部印發的【中醫診所基本標準】以及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三、原衛生部印發的【民族醫診所基本標準】同時廢止。民族醫診所的管理參照【中醫診所基本標準】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件一: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中醫診所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100%。 一、人員 (一)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3年,身體健康; 2. 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註冊依法執業,身體健康。 (二)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具備資質的中藥技術人員。 二、房屋 (一)房屋相對獨立; (二)診療區域布局合理,符合衛生學布局與流程; (三)至少設置候診區、就診區; (四)面積滿足功能需要,並應當根據開展的診療範圍不同具備下列條件: 1. 開展中藥飲片和中成藥調劑服務的,服務區域應當相對獨立; 2. 開展中醫非藥物療法的,應當設置獨立的治療室。 三、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桌、診椅、脈枕、紫外線消毒設備、污物桶等; (二)有與開展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 四、有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醫藥技術操作符合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等有關規定。 附件二:中醫(綜合)診所基本標準 中醫(綜合)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爲主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於85%。 一、人員 (一)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 2. 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經註冊依法執業,身體健康。 (二)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的,至少有1名具備資質的中藥技術人員。 (三)設置醫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房屋 (一)診所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衛生技術人員人均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開展有創性治療的,應當設置觀察室和處置室; (三)各功能區域相對獨立,符合衛生學布局與流程,每室(含中藥存放、調劑區)不少於10平方米。 三、設備 (一)基本設備:診察床、診桌、診椅、脈枕、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壓舌板、高壓滅菌設備、污物桶、紫外線消毒設備; (二)有與開展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和必要的急救設備。 四、有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醫藥技術操作符合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等有關規定。 I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爲『國家衛計委』,轉載自『基層醫師公社』,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