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大豐日報 近日,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某藥店涉嫌未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立即對此進行了行政處罰。這是區衛監所開出【中醫藥法】實施以來我區依據該法處罰的第一單。 經查,該藥店在未經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的情況下,聘請了一名老中醫在店內從事中醫坐堂診療活動,執法人員在責令該單位立即整改的同時,當即立案查處。 根據2017年7月1日實施的【中醫藥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該起未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76元的行政處罰,開出了【中醫藥法】實施以來我區依據該法處罰的第一單,有效震懾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違法行為。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2017年7月1日,中醫藥界首部國家大法正式施行。『【中醫藥法】的出台對診所審批方式有明確規定。』區衛監所負責人告訴記者,之前中醫診所必須經過行政審批獲得經營許可權方可經營,考慮到獲得合法執業資格的民間中醫主要在診所執業,而且中醫診所主要是醫師坐堂望聞問切、服務簡便,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中醫藥法】明確將中醫診所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意味着只需要到衛計委醫政科進行備案即可。』此次我區開出的處罰第一單,不僅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維護了中醫藥市場秩序,維護了我區中醫藥的健康發展。 I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為『大豐日報』,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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