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提出,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近期,配套文件《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这为中药新产品的开发提供了利好条件。 以前,我国采用西医对化学药品的模式管理中药,从某种意义上对中成药的开发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中医治病自古都是讲辨证论治,治疗是以证作为标准,中医治病以人为本,是个体化治疗,中医医生的每个处方,所选每味中药都是因地、因时、因人、因证而随时选择加减组方配伍。而西医则是要以病作为标准,来衡量和验证中药的效果。以前的管理体系遵从的是西医的标准,一个新的中成药能否批准生产,通常会对某一种病进行是否有效的验证,如果要想取得健字号、准字号,过程非常繁琐,中药开发的成本主要用于报批,几百个病例观察一般要耗时数年,而且往往半途而废,令厂家血本无归。所以,多年来,已鲜有企业开发中药新产品。 目前政策为中药研发审批大开绿灯,中医药法中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这是对中医药几千年来临床实践疗效的肯定,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而相关配套文件更是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的审批流程得到简化,为中药新产品的开发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必然会为中药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当然,在给中药产品研发、生产报批松绑的同时,对中成药的安全检测则要从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对中成药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中药相关产品安全检测标准,对有害重金属、马兜铃酸超标的中成药进行严格的筛选和淘汰。 如果能够采取这种“一松一严”的开明政策,必将促进我国中药产业的大发展,一批有竞争力、有疗效安全的中药产品会雨后春笋般地涌出,将为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福祉。(谢文纬)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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