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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榜樣作用,確保傳承質量

國學新聞| 中醫中藥

2018-4-14 12:13| 發布者: 延章| 查看: 1787| 評論: 0|原作者: 黃 蓓|來自: 中國中醫藥報1版

摘要: 本報訊 (記者黃 蓓)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應當承擔傳承發展中醫藥學術的責任與義務,承擔各級中醫藥主管部 ...
聲明 / 聲明 醫學內容僅供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網上任何關於疾病的建議都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斷。
醫學內容僅供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網上任何關於疾病的建議都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斷。

本報訊 (記者黃 蓓)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應當承擔傳承發展中醫藥學術的責任與義務,承擔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中醫藥學術傳承及人才培養工作。

【暫行辦法】強調,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應當珍惜榮譽,強化榜樣意識,堅持正確價值觀,遵守行業規範,繼承弘揚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確保人才培養和學術傳承質量。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開展相關學術傳承活動,應當與學術傳承人簽訂跟師學習合同,明確學習時間、內容、職責規範及達到的預期成效;與傳承工作室依託單位簽訂建設任務合同,明確建設任務、職責規範及預期目標,並向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關審核。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為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做好服務與管理工作。支持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和培養學術傳承人,支持其繼續教育項目和科研課題申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與本地區的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建立經常性聯繫制度,履行學術傳承服務管理責任。

【暫行辦法】制定了相關約束性要求,強調任何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榮譽稱號進行不當炒作或不當商業牟利。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不得以追求名利為目的。不得以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的名義開展牟利性的商業活動,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有不當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並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進行誡勉警示、責令整改後仍不改正的,將撤銷其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稱號,並收回獎章、榮譽證書,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自2008年首屆國醫大師評選表彰啟動以來,已有三屆共90名國醫大師受到表彰,2017年評選表彰了100名全國名中醫。【暫行辦法】的制定旨在充分發揮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在中醫藥學術傳承、人才培養、行業作風中的榜樣引領作用,確保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榮譽稱號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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