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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約束並舉 維護稱號權威性

國學新聞| 中醫中藥

2018-4-14 12:14|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1567| 評論: 0|原作者: 居 文|來自: 中國中醫藥報1版

摘要: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暫行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暫行辦法】? 自2008年首屆國醫大師評選表彰啟動以來,已經表彰了三屆共90名國醫大師,2017年評選表彰 ...
聲明 / 聲明 醫學內容僅供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網上任何關於疾病的建議都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斷。
醫學內容僅供參考,不能視作專業意見。網上任何關於疾病的建議都不能替代執業醫師的當面診斷。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暫行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要制定【暫行辦法】?

自2008年首屆國醫大師評選表彰啟動以來,已經表彰了三屆共90名國醫大師,2017年評選表彰了100名全國名中醫。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是中醫藥行業寶貴的智力資源,在人民群眾中享有崇高聲望,具有廣泛影響。為充分發揮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在中醫藥學術傳承、人才培養、行業作風中的榜樣引領作用,確保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榮譽稱號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先進性,研究制定了【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學術傳承管理暫行辦法】。

二、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什麼?

【暫行辦法】明確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應當承擔傳承發展中醫藥學術的責任與義務。首先,積極承擔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中醫藥學術傳承及人才培養工作。其次,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開展相關的學術傳承活動。在開展學術傳承活動中,應當珍惜榮譽,堅持正確價值觀,堅持繼承和弘揚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培養高層次中醫藥人才,推進中醫藥學術傳承與創新。

三、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自主開展學術傳承活動有哪些要求?

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自主開展學術傳承活動,要明確學術傳承人的遴選標準、傳承工作室的建設標準,合理確定數量,確保學術傳承和人才培養質量。應當與學術傳承人簽訂跟師學習合同,明確學習時間、內容、職責規範及達到的預期成效;與傳承工作室依託單位簽訂建設任務合同,明確建設任務、職責規範及預期目標,並向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四、【暫行辦法】提出了哪些支持舉措?

一是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營造氛圍、創造條件、制定舉措,為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做好服務與管理工作。二是鼓勵支持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和培養學術傳承人。支持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及其團隊申報以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為主要內容的中醫藥繼續教育項目、科研課題,推廣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的學術思想和臨床實踐經驗,組織開展相關研究。三是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與本地區的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建立經常性聯繫制度,履行學術傳承服務管理責任,掌握其基本情況,做好關愛支持、服務管理和示範引領等工作。

五、【暫行辦法】提出了哪些約束性要求?

一是任何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榮譽稱號進行不當炒作或進行不當商業牟利。二是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開展學術傳承活動不得以追求名利為目的,不得以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的名義開展牟利性的商業活動;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是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因不當行為在行業內或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並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進行誡勉警示、責令整改後仍不改正的,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後,撤銷其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榮譽稱號,並收回獎章、榮譽證書,停止享受有關待遇。(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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