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方碧陶)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通告稱,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等3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安國市遠光藥業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生產的7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通告指出,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和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國市遠光藥業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國藥堂飲片有限公司、海南國瑞堂中藥製藥有限公司、四川固康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亳州市興榮中藥材飲片有限公司5家企業生產的3批次薄荷,1批次人參和1批次羌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顯微特徵、薄層色譜、農藥殘留量和特徵圖譜。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四川子仁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石淋通顆粒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化性。 通告強調,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A) |
掃一掃微信:Chinulture|投稿:admin@chinultu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