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基層醫師公社 在國家推廣『大健康』理念的今天,中醫藥事業發展可謂勢不可擋,各種文件和新政頻出,中醫養生、護理等市場的潛力被無限挖掘。 最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又發文,對非醫療性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發佈了一系列規範和鼓勵措施,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將有大變化! 日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發佈『關於公開徵求【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15日,【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即將正式出台。 與中醫醫療機構相比,非醫療性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服務範圍一直比較模糊,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尚未有一個統一、硬性的文件來規範。 對此,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佈了徵求意見稿,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終於可以『有章可循』了。 【意見稿】中指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導和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的保養身心、預防疾病、改善體質、增進健康的活動,包括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而本規範中僅適用於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同時,本規範所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這個【意見稿】規範和福利並存,對於中醫養生市場進行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 一、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開展這四大類服務【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了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四大類服務內容,指出對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調理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術、熏洗等中醫藥技術方法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其他養生保健技術方法。 具體詳見下表格:
關於醫療活動與養生保健服務界定問題,由於部分中醫技術的雙重屬性,所以醫療與養生保健有時無法明確界定。但中醫醫療保健機構始終屬於非醫療機構,中醫醫療機構所能開展的一些活動,中醫醫療保健機構是不可以開展的。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8大類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不能開展的活動,分別是: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從事醫療活動; (二)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三)開具藥品處方; (四)宣傳治療作用; (五)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六)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七)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八)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諮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連鎖化經營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鼓勵集團化發展或連鎖化經營。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加強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信息化管理。鼓勵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空間和內容,探索線上線下一體化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模式。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與文化、旅遊、體育、養老、休閒等其他產業融合併協同發展。 可以預見,隨着政策的落地,市場上將會有一批中醫養生保健連鎖機構出現,線上諮詢線下服務等模式將大範圍展開,中醫養生市場進入到一個嶄新的發展空間。 四、多點執業又開一窗,允許中醫醫師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服務鼓勵中醫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 醫療機構不得因中醫醫師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宣傳資料中涉及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徵得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同意。 在上文中提到,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活動只有具備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能開展,或者在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的指導下開展。所以中醫養生保健醫療機構在這方面需要大批中醫醫師,才可以拓展其服務範圍和盈利空間。 綜上,這份【意見稿】落地後,中醫養生市場將會更加規範和嚴格,同時,中醫養生機構也迎來了更多更廣的發展空間和資源。在『大健康』理念下,中醫藥服務被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廣,監管機制日趨嚴謹,鼓勵措施也將紛至沓來,中醫藥市場將面臨新的整頓和發展。 附原文: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導和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的保養身心、預防疾病、改善體質、增進健康的活動,包括非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三條 本規範僅適用於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醫療機構提供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按照【中醫醫院『治未病』科建設與管理指南】等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規範所稱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是指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 第二章 服務內容及要求 第五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中醫健康諮詢指導、中醫健康干預調理、中醫健康教育等。 (一)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中醫健康檢查項目對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態進行辨識評估。 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類服務應當由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開展,或者在具備中醫醫師資格人員的指導下開展。 (二)中醫健康諮詢指導是指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諮詢服務,制定個性化健康調養方案,指導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等。 (三)中醫健康干預調理是指根據服務對象的調養方案,為服務對象提供獨具中醫特色的健康干預調理服務。對服務對象進行健康干預調理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術、熏洗等中醫藥技術方法及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的其他養生保健技術方法。 (四)中醫健康教育包括向服務對象介紹中醫養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宣傳常見疾病的中醫養生保健知識,開展太極拳、八段錦等中醫傳統運動示範指導等。 第六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從事醫療活動; (二)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三)開具藥品處方; (四)宣傳治療作用; (五)給服務對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中藥飲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規定禁用的中藥飲片; (六)開展醫療氣功活動; (七)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八)以中醫藥預防、保健、養生、健康諮詢等為名或者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針對不同服務對象制定服務方案及流程,建立項目技術目錄,並加強服務質量管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服務方案、流程及相關技術規範開展服務。 第八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服務檔案,開展中醫健康干預調理效果的追蹤與評估,逐步改善服務方案,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能力。 第九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制定各類應急預案,對設備及產品實行溯源管理。 第十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有關統計信息,並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十一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圍繞服務對象的健康需求,提供融中醫健康監測、諮詢評估、養生調理、跟蹤管理於一體,高水平、個性化、便捷化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中醫醫師在完成所在醫療機構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醫療機構不得因中醫醫師在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提供保健諮詢和調理等服務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宣傳資料中涉及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相關信息的,應當事先徵得中醫醫師所在醫療機構同意。 第三章 服務人員 第十三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有中醫養生保健類相關專業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調理師等中醫養生保健類職業資格或者接受過較為系統的中醫養生保健專業培訓,遵守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 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適宜從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得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知識和技能: (一)掌握中醫基本理論,能夠運用中醫藥基本理論指導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二)掌握中醫養生保健技術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及操作規範、操作流程、禁忌症、技術風險防控方法措施等; (三)掌握與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相關的衛生消毒知識和方法措施; (四)掌握衛生健康、中醫藥等相關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五)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服務理念和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發佈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基本知識和技能規範要求。 第十六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建立健全人員培訓制度,制定人員培訓規劃,培育職業素質,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保障服務安全。 鼓勵與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醫療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等合作,進行系統的人員培訓。 第十七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教育機構開設中醫養生保健相關專業,培養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章 服務場所 第十八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應當保持室內清潔,空氣流通,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服務環境參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室內空氣質素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面積應當滿足服務項目、設備與功能需要,並按照功能與用途,對區域進行合理劃分。諮詢指導類和操作類服務區域應當獨立設置,操作類服務區域應當能夠有效保護服務對象的私隱。 第二十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應當配備與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可包括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設備、中醫健康干預設備及器具、健康管理設備等。 第二十一條 開展中醫養生保健操作類服務的,應當配備滿足服務項目所需要的消毒設備設施,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消毒供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用品用具參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場所注重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突出對中醫藥健康養生知識的宣傳展示。 第二十三條 【營業執照】等經營憑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應當置於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章 服務創新 第二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鼓勵集團化發展或連鎖化經營。 第二十五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加強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信息化管理。鼓勵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空間和內容,探索線上線下一體化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模式。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相關健康信息的管理,嚴格執行公民信息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服務對象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鼓勵研發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設備、產品,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發智能化中醫健康服務產品。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自身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規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八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與文化、旅遊、體育、養老、休閒等其他產業融合併協同發展。 第二十九條 鼓勵開發中醫養生保健類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險為一體的中醫健康保障模式。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 鼓勵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質量、服務費用、服務內容、培訓指導、信譽維護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建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及其人員誠信經營和不良執業記錄製度。 第三十一條 支持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研究制定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技術規範和標準,推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標準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 充分發揮中醫養生保健行業社會組織服務功能,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暢通政策信息渠道,及時反映行業意見、建議及訴求。 第三十三條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監督以負面清單管理為主,發揮社會力量監督作用,推進第三方認證管理,逐步建立機構自治、行業自律、行政監管、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適合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使用的中醫養生保健常用技術目錄附後。 第三十五條 本規範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範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I版權聲明 本文來源『基層醫師公社』,作者/於小漁,版權歸權利人所有。 編輯|龍葵 視覺|三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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