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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中医诊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被罚6万

国学新闻| 中医中药

2018-8-3 20:59| 发布者: 医馆界| 查看: 3658| 评论: 0|原作者: 杨柳村|来自: 汴梁晚报

摘要: 汴梁晚报记者7月19日从市工商局获悉,郑州楚栋伦中医诊所因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被省工商局指定管辖办理此案的开封市工商局处罚6万元,并停止违法行为。 ...
声明 / 声明 医学内容仅供参考,不能视作专业意见。网上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当面诊断。
医学内容仅供参考,不能视作专业意见。网上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当面诊断。

记者7月19日从市工商局获悉,郑州楚栋伦中医诊所因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被省工商局指定管辖办理此案的开封市工商局处罚6万元,并停止违法行为。

郑州楚栋伦中医诊所2月在某电台的经济广播频道和戏曲广播频道播出“五加参茸口服液”“益生安丸”等药品广告。

其中“五加参茸口服液”广告中问诊栏目主持人在介绍该药时说:“花最少的钱,吃上最好的药。”同时,作为非处方药,该广告中未发现“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表述。

在“益生安丸”广告中,学者叶老师说该药是最安全的抗生素,能够快速消除胃部的炎症,杀灭幽门螺旋杆菌等语音表述。该广告中未发现“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明确表述。

开封市工商局6月接到省工商局指定管辖办理此案的通知后,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对“五加参茸口服液”和“益生安丸”广告内容审查,发现当事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之规定,遂作出责令当事人整改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I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汴梁晚报”,作者/杨柳村,版权归权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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