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實習記者董俊彤)8月1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指出10家企業生產的10批次中藥中成藥不符合規定。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爲亳州亳藥堂藥業有限公司、亳州市永剛飲片廠有限公司、江西樟樹葛玄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雲南寧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泉市培豐中藥材生態種植加工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6批次薄荷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顯微特徵、薄層色譜。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爲成都鶴祥天藥業有限公司、成都科欣藥業有限公司、重慶市保元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獨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薄層色譜、含量測定。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爲山東魯藥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靈芝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水分、裝量差異。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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