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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傑難斷『自家案』 法律專家稱知產法隱憂多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2-5-5 00:57| 發布者: 對酒當歌| 查看: 1794| 評論: 0

摘要: 中新網4月10日電 一方面確認權利,另一方面又『允許繼續侵權』,這種的現象雖匪夷所思,卻的確發生了。日前(2012年3月20日),北京朝陽區法院判決確認【神探狄仁傑】(第一部)的劇本著作權歸屬東陽榮煊影視公司,而非 ...
中新網4月10日電 一方面確認權利,另一方面又『允許繼續侵權』,這種的現象雖匪夷所思,卻的確發生了。日前(2012年3月20日),北京朝陽區法院判決確認【神探狄仁傑】(第一部)的劇本著作權歸屬東陽榮煊影視公司,而非該劇原任編導錢雁秋。此前,北京市二中院也在2011年12月做出一審判決:錢雁秋等人編導、東陽青雨影視公司製作發行的【神斷狄仁傑】對【神探狄仁傑】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錢雁秋、東陽青雨影視公司等賠償東陽榮煊公司80萬元及道歉。但同時,判決卻並未阻止侵權的【神斷狄仁傑】繼續發行。多年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研究的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勇在其律所新浪博客上公開發表文章(【詳解中國影視劇不正當競爭第一案的法律問題】),認為核心問題是,立法滯後,執法、司法力度較弱,勢必加劇影視行業不公平競爭的局面,最終必將影響文化產業發展。 
  據了解,膾炙人口的118集連續劇【神探狄仁傑】(1、2、3部)從2004年播出至今,不僅掀起了中外文化產業的『狄仁傑熱』,還引出了另一個『搭車者』【神斷狄仁傑】。這個由東陽青雨影視公司投拍、錢雁秋編導的『搭車者』,在片頭、片頭推出方式、演員陣容、主要人物造型、畫面風格、服裝服飾、核心道具、配樂、主題曲、片頭片尾音樂與【神探狄仁傑】完全一致,如果不考慮情節,觀眾無法正常區分兩部電視劇。【神斷狄仁傑】相關故事完全從【神探狄仁傑】故事脈絡繼續演繹。相關市場宣傳也稱【神斷狄仁傑】是【神探狄仁傑】的第四部,使廣大觀眾也以為這就是【神探狄仁傑】系列作品的延續。
  【神斷狄仁傑】藉此獲得的市場成功,不僅嚴重損害了為打造這一品牌劇付出了近十年艱辛和巨額資金支出的東陽榮煊公司權利,影響了其製作發行真正的第四部續集,還遺留給社會各方在概念認識上的種種誤解,難以消除。為此,東陽榮煊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引出了上述的判決結果。
  作為東陽榮煊公司代理人,李志勇律師認為,此案凸顯法律過於原則和落後,導致適用法律困難。
  『首先,該案【神斷狄仁傑】是【神探狄仁傑】電視劇的續寫,很難認定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犯【神探狄仁傑】電視劇改編權的行為,無法獲得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李志勇說,『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於1993年。當時,文化傳媒尚未成為一個產業,電視劇攝製還處於計劃經濟時代,根本不存在電視劇之間的市場競爭。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列舉性規定,幾乎無一條可以貼切適用於電視劇之間的不正當競爭。』
  據悉,針對此類現象,曾有相關學者認為『電視劇的片頭、片頭推出方式、人物造型、服裝服飾、畫面風格、配樂、片頭片尾音樂等構成電視劇的顯著區別性特徵,可以認定為是電視劇的裝潢,可以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保護知名商品裝潢的規定』。
  但是,這種理論終究無任何在先判例,無任何司法解釋所支持。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未能確立這種理論。在這種情況下,該法院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判決該案件,但由於該條規定過於原則,導致根據證據及相關法理確信存在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適用法律困難。
  『法律的滯後、缺位,直接後果就是違法者有機可乘、有空可鑽。而且違法成本很低,違法者獲益巨大。』李志勇舉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
  但是,在目前企業財務資料不公開的情況下,原告幾乎沒有辦法舉證證明侵權利潤,該案只能由法官酌定賠償額。而在認定電視劇不正當競爭的標準過於原則的情況下,法官認定不正當競爭本已困難,更無法確定較高賠償額。因此,根據電視劇行業市場慣例,相關業內人士估計本案被告獲利可達為數千萬元,但一審判決卻只判令被告只需付出區區80萬元的賠償額。一方面,被損害者的損失無法得到彌補,另一方面,侵權者因侵權獲利甚多。
  『試想,假如交80萬元就能換得數千萬元利潤,這筆好買賣誰會不干?必有人覺得就算違法侵權都值得!』李志勇分析,『尷尬的現象就這麼出現了,法律反而鼓勵了不正當競爭。違法者基本不用鋌而走險,而是堂而皇之地去違法。法律既然HOLD不住,起而效仿者肯定多多。權利人保護不了自己的權益,誰還會冒風險搞創作?而且,在上述不完善的法律環境之下,難題最終留給了法官。法院難以作出公正判決,甚至允許【神斷狄仁傑】繼續發行。』
  據介紹,由於法律過於原則和模糊,法院做出了認定【神斷狄仁傑】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允許該劇繼續發行的判決,使被告以較少代價實現了【神斷狄仁傑】發行的合法化,嚴重損害了東陽容煊公司的合法權益。
  在李志勇看來,知名電視連續劇【神探狄仁傑】遭遇不正當競爭案件反映了文化產業法律環境的不足之處。對此案深入剖析,有助於認清文化產業立法、司法、執法中若干重大問題。『與文化產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嚴重滯後,司法環境惡劣。』李志勇表示,『尤其是當前,文化產業振興是黨提出的基本政策,2012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也把文化產業建設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所以該案反映出的問題更具普遍性,值得相關部門認真研究。』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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