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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汪峰濟旭日陽剛"? 著作權法別太鼓勵翻唱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2-5-5 00:06| 發布者: 家鄰| 查看: 1987| 評論: 0

摘要: 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草案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引發音樂人強烈質疑。高曉松稱之為赤裸裸地鼓勵盜版行為,損害創作者權益。 『可不 ...

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草案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引發音樂人強烈質疑。高曉松稱之為赤裸裸地鼓勵盜版行為,損害創作者權益。

『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引起音樂人強烈反彈,應在意料之中。要知道,版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的專屬權利保障都是以『作者許可』作前提,未經作者許可就可複製必然給音樂人帶來權利虛空的極度焦慮。曾與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發生著作權糾紛的汪峰就緊隨高曉松之後,表示新法規『匪夷所思,悲哀難以形容……』

事實上,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並未完全被剝奪,『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規定是有前提的:一是必須『備案』,二是使用時必須指明作者、作品名稱、出處,三是必須『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即便如此,失去『作者許可』這道屏障之後權利將變得更加縹緲,音樂人的憂慮可以理解。

版權法意欲改變遊戲規則,讓渡著作權人的部分權利給社會,旨在繁榮社會文化,其善意動機不難理解。自古以來,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就像是一把雙利刃。沒有版權保護,可能導致『公地悲劇』――『公地』被過度開發利用引起資源枯竭;版權過度保護,又可能催生『反公地悲劇』――公地上存在過多過強的權利會阻礙資源的充分利用,各種權利相互牽制,最終導致土地長期荒廢。

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使之可持續發展,社會獲得源源不斷的精神產品;而版權限制則可以確保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因此,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並非一成不變,而是不斷發展、與時俱進,保持雙方利益的平衡點。1992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就判決Accolade公司出於兼容目的解構Sega公司軟件代碼行為屬合理使用。

問題是,『可不通過原作者同意進行翻唱』這種規定將會產生怎樣的社會效果――是增進還是減損了公共利益?若是前者,改變可以接受。但就目前的現實,出現正和、零和博弈的可能性似乎不大,而負和的危險性更高。備案、署名也罷,向著作權集體付費也罷,相比而言無疑是降低了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門檻,放大了侵害著作權人權利的風險。假如法律過多地保護了『旭日陽剛』,讓『山寨者』獲利,『汪峰』們何來原創的積極性,『旭日陽剛』們又何來翻唱的資源?

因此,版權法修改必須有長遠眼光,兼顧各方利益,不要過度犧牲著作權人利益,傷害原創的積極性。萬一出現原創凋敝局面,繁榮社會文化也就成為無源之水。(練洪洋)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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