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2年公布的數據,在世界所有國家中,義大利以擁有35個聯合國登記的世界文化遺產排名第一。據義大利政府文化遺產和文化活動部統計,義大利共有約兩萬個歷史文化中心、4.5萬座城堡和花園、3萬座歷史建築、10萬座教堂、2000座考古遺址、3500家公立和私人博物館等等。面對如此眾多的文化遺產,如何加以保護就成爲人們必須面對的問題。總體來看,義大利的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包括立法、政府職責部門和民間團體三個方面。 立法保護 早在古希臘人和古羅馬人時期,人們就已經有了對祖先生活留下的遺蹟加以保護的意識。在當時的雅典、羅馬等較爲富裕的城邦,人們會自覺地像保護公民私有財產那樣保護古蹟。直到公元16世紀,人們才通過立法,真正對建築和藝術遺蹟加以保護。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政教合一的教皇政府,在這一問題上頒布了一系列法令。1820年4月,紅衣主教巴爾托羅梅奧・巴卡在羅馬頒布了第一部關於『保護古物和挖掘工作』的法令。這部法令爲今後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奠定了基礎。1909年,統一的義大利頒布了第364號法令,再次對歷史、藝術、建築作品的保護進行了規範。這部法令第一次提出了『物質或非物質歷史、建築、藝術遺產』的概念,並且明確規定這些遺產不能被轉讓。也正是在這一時期,形成了中央政府統一管理和各地區分管各自區域文化遺產的管理模式。1948年,義大利強制性地將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寫入了憲法,以後各屆政府又多次對具體規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目前,義大利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體系。義大利的法律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規定得十分細緻。義大利的文化遺產司法保護體系歷經幾個世紀的演變和發展,已經成爲世界諸多國家的樣本。 政府職責部門 上世紀90年代,義大利政府特別成立了『文化遺產和文化活動部』,該部門有著非常完備的組織結構,除保護文化遺產的職責外,還負責推動體育文化、展覽、劇場、電影院、音樂會等文化事業的發展,使文化遺產保護在立法層面得到了不斷的加強。正如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法令確認的那樣,文化遺產和文化活動部的首要職能是保護和評估國家的文化遺產,以保存『國家和其領土內的共同記憶』並推動『文化事業的發展』。 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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