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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杯』引熱議 歷史人物如何討『說法』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1-8-18 00:00| 發布者: 沙舟| 查看: 1334| 評論: 0|原作者: 王懷勇|來自: 法制日報

摘要:   8月初,安徽合肥星巴克在『包公故里』推出了『包公杯』,短短數日就引發了社會廣泛熱議。在受到部分市民追捧的同時,這位『洋包公』也遭遇到諸多質疑。包公第36代後裔和包公精神傳承研究會會長包訓安,更是滿腔 ...

  8月初,安徽合肥星巴克在『包公故里』推出了『包公杯』,短短數日就引發了社會廣泛熱議。在受到部分市民追捧的同時,這位『洋包公』也遭遇到諸多質疑。包公第36代後裔和包公精神傳承研究會會長包訓安,更是滿腔的憤怒與疑問,『這個包公長得一副洋人臉面,烏紗帽戴得不倫不類,簡直可以用滑稽來形容。包公是中國歷史上最有名的清官,不應該成爲星巴克獵奇的工具。』事後,星巴克大中華區公關部經理表示,星巴克的杯子叫『城市杯』,不叫『包公杯』,但對於是否停止銷售和召回合肥城市杯,目前不作任何回應。

  近年來,顛覆歷史人物形象的事件在我國時有發生,歷史人物的法律保護也成爲社會公眾和相關法律人士廣泛關注的話題。從2008年的『大禹婚外情』、2010年電影【孔子】飽受爭議到2011年的『關羽叛徒論』,越來越多的歷史人物被曲解或誤讀。面對此類事件,部分歷史人物的後裔希望訴諸法律手段維護其先輩的人格尊嚴,卻無奈面臨法律障礙。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距今幾千年的歷史人物,無法藉由『近親屬』來爲其討個說法。

  面對『歷史人物維權難』的窘境,很多人呼籲法律應當有所作爲。那麼,歷史人物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歷史人物的人格利益的保護者是誰?法律又該如何合理保護歷史人物呢?

  所謂歷史人物,即是指在歷史長河中留下足跡的人,他們多半爲歷史發展起到了或推動或阻礙的作用,也因此被人們所記住。中國古代思想家認爲,慎終追遠,民德歸厚。隨著時間的流逝,已經故去的歷史人物對於現代人而言,其意義無非體現在其人格利益爲現代人帶來了精神享受,滿足了人們對於思想傳承的需要以及民族文化的自豪。法律作爲人們的基本行爲規則,期望通過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以維護合法權益,保障人們實現對精神享受和物質享受的自由支配。但必須注意的是,傳統法律概念下人的權利與主體緊密關聯,僅存在於個體從生至死的過程之中,失去主體的權利是不能單獨存在的,所以歷史人物基於其主體的消亡而不能成爲法律主體,不享有法律權利。但歷史人物的名譽好壞卻直接關係到遺族利益,其遺屬也會因爲歷史人物的名譽受損而感到憤怒、不安抑或痛苦,因此,與其說法律保護的是歷史人物的名譽,不如說保護的是歷史人物遺屬的名譽權或利益。當然,歷史人物的名譽維護有時甚至涉及到整個社會的道德觀念與公序良俗,這也是全體社會成員享受的反射利益。由此推出,歷史人物本身並不具備受法律保護的客觀條件,無法進入法律關係而受到保護,但其爲後世帶來的精神享受則可以作爲人格利益成爲法律關係中的客體。與此相對,真正需要納入法律保護體系的是擁有對歷史人物的精神享受的現代人,其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必然性。

  既然肯定了現代人有權利獲得歷史人物爲其帶來的精神享受,那麼,當歷史人物的人格利益遭受侵犯時,現代人則能夠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進行回擊。現有法律僅限於近親屬提起對死者的人格利益保護的規定,其意旨在於防止權利人濫訴。這種限縮性的制度設計,對於普通民眾而言或許合理,但若適用於歷史人物,則不乏疑問與片面。究其原因:其一,漫漫歷史長河中,對於絕大多數歷史人物來說,其近親屬均沒有存在的可能,此條規定不僅欠缺現實意義,而且導致歷史人物淪爲無人保護的『孤魂野鬼』,令其侵害者有恃無恐;其二,歷史人物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大多關乎國人對歷史文明的美好記憶,爲後世帶來的精神享受也不限於其宗族子孫或鄉間故里,而是廣泛沒有邊界的。所以,對於歷史人物遺留的人格利益的保護應當進行特殊規定――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後裔身份真實的情況下,歷史人物的後裔有權對侵害遺留的人格利益的事件提起訴訟;當死者近親屬不能或不主張權利時,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可以使公訴機關或其他有權主體擁有訴權進行公益訴訟,以使歷史人物的人格精神利益保護備至周全。在這方面,國外的相關立法可供借鑑。

  當然,在保護歷史人物遺留的精神利益過程中,也必須明確其限度,不能矯枉過正,擴大打擊範圍。歷史人物的影響觸及人們生活的很多角落,各種文章、塑像、產品、影視作品都會存在對他們形象的重塑,但是否就對其人格利益構成侵犯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借張飛爲剃鬚刀做廣告,請楊玉環爲減肥藥代言。從本質上說,可能更多是以詼諧幽默的手法對於歷史人物的一種調侃,並未損害人物本身的歷史評價,不應當認爲是侵權。電影作品爲了突出主題,對某些歷史事件進行適當的藝術修飾,只要總體上沒有違背該歷史人物的原貌與精神,也不應當認爲是侵權。但如果史料已經證明並已經約定俗成,卻在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自圓其說理由的情況下,隨意扭曲或褻瀆歷史上的偉人或公認『好人』的名譽,則毫無疑問應當按侵權處理。這就要求現代人無論是在自由評論還是商業演繹的過程中,都應當尊重歷史,一旦超於其底線就必須爲自己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至於在判案時如何拿捏這其中的分寸,法律應該賦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畢竟這種涉及價值判斷標準的東西很難進行量化式規定。

  從這次『包公杯』事件出發,商家在經營產品服務的過程中可以借用歷史人物的形象,這確實是不錯的營銷策略,但請務必尊重歷史人物,保護其遺留給後世的精神享受。畢竟,看著這『洋包公』的臉喝咖啡,還真的讓有些人很不是滋味兒!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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