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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新闻| 中医中药
2012-6-17 21:47| 发布者: 对酒当歌| 查看: 1829| 评论: 0|来自: 中国中医药报
本报讯(记者张东风)6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购入的药用辅料必须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药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以药品生产企业为监管重点,可以根据对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检查结果,对辅料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将药用辅料生产、使用均纳入监管视野,实现对药品生产供应链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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