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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說<胭脂扣>訴滬劇<胭脂盒>侵權 未獲支持

國學新聞| 文化新聞

2012-4-18 18:54| 發布者: 沙舟| 查看: 1835| 評論: 0|來自: 中國新聞網

摘要: 香港作家李碧華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創作完成小說【胭脂扣】,此後同名電影被導演關錦鵬搬上銀幕,影星張國榮和梅艷芳入木三分的表演,至今為影迷稱道。   時隔二十餘年,上海滬劇院排演了一出名為【胭脂盒】的滬劇 ...
香港作家李碧華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創作完成小說【胭脂扣】,此後同名電影被導演關錦鵬搬上銀幕,影星張國榮和梅艷芳入木三分的表演,至今為影迷稱道。

  時隔二十餘年,上海滬劇院排演了一出名為【胭脂盒】的滬劇,卻引發了小說【胭脂扣】著作權人――上海華嚴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與滬劇院以及劇本創作者之間的一場關於侵害作品改編權的訴訟。

  今天,上海徐匯法院對這起備受影迷和戲迷關注的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小說【胭脂扣】與被控話劇劇本【胭脂盒】在基本表達上不存在實質性相似,原告關於被告侵害其對小說【胭脂扣】享有的作品改編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1985年年初,由李碧華創作的小說【胭脂扣】在香港問世。小說以上世紀三十年代的香港為背景,講述了富家子弟陳振邦與紅牌阿姑如花纏綿悱惻的人鬼未了情。2006年,小說【胭脂扣】的簡體字版本在大陸地區出版發行。2008年8月,李碧華將小說【胭脂扣】的著作權轉讓給與華嚴公司。同年9月,李碧華出具【版權轉讓證明】表示,自2008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間,在大中華地區與其轉讓作品有關的一切事宜均由華嚴公司操作執行。

  2009年,在第12期的【劇本】雜誌上刊登了由劇作家羅懷臻與上海滬劇院員工陳力宇共同創作的劇本【胭脂盒】。該劇本講述了上世紀二十年代的上海,蘇州評彈藝人如花女扮男裝唱評彈,與富家子弟陳振邦情定終身,同唱評彈,遭家庭阻撓,後因發現如花與陳振邦的父親曾有一段往事,兩人的愛情不為時風所容,無奈之下,兩人喝鴉片酒殉情自殺。不料陳振邦被家人所救,獲救後與家庭決裂,一直化名陳笑儂隱身玉茗樓書場做雜役,默默懺悔。20年後,酷似如花的外甥女美眷遇到陳振邦並向他學藝,終化解了其懺悔情結,一起登台同唱評彈的故事。

  據知,該雜誌同期還刊登了羅懷臻所著的【創作前的思考――滬劇〖胭脂盒〗劇本創意書】一文,對劇本的創作作了進一步說明。其中提到,『滬劇【胭脂盒】乃脫胎於李碧華的小說,不是簡單的形式轉換式的改編,而是由小說到滬劇的再創作。』此外,文中還就劇本名字,故事發生地點、時間,重要角色的增加以及情節、風格、立意等與小說進行了比較和說明。2010年1月初,滬劇【胭脂盒】在天蟾、逸夫舞台上演。

  2011年年末,華嚴公司以小說【胭脂扣】著作權人的身份將上海滬劇院以及兩位劇本創作者推上了徐匯法院的被告席。原告認為,三被告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改編權,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故事主線上,兩部作品存在顯著區別,已構成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其次,對於一些具體情節上的類似,如男主人公均有家庭安排的未婚妻,吞鴉片亦或喝鴉片酒的自殺方式,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特定時代背景下,這樣的構思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難以形成原作的獨創性表達,且上述情節也是故事展開的背景情節,並非承載小說主要內容的基本表達。此外,主人公名稱、作品名稱屬於公有領域的詞組,本身並不具有獨創性,並不屬於承載小說主要內容的基本表達。

  法院認定原告主張權利的小說【胭脂扣】與被控侵權劇本【胭脂盒】在基本表達上不存在實質性相似,因此,劇本【胭脂盒】不構成對小說【胭脂扣】的改編,原告關於三被告涉案行為侵害其對小說【胭脂扣】享有的作品改編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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