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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志:為國家社會計 合則兩利齊飛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2-6-20 09:21| 發布者: 真衣| 查看: 1834| 評論: 0|原作者: 戴建志|來自: 國學網

摘要: 為國家社會計 合則兩利齊飛 戴建志   看到『店』和『網』 出了矛盾、起了訴訟糾紛真是有些心急。   中華書局成立於1912年,迄今已是百年老店了。在我的書架上有許多是中華書局出版的,我喜愛這裡出的書 ...

為國家社會計 合則兩利齊飛

戴建志

  看到『店』和『網』 出了矛盾、起了訴訟糾紛真是有些心急。

  中華書局成立於1912年,迄今已是百年老店了。在我的書架上有許多是中華書局出版的,我喜愛這裡出的書的理由很簡單:一是文史學術性強,二是品種多樣,三是出版作風嚴謹。國學網在社會上也是有口碑的。我常常在這裡閒逛,仿佛進入一間古色古香的書室,點上一支煙,泡上一杯茶,享受文化帶來的思緒。他們的訴訟糾紛所涉及的是『二十四史』。 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多屬於動用國家力量編撰的歷史。對於素有以史為鑑傳統的中華民族來說,『二十四史』給出了中國歷史發展的脈絡,給出了政治、經濟、文化的啟發和指引。能擁有一套『二十四史』,能方便地閱讀『二十四史』,我心裡踏實,我就有信仰。

  我不願他們相互受到傷害,如果他們坐下來商量商量,還是有和好的結果的。要達到這個目的,關鍵是不要拘於小理。荀子云:『凡人之患,蔽於一曲而於大理。』放開眼界,有一種國家、社會的擔當,有一種文化傳播的擔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重,以廣大讀者為重,當是一個大理。經營性文化產業,肯定是要講經濟利益的,但是,在道義上,在精神上的高追求則更叫人敬仰。這就是作文化產業的特點。用智慧鑄造莊嚴,真是一個有境界的事情呀。

  講法律問題,有時必須跳出法律;看具體訴訟,有時必須跳出案件本身。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有兩個原則值得注意:一個是關於公共利益的原則,一個是關於利益平衡原則。所謂公共利益原則,即多數人的利益高於個人利益。著作權的內容豐富,從而使作品的利用和傳播與社會公共利益聯繫密切。所謂利益平衡原則,是把保護創造者利益與促進知識傳播作為知識產權立法的雙重目標。有法學者認為:『我們必須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每個社會秩序都面臨着分配權利、限定權利的範圍、使一些權利與其(可能牴觸的)他權利相協調的任務。「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這一術語是一個不無用處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時決不可以超越外部界限,否則全體國民就會蒙受嚴重損害,在個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有關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

  在這個訴訟中,無論是中華書局的權利還是國學網的權利都要面臨超出自身權利利益的選擇。就是說,合則兩利,並產生出更大的社會效益。如果將權利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意義作一個比喻的話,權利利益猶如左括弧,而公共利益則是右括弧,中間所要說明的則是民族和國家的利益。再如果把中華書局和國學網視為兩個知識者的話,那麼他們僅僅以自身業務的視野衡量訴訟的影響力,而沒有使自己成為思想家的渴望,則是一個遺憾,或者是令人失望的。事業的崇高不需要太多的時間積累,有時只是一瞬間就可以做到的。

  保護創造者、促進知識傳播、保留公共領域,是採取保護著作權措施的視角,它與國家的發展階段,以及時代趨勢有緊密的聯繫。科學發展所帶來的數字、網絡和移動技術,無疑會給古籍整理、收藏、傳播產生變革。對此,文化建設者和傳播者,應該看到這個變革,把現在要做的事情和將來要做的事情的決斷,放在一個大的背景下去認識,在中國現代化發展的歷史上留下大手筆。

  相關專題:二十四史版權的跨時代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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