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原創文學刊物而言,文學作品的刊登往往包含了選稿、編輯、與作者溝通等一系列費時又費力的工作程序,飽含了文學編輯的辛勤勞動。不過,其中很多作品一刊發,馬上就被文學選刊『輕鬆』轉載了。甚至有些選刊還習慣『不打招呼亂轉載』,作家和原發刊物都無法知情,更別提著作權與稿酬的保護了。
面對這樣的亂象,『老牌』文學雜誌【收穫】在今年5月率先宣布『謝絕文選刊物轉載雜誌上發表的作品』。而在國家版權局日前最新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第47條規定了『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也就是說,未經原創文學刊物的許可,文學選刊不得轉載其發表的作品。這與【收穫】的做法是不謀而合的。 這項被視爲『支持文學雜誌拒絕轉載』的條款公布後,許多文學編輯、作家和智慧財產權專家都『拍手稱快』,但其中一些相關人士也表示,對於著作權的報護,以及文學刊物市場的規範,仍然需要業內人士共同做出更多的努力。 昨日,深圳商報記者就此事採訪了【收穫】執行主編程永新、【收穫】編輯部主任葉開,以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曹新明,請他們分別從文學界和智慧財產權界的角度分析該法律條款的內涵與意義。同時,記者也採訪了著名作家鄧一光、青年作家林培源,請他們從作者的角度來探討文學刊物與著作權的規範問題。 保護原創: 拒絕『信手拈來』式轉載 雖然文學刊物『被轉載』並『被耍賴』的情況由來已久,但這種做法一直無法杜絕,很多業內人士也束手無策。今年4月,終於出現了公開『反抗』的聲音:作家龍冬在微博上建議【收穫】 、【十月】等文學期刊拒絕任何『文學選刊』的轉載。5月下旬,【收穫】宣布從今年第三期開始,決定提高作者稿酬,在原創作品『保護期』內,謝絕文選刊物轉載雜誌上發表的作品。 【收穫】編輯部主任葉開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對法案修訂相對比較樂觀,因爲「有法可依」和「有法不行」是兩個概念,草案修改稿中「對於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一條的提出,使得【收穫】拒絕轉載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葉開說,【收穫】拒絕選刊一事也得到了『兄弟刊物』和眾多作家的支持,雜誌還與一些作家簽訂了聯合聲明,作家們都授權【收穫】對其刊發的作品『拒絕選刊物轉載』。 【收穫】執行主編程永新也告訴記者,在【收穫】發表『拒絕選刊』聲明後,很多著名文學刊物都願意跟進。『我們也可以和一些作家及「兄弟刊物」成立一個鬆散的「聯盟」,共同努力,將市場規範化。』 『草案的發布,有利於保護原刊物的權益,更有利於保護原創,保護作者的權利。』程永新在接受採訪時多次強調,如果大量轉載,而作家又得不到應有的報酬,對作家的權利是一種輕視,對其創作積極性也是一種挫傷,那麼作家的創作質量將無法保障,文學更無法進步。『大量「信手拈來」的轉載,也是對原刊編輯的勞動成果的一種不尊重,對其工作積極性也是一種打擊。』 程永新也表示,實際上『拒絕轉載』並不是『完全拒絕轉載』,這要給原刊一些時間。『現在很多刊物都實行市場化運作,自負盈虧,新媒體的出現,文學的被邊緣化,使得很多紙媒的生存面臨很大的威脅,所以必須先採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少『貼』作品: 主動『管理好』著作權 『這不僅僅是文學著作權的問題,更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中,對著作權的尊重是最基本的。現在很多刊物著作權意識淡薄,使用著作權時未經授權、不經許可,甚至不告訴作者,未付酬或少付酬,使作者的權利受到侵害。這不僅僅是稿酬、錢的問題,更是對作家是否尊重的問題。』著名作家鄧一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實際上此事件背後所反映出的侵權問題,也不僅僅是紙媒或文學受到侵權的問題。『智慧財產權是否受到保護,是全社會的問題,涉及到文化秩序的維護問題。』 青年作家林培源則從新一代作家的視角,談了對此事的看法。『雖然侵權問題大多數情況下很難界定,但新草案的頒布對於作家維護版權方面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新草案的發布對作家自身權利的維護也是有好處的。』林培源表示,他本人就比較注重版權的自我保護。 『一般未經原刊發報刊的允許,我是不把作品隨意放到博客或微博上的。』林培源發現,現在很多作家都喜歡把自己的作品直接貼到博客上,從而引起大量的轉載,實際上這種做法也應該引起重視。『原刊物發現選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轉載了其作品,後來去追究責任,但選刊則稱是從作者的博客或微博上獲得內容的,並未侵權。這樣的行爲使得「是否轉載」變得很難界定。』林培源認爲,儘管有新條款的保護,但作爲作家本身,也應在各個方面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著作權。 『好壞參半』: 不能僅從單一角度分析 在一些智慧財產權研究專家眼中,新條款的出現有著更加深刻的內涵,不能僅從單一的角度去分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曹新明告訴記者,該條款的出現是在現有著作權法的基礎上,更加明確地對『轉載問題』進行了界定,但『拒絕轉載』究竟是否『百利無一害』,則因人而異,要客觀看待。 曹新明說:『對原發文學期刊來說,這一條款的出現有利於他們保護自身的資源,但對於選刊雜誌而言則是一種毀滅性的打擊。而對於讀者也未必是件好事,其實在一定程度上會讓讀者的閱讀渠道變窄了。』記者也留意到,有網友在微博上表示了類似的擔憂:『對於沒有辦法閱讀太多文學期刊的普通讀者來說,文學選刊還是有存在必要的。』 在曹新明看來,此事對於作者而言也是『好壞參半』:一方面是可以保證其權益,但另一方面則可能不利於其作品更廣泛地傳播。『比如有些作者在根據發表的作品評職稱時,是以作品的轉載及傳播量爲準的,而「拒絕轉載」則無異於在某些方面給這類作者帶來了損失。』 對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新草案此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爲『保護著作權』設立了法律保障,但『拒絕轉載』也讓有些原發刊物可能會利用『壟斷地位』脅迫作者簽訂一些條約,阻礙了其作品的傳播,這也是對作家權益的一種損害。『所以一些作家在和刊物簽訂授權條約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該刊物是否有能力承擔作品的傳播』。 重在執行: 應建立智慧財產權使用機制 無論如何,【著作權法】新草案在很多方面都使人看到了法律與相關部門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愈加重視。正如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杰所言,【著作權法】的此次修訂,目的之一就是提高我國的版權保護水平,加大執法力度,但怎樣才能不讓【著作權法】僅僅是『一紙空文』,執行顯得尤其重要。 張洪波也表示,相關立法的出發點是要考慮到可行性的問題,而草案修改時則應充分想到後面的執行問題。『比如法律責任如何追究等問題,都應有配套的條文進行規定。 鄧一光認爲,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僅有法律還不夠,更應該建立對智慧財產權合理使用的機制。『比如,規定作者、授權文學刊物、第三方轉載刊物等三方,在怎樣的一種條件下,達成怎樣一種共識,轉載行爲才能合法完成,這些都是要有相關配套的法律條文去規定的,各方在這個過程中也都要規範地操作和運行。』 記者 鍾華生 實習生 荊靜 來源:深圳商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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