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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孔子原本就是私生子?

國學新聞| 學術動態

2012-7-13 23:29| 發布者: 順天道化| 查看: 1783| 評論: 0|來自: 紅網

摘要:  『孔子原是私生子!』前天下午,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朱維錚拋出一個『炸彈』:孔子是私生子。『這點我以前就說過,也被很多人罵,但這是司馬遷說的。說孔子是私生子,並不是對孔子的侮辱,只是根據可以獲知的史料 ...

 『孔子原是私生子!』前天下午,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朱維錚拋出一個『炸彈』:孔子是私生子。『這點我以前就說過,也被很多人罵,但這是司馬遷說的。說孔子是私生子,並不是對孔子的侮辱,只是根據可以獲知的史料講了一個事實』。(12月19日【新快報】)

    夏余才先生認為【史記】中說孔子『野合』而生並非指的是『私生子』。夏余才先生說,根據司馬貞『索隱』的說法和張守節『正義』的進一步推斷,叔梁紇與顏征在結婚時已年過六十四歲。婚姻過此者,皆為野合。『由此我們可知,【史記】上的「野合」,是指「老夫少妻」而生子,有些不合當時的禮儀。』(夏余才【司馬遷說過『孔子原是私生子』?】,紅網紅辣椒評論12月20日)

    但是,我認為夏余才先生不懂歷史,其解釋並不符合春秋時期的『民俗』,並非年齡大而結婚稱作『野合』。我們也從來沒有聽到過老夫得少妻稱作『野合』的說法,按照夏余才先生的說法,楊振寧教授與翁帆女士的結婚豈不可稱作『野合』?

    『野合』是『野蠻』民族一大『民俗』,隨着文化的不斷發展,它日漸限制在特定的節日裡舉行,譬如上古的社祭。

    【史記・孔子世家】記載『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孔子在世從未因為『野合』而生受到社會歧視或非難,可見,孔子父親與顏氏女的『野合』符合『周禮』。

    【周禮・地官・媒氏】記載:『以仲春之月,會合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意思是說,在仲春之月的社祭或社會上,男女自由性交是合乎『周禮』的,凡是未婚的男女都必須參加這種活動。

    先秦文獻對社台用作男女交媾許多記載。【楚辭・天問】:『禹之力獻功,降省下土四方。焉得彼塗山女,而通之於台桑。』『台桑』即桑台,為協韻,特別顛倒句序。此句講大禹與塗山女野合於『台桑』。

    民間舉行的集體自由交媾的『社祭』,民眾蜂擁而來,人山人海,場面十分熱鬧,有參與交媾的,有旁觀的,【老子】:『眾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享太牢』是吃牛、豬、羊肉,『登春台』是男女自由性交。

    『家屬』的『屬』字,原是『交媾』的意思。【墨子・明鬼】說,社或桑林之地,是男女集體交媾的地方,『燕之有馳祖,當齊之社稷,宋之桑林,楚之雲夢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桑林之地,進行生殖崇拜之所,是古人求雨、求子的地方。而在【詩經】中,對男女幽會及性交祭祀,有許多記載。

    集體交媾祭祀可謂全民參加,極具有吸引力,連王公貴族也從遙遠的地方跑來參加參與。不過,有人批評諸侯王不應該參與這種民間祭祀,與民同樂不合乎『禮』。【左傳・莊公二十三年】說:『公如齊觀社,非禮也。』【穀梁傳】解釋說,非禮的原因就是去參加了集體交媾祭祀,『以是為屍女也。』所謂『屍女』,即女人呈裸體,獻身生殖神,可與任何人進行性交祭祀。

    據【左傳・隱公五年】記載,隱公五年的春天,隱公去『棠社』參加集體交媾祭祀,僖伯認為不合禮制,聲稱身患重病拒絕同行。史官採用比喻的形式記載說,隱公『棠社』用箭射『魚』,譏諷此事極不合禮制,還跑那麼遠的路程,『五年春,公將如棠觀魚者。……遂往,陳魚而觀之。僖伯稱疾不行。書曰:「公矢魚於棠。」非禮也,且言遠地也。』

    在社台,男女可以裸體奔走追逐,之後進行野合。【楚辭・天問】:『何環穿自閭社丘陵,爰出子文?』此事也見【左傳・宣公四年】。

    秦漢之後,我們似乎很少再見到集體交媾的祭祀的文獻記載了。然而在民間,集體交媾從來沒有中斷過,並不因為文獻沒有記載它就消逝了。陝西臨潼的人祖廟,每年三月三廟會,不育的婦女祭拜女神之後,夜間在林中與野男人交媾。第二日清晨低頭不語回家,得子之後再來謝神。據說全國不少地方還有這種風俗,譬如山西的霍州。

    我們無法臆測孔子父親當年是如何參與這種社祭,但是,孔子父親『野合』一事,絕對並非【史記索隱】、【史記正義】所解釋的梁叔紇年過六十四歲娶妾。在未舉行『正式婚禮』的情況下,『野合』生子,當然是『私生子』了。

    在學術研究中,任何一個觀點與結論必須要有確鑿的鐵證,以事實與證據說話。近代學者胡適先生曾說:『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有三分證據說三分話,沒有證據就不能說話。『孤證不立』,必須有多個證據能證明某一觀點,如果有一個反證就不能成立。此外,還必須強調證據是否『合法』、『合理』,或然性的證據無法證明『必然性』。以今證古、以古證今,都是不嚴謹的、不科學的方法。

    就夏余才先生的考證來說,屬『以今證古』。司馬貞【史記索隱】、張守義【史記正義】的解釋無法作為解釋春秋時期歷史文化的證據。

    因此,朱維錚的說法是成立的,有歷史根據的,而夏余才先生的批評純屬對歷史的無知。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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