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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引產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爲

國學新聞| 計劃生育

2012-6-13 19:37| 發布者: 對酒當歌| 查看: 1889| 評論: 0|原作者: 何亞福|來自: 何亞福網易博客

摘要: 何亞福 最近,各大門戶網站都刊登了這樣一則新聞:安康市鎮坪縣曾家鎮一懷孕7個月的母親,在沒有通知家人的情況下,肚中胎兒被計生部門強制引產。對此,鎮坪縣計生局在其官網上回覆稱:『根據【陝西省人口與 ...

      何亞福

 

最近,各大門戶網站都刊登了這樣一則新聞:安康市鎮坪縣曾家鎮一懷孕7個月的母親,在沒有通知家人的情況下,肚中胎兒被計生部門強制引產。對此,鎮坪縣計生局在其官網上回覆稱:『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內蒙古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馮建梅屬政策外懷孕,不能再生育二孩,應當依法終止妊娠。通過該鎮幹部反覆做思想疏導工作,馮建梅同意落實終止妊娠術,於6月2日15時40分左右在陝西省鎮坪縣醫院接受了終止妊娠術。』

 

我認爲,馮建梅終止妊娠,並非她的本意,原因有二:第一,如果馮建梅自願引產,何必要等到胎兒7個月才引產?第二,如果馮建梅自願引產,何必要『該鎮幹部反覆做思想疏導工作』?鎮坪縣計生局在其官網上也說:『爲進一步落實責任,鎮計生辦工作人員先後多次登門督促馮建梅遷入戶口、辦理生育證的情況,並要求馮建梅及時提供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婚育情況證明等相關材料。但夫婦二人均以「正在辦、正抓緊在辦」爲由推諉拖延。』可見,馮建梅原來是打算生下二胎的。

 

在世界各國之中,雖然對自願墮胎是否合法仍存在激烈的爭論,但除了中國大陸以外,世界各國無一例外認爲強制引產是非法的,尤其是對7個月以上的胎兒進行強制引產,既侵犯了孕婦的人身權,也侵犯了胎兒的生命權。那麼,強制引產在中國是否合法?

 

據我所知,現在中國各省的計生條例對計劃外懷孕婦女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例如,【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一)非婚妊娠的;(二)已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證又妊娠的;(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生育證妊娠的。』也就是說,如果馮建梅是河南省居民,那麼計生部門對她進行強制引產,是符合河南省計生條例的。

 

然而,我查了【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沒有發現有類似規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雖然規定:『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但並沒有明確授予計生部門對計劃外懷孕婦女進行強制引產的權力。另據2011年12月11日【京華時報】報導:『針對「爲完成計劃生育的考核指標,一些基層計生幹部採取強行墮胎等野蠻方式」的說法,市人口計生委明確,計生行政部門須依法行政,過去那種強硬的做法在北京都不存在了,即使面對違法懷孕的行爲,計生部門也是以做思想工作爲主,不會強硬進行流產。』

 

我認爲,即使某些省份的計生條例規定『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但省級條例不等於國家法律,當省級條例與國家法律發生衝突時,顯然應該以國家法律爲准。如果法律認爲胎兒是一個人,那麼引產與殺人無異;如果法律認爲胎兒還不具備作爲人的身份,那麼胎兒只能是屬於孕婦身體的一部分,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強制引產毫無疑問屬於違法行爲。

 

另外,爲了治理中國目前嚴重的性別比偏高現象,近年來全國各地開展了集中整治『兩非』(即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非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專項行動。強制引產顯然屬於『非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鎮坪縣計生部門一邊打擊『兩非』,另一邊又進行『非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顯然是執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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