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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法施行 專家:非遺過度商業化亂象有望消除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2-8-3 09:53| 發布者: 酒滿茶半| 查看: 1804| 評論: 0|來自: 法制日報

摘要: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昨日起正式施行 權威專家詳解法律亮點   『非遺』過度商業化亂象有望消除   對話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文學研究所所 ...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昨日起正式施行 權威專家詳解法律亮點

  『非遺』過度商業化亂象有望消除

  對話人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文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民俗學會會長 朝戈金

  【法制日報】記者

  對話動機

  川江號子、川劇、內蒙長調、馬頭琴音樂……這些古樸的事物將再次凝聚人們的目光――61,我國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正式施行,這標誌著長期以來,我國『非遺』保護領域無法可依的局面將結束。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爲個人所視爲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作爲一個擁有5000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可謂璀璨多姿,但是如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上也面臨著困境和難題。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有哪些亮點?將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哪些積極作用?【法制日報】記者就這些問題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文學研究所所長、中國民俗學會會長朝戈金展開對話。

  □ 對話

  『非遺』保護現狀不容樂觀

  記者: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但同時也忽視了對傳統文化的保護和發展,許多千百年來相傳承的東西正在或已經從人們的生活中褪去。作爲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領域的權威研究者,請您談談長期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感受?

  朝戈金:全國各地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狀況都不一樣,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做得不那麼好,有的地方甚至做得比較差,也沒有能力去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開展。

  就拿蒙古族英雄史詩【江格爾】來說,這是我國少數民族三大史詩之一,史詩故事體制宏大,人物眾多,情節曲折,必須是非常聰明、有口才還要有一定天賦的人經過長期訓練才能學會演唱。上世紀80年代時,在新疆地區記錄在案的,能唱一個詩章以上的歌手還有一百零幾位。20年之後,我們再去做田野調查時,絕大多數當初記錄在案的歌手都已經去世了。現在,在新疆地區傑出的江格爾藝人也就兩三個,而且都年事已高,演唱的體力也已不濟。更可怕的是,傳承人在急劇減少,年輕人都不想學。

  在新疆調查時,我在天山深處一個小氈房中本來應該放置佛龕的位置上發現了一張劉德華的照片。當時我就想,流行文化的衝擊真是很厲害,這種改變所帶來的變化是很深刻的,是心靈深處的變化。年輕人喜歡上了劉德華,不喜歡江格爾這樣的傳統史詩。喜歡劉德華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不能因此把老傳統都丟掉。

  過去,我國在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疑慮和誤區,比如說很多人會有疑問:『傳統都是好的嗎?』再比如說有人也會問:『剪紙怎麼成了無形文化呢?紙不是有形的嗎?』

  這些年來,這種狀況逐步在好轉。我國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到地方政府乃至社會各界,都逐步認識到這一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我參與了審定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家名錄工作,親眼看到了各地申報國家『非遺』名錄的積極性在高漲,做得也越來越專業,有一些舉措對於保護珍貴的『非遺』確實有很大的幫助。

  記者:我們採訪了解到,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普遍關注的同時,一些地方對於傳統文化的態度走向了相反的方向,即大力倡導『文化搭台經濟唱戲』,一味地將『非遺』作爲功利性賺錢工具使用,使得文化的色彩日益淡化。您對此怎麼看?

  朝戈金:『非遺』的過度商業化和不當使用是全世界都有的問題,這一問題在我國尤爲突出。我國很多地方在開發和宣傳『非遺』時,讓專家學者和民眾很是擔心。比如說某項『非遺』項目在性質上並不適宜公開表演和取悅遊客,而是屬於較爲嚴肅的民間儀式活動,它或許承載著敬畏天地、祭奠祖先和教育下一代等社會功能,結果卻很可能被誤用了,讓人們去觀賞花哨的服飾以及熱鬧的場景。這樣一來,不僅會讓那些局外人『誤讀』其嚴肅的內涵,還會讓局內人,例如應該傳承這一『非遺』文化的年輕人們,失去原來對這一儀式所應有的莊嚴感、神聖感以及敬畏精神。這屬於文化內核被誤用和置換了。這樣的傾向很令人擔心。

  當然,也有做得不錯的例子。比如內蒙古的成吉思汗陵和成吉思汗祭奠,現在已經是一個比較著名的旅遊項目了,在開發周邊的旅遊產品時,設立了很多吸引遊客的要素,但與此同時並沒有削弱成吉思汗祭奠的莊嚴感。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存在各種各樣的可能性,可能做得好,也可能做得不好。好與不好完全取決於經營者或者當地政府是不是尊重了當地民眾的意願,是不是聽取了有關專家的意見。如果僅僅是一群純粹出於商業目的的人在搞開發,那通常都會走樣,因爲這些人首先並不會去尊重文化,他們只會考慮如何將一項『非遺』包裝成商品賣出去,這就會對『非遺』造成很大衝擊。

  記者:爲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您經常需要做廣泛的田野調查,克服常人難以想像的困難,您能談談自己的一些工作經歷嗎?

  朝戈金:民俗學學科創立到現在已經有100多年了,從創立之初就與田野調查緊密聯繫在一起。一開始講的田野調查真的是到鄉間去,今天的田野調查主要是指做實地的調查。

  在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田野調查經歷中,有些時候各方麵條件比較艱苦。有一年夏天我去天山山麓,那裡的海拔將近40008月份的早上就看見結冰了,十分寒冷。當時只好把所有衣服都套在身上,像頭熊一樣。很多地方不通汽車,只能靠騎馬,那裡的狗也往往非常兇猛,需要格外小心。

  通過這些年田野調查的經歷,我感到民眾中真是有無數的天才,他們的才能以及達到的水平讓人們驚嘆,比如說史詩演唱的能力。我見過一位藏族老藝人,不識字,擅長『格薩爾史詩』,故事全在他的腦子中。後來西藏社會科學院把他請過去唱,每天唱兩三個小時。我們去看望他的時候,他已經唱了幾個月了,就問他,你的故事是不是快要唱完了,他回答:還早著呢。

  後來我們計劃刊印他所唱的格薩爾王傳,結果發現從聽磁帶到謄寫,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就成立了一個小組圍著他工作,這個工作已經進行好幾年了,我們已經將他唱的故事出版了近30卷,全部出完,有45卷,每卷30萬字以上。這45卷還不是他所唱故事的全部,而大約只占三分之二。

  我把這個例子說給國際同行們聽,他們都非常吃驚,紛紛說這是一個奇蹟。這只是我所見到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民間敘事藝術上的一個例子,類似的奇蹟還有很多。

  明確政府保護『非遺』責任

  記者:社會各界翹首期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於今年225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獲高票通過,從今年61日起正式施行。對此,文化部部長蔡武曾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繼文物保護法頒布近30年來,文化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爲文化領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鑑。您如何評價非物質遺產法的出台和實施?

  朝戈金: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台經歷了一個漫長曲折的過程,是民俗學界以及社會各界的一件大事。今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將有法可依,我們非常高興,非常支持。

  記者:蔡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專家座談會上講話時說,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逐步深入,近些年來各地陸續頒布了一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但在整個國家層面的立法仍是空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台,將黨中央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政策上升爲國家意志,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經驗上升爲法律制度,將各級政府部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上升爲法律責任,有利於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保護體系,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長期實施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堅實保障。關於法律確立『非遺』保護的政府責任,您是怎麼看待的?

  朝戈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件非常積極的事情,應當賦予政府一定的責任。如果這部法律只是泛泛地提出倡議,對於政府部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保護職責沒有約束的話,那麼,今後的『非遺』保護工作,在落實的環節上還可能面臨一些困難。

  就目前情況而言,我國各地政府在大力發展經濟方面是卯足了勁兒,但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投入人力、財力去做一些表面上看來沒有經濟效益的事情的時候,許多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是很不夠的。有了這樣一部法律之後,就能推動地方政府去做一些相關工作,比如在每年的政府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總體而言,這部法律能夠督促地方政府制度化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有所投入,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復興工作做得更好,這是一個大家都樂於看到的局面。

  記者:據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共645條,包括了總則、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等5個方面。其中,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3項重要制度,分別是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傳承與傳播制度。請您對這些規定做個詳細的介紹?

  朝戈金:這幾項制度都很好。就調查制度而言,情況相對複雜一些,因爲這涉及到專業人士。從事調查工作,需要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摸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家底兒』,建立檔案,然後設計出相應的保護措施或者給出設立保護措施的建議。

  就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而言,這是我國的一項較爲特殊的制度,但是對於整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都有積極的示範作用。我們在國際上也多次講過這一制度的意義和特點,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都對這一制度的創立和實踐有非常正面的評價,認爲其具有十分典型的中國特點,是中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領域爲人類社會摸索出來的一項有價值的可資借鑑的制度。

  而且,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4級名錄製度,從鄉、縣、市再到國家,一路上來,能比較好地涵蓋我國境內各個民族的優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這也方便了從國家層面較爲全面地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礦藏』。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是一級一級往上推薦的,這就能夠將那些最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到國家級名錄中來。可以說,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的設定,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國經驗的重要組成部分。

  考慮到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的國家,代表性項目名錄製度很有意義。但對一些面積較小、民族單一的國家而言,可能並不需要如此複雜的名錄體系,這可以說是各國有各國的國情。

  就傳承與傳播的制度而言,也是比較重要的。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了經濟全球一體化和文化整合的衝擊,傳統的生活方式受到衝擊,隨之而來的是附著在那些傳統生活方式上的文化事項的改變乃至消失。我們建立一套傳承與傳播的制度,是希望通過一種有效的運作方式,讓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比較好地傳承下去,一些有基礎的項目甚至能得到比較好地復興,一些已經走出人們視線的文化項目也能儘可能地保留一些樣本。

  事實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一直非常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檔、保護、復興工作,這與我國的傳承和傳播制度在理念上是相同的。總體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設計,與一些在文化保護理念上比較先進的國家是相通的,與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精神也是相通的,我國也是公約締約國之一。

  『非遺』保護需細化法律

  記者:在『非遺』保護國家級別的法律未出台之前,對於『非遺』保護工作來講,是否存在一些法律空白?

  朝戈金:這些年確實有一些相關的法律糾紛不斷出現。我國在著作權法中沒有對民間創作的作品作詳細規定,於是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較有名的如王洛賓作品版權之爭。我們該如何看待那些由一個地區的特定民眾集體創作和傳承的作品?這些作品被商業化使用之後該如何保護原創者的基本權利?這在國際上也是一個法律難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進行裁量時,基本上是比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但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比方說一些作品是群眾集體創作的,沒有明確的原創者,如果產生了商業效益該如何分配?給全民族嗎?誰能代表這一民族來接受回饋的效益,又如何界定作品在多大的範圍內流傳?這些都是問題。希望在不太久的將來,在文化界、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能夠制定出一套比較切合實際的保護規定。這也是『非遺』保護法制建設中的重要一環。

  記者:此前,一些地方已經相繼出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您認爲這與國家層面的立法存在哪些關係?

  朝戈金:有些地方在很早以前就出台了相關法律,這可以說是爲國家層面法律的出台做了一些鋪墊,也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從法律層級上來說,在國家層面的法律出台之後,可以說已經涵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立法,但地方仍然可以有一定的權限,根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來實施一些具體的規定。但是今後在地方立法的精神上和基本面上,不能和國家級法律相衝突。

  記者: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我國的文化多樣性的保存是否也有相當積極的作用。

  朝戈金:當然有積極作用。人類文化基因的多樣化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長久保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相關文件中有過表述,是說我們不僅要從當代,而且要從子孫後代的利益出發,考慮維護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性。

  這其實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是一個道理。現在我們千方百計地去保留某些生物的種子基因,就是怕物種滅絕會帶來很多問題。文化上的物種和基因的保留也是一個道理,文化上的基因滅絕了也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文化上的整合和趨同不永遠都是好的事情。沒有人希望今後全球人只有一個文化,被一種主流強勢的文化統治,都在一種文化規範下生活,那是很可怕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在深層次上是和文化多樣性這樣一種基本的人類精神訴求是相通的。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爲人類未來的福祉去保留這樣一些文化的基因和種子。從這個角度來看,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而保留文化多樣性,就是保護了子孫後代的利益,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記者: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在即,在實施過程中,是否會遇到一些困難?

  朝戈金:困難可能主要存在於對一些具體法律條文的解讀上。我在文化部發言時曾談到,希望儘快出台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操作指南。

  過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出台一些法律之後,也會緊跟著出台操作指南,因爲法律本身可能是抽象的、高屋建瓴的,在具體實施的時候該怎麼做,這就需要一個具體的指導。

  比如,在法律條文中提到,外國的機構或個人不得單獨在中國從事系統的、有計劃的田野調查工作,需要跟中國方面建立相應的合作夥伴關係。那一個外國人去村裡面拍了幾張剪紙的照片,這算不算違法呢?

  就上述細節而言,法律條文不能規定到這麼細,因此需要一個操作指南或者說實施細則。操作指南或實施細則可能就會規定清楚,田野調查的時間是多長、規模上是怎樣、是什麼意圖、達到什麼結果。這樣一來,一般外國遊客的觀察或旅遊中的拍照,就不能算作文化上的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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