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形而上學的缺位
在古典倫理學家那裡,道德形而上學一直被視為倫理學的理論基石和知識『始基』。從倫理學的科學創立者亞里士多德開始,到近代倫理學理論大師康德,歷代有所成就的倫理學家幾乎無一例外地把道德形而上學當作倫理學探究的最高理論目標。亞里士多德曾提出並多次應用『無窮後退不可能』的形而上學原則;康德在撰寫他的倫理學專著【實踐理性批判】(1788)之前,首先寫作了【道德形而上學原理】(1785),以便尋找作為倫理學基礎的『先天理性原理』。他寫到:『形而上學必須是個出發點,沒有形而上學,無論在什麼地方也不會有道德哲學。』[9]然而,隨着現代性的深入、工具理性的泛濫,哲學界普遍興起的『拒斥形上學』和反形上學思潮,不僅道德形上學因其抽象、無法驗證被作為沒有科學根據、毫無實用價值的虛幻想象而被拋棄,而且整個哲學的形上學也被作為哲學的理論奢侈品而『懸擱』(胡塞爾語)起來。 但實際的情況是,我們無法真正建立一種無道德形而上學的倫理學,缺少道德形而上學根基的倫理學是無法達於完備和充分的。這是由倫理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因為倫理作為人倫之理,其『理』必然需要一個最終的合理性來源,道德形而上學就是來設定這個『理』之來源的。再進一步說,沒有基本的倫理學原理,沒有基本的倫理出發點,應用倫理學『應用』什麼?若無一定的形而上學根據,炒作的再熱的熱點也不過是一堆泡沫而已。萬俊人教授曾舉到了羅爾斯的例子,如果像羅爾斯那樣,寧願從一種倫理學的正義理論退卻到一種『政治的正義』理論,也不想觸及任何『完備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那麼,我們還能夠在一種什麼樣的理論基礎之上建立一種具有文化價值『厚度』(羅爾斯語)的倫理學呢?看來,羅爾斯的擔心代表了當代許多倫理學家共同的理論心態,只不過無論如何,倫理學家實際上無法從人類的倫理生活世界退卻。『薄的』(羅爾斯語)社會底線倫理固然必要,且現實合理。問題在於,僅僅有這種『薄的』社會底線式的倫理仍然是不夠的。比如,關於個人的美德理想、關於社會價值(目的)倫理、關於人類的良知或良心,以及關於人類永遠無法拋棄的人生信念倫理等,都遠遠超出底線倫理所能解釋的範圍[10]。一言以蔽之,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道德形而上學構成了整個倫理學的理論基石和樞紐,不深入了解這一問題及其重要性,將難以深入倫理學的知識殿堂。當代中國的倫理體系也亟待補充道德形上學的因子。 (二)倫理規範的制度化歧途 與這種拒斥形而上學相連的是對形而下的具體制度倫理的過分鐘情。以致自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直到現在,在倫理學界颳起了一股『制度倫理』的颶風,人們每每在遇到倫理問題時批評的矛頭幾乎都指向制度設計的不健全與不合理。當然,在這裡需要首先區分兩種不同含義的『制度倫理』:一是制度倫理的制度中心觀,即把制度倫理理解為倫理的制度化、法制化;一是制度倫理的倫理中心觀,這種觀點強調,社會基本政治、經濟制度本身的合道德性,體現正義、公平、公正,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11]。本文講的制度倫理是採用第一種意義上的制度倫理。 有些學者指出,傳統『熟人社會』向現代『陌生人社會』的轉變導致的道德生活方式的變化,要求道德評價的外部化、明文化,並需要強制力作後盾;還有學者甚至倡導『道德立法』,把『軟』件的道德理論、道德規範和道德教育變為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的『硬』件倫理制度。學者們想改變當前道德滑坡現狀的急迫心態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並不應成為其提出的方案令我們完全接受和信服的原因。當我們在痛斥傳統倫理只注重個體體驗,倫理規範不具有明確性的弊端時,切不可由此極端走向另一極端,進而迷戀於因法律的強制性表現出的表面上的巨大效力,而忽視道德與法律的不同。過分地依賴外在的強制性規範的約束,只會使人『免而無恥』,只有真正出自內心地遵守倫理規範才會『有恥且格』。以程序合理性(形式)去迴避或掩蓋實質合理性(內容)問題是現代社會的一個特徵,但實質的價值問題是最終混不過去的。倫理規範的過分制度化等於自取滅亡,在這種規範下,我們只能知道不管做什麼事都應該遵守如此這般的規則,卻不知道為什麼要做這件事,也不知道做這件事是好還是壞。道德的真正力量來源於內在的『自律』情感,所以,不可能完全指望依靠客觀外在的『他律』來解決人自身的所有道德問題。並且,人是道德情感與道德行為的主體,而法律恰恰是『沒有感情的智慧』(亞里士多德語),這就決定了無論多麼完備、複雜的行為規範或生活制度,都難以承諾理解人類所有道德情愫、指導人類所有行為、幫助人類實現所有意願的使命。 簡言之,人的外在行為可以被倫理規範、法律制度所約束、強制,但人的內在心靈、道德理想、內心信念、修養境界這些更為根本的東西,又該如何強制呢? 來源:求是理論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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